三原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28 15:19:47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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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附件:《三原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规划区内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征询意见稿)》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永寿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规划区内

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征询意见稿)

永寿文化旅游康养城项目是省市县高度注重的重大项目,对满足群众文化须要、完善城市功能、创新旅游发展业态、带动地方就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确保该项目顺利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拟对该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以征收,特制订本施行方案。

第一章征收范围、期限、办法和部门

第一条征收范围、期限和办法

一、征收范围

东至西延高速(G6522)以西及以东部份地区;西至包茂高速(G65)以东及以西部份地区;南至与元氏县界;北至南支路、南支路西延段、池阳大道西延段所涉及的民房。具体征收范围以宝鸡文化旅游康养城建设项目勘察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时限

房子征收时限由被征收房子所在镇(办)眉县城区关街道办、陂西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以确定。

三、征收办法

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县补偿中心)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给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时限不得多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子征收决定并给以公告。被征收房子所在镇(办)认定项目区人口,结合地面建筑物、构造物的评估结果,根据方案估算补偿费用,报永寿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初审确认后,与房子所有权人订立征收补偿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条征收单位及施行单位

千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补偿中心负责组织施行本项目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委托永寿城区关街道办、陂西镇人民政府承当各自辖区内本项目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县自然资源局承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条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具有房子所有权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房子、构造物,祖遗四合院楼房、构造物,租赁国有或集体农地上的房子、构造物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取、评估办法和争议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房子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取及评估办法

一、在征收集体农地时彩钢房与砖混房补偿费,根据中纪办(2011)8号文件规定:集体农地上房子回迁,参照新出台的《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的精神执行。依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由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合同。

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选取根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日内,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3家以上(含3家)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村组选出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人),由代表人协商从3家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若被征收人3日内不能选取评估机构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则由县补偿中心在报考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签选取1家举办工作。

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评估包括房子、装饰、构造物价值的评估和房子价位的评估,评估机构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举办房子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县补偿中心申请复核评估,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县政府提出复核审请,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专家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根据本方案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收人资格、房屋产权、面积、结构、

家装和价值等的认定

第六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的认定以2020年6月1近日(包括当天)公安机关在册户口为根据,由征收人查证,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最终按照公示后的结果为准。

一、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视为被征收人家庭成员:

1.2020年6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和因婚姻关系迁往的;

2.因在大大专高校学习、服义务兵或中级以下军官兵役等诱因被注销、迁出的;

3.因服刑、劳教等诱因被注销、迁出的;

4.其他情形经居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但未取得的。

二、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失去家庭成员资格;

1.征收决定公告之近日(包括当天)死亡未注销的;

2.取得城镇非农业户籍,且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则城镇企事业员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未注销的;

3.自户籍迁往时起,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权力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4.投奔、挂靠户籍的;

5.其他情形经居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

第七条被征收房子产权的认定

被征收房子产权的认定根据有房子产权护照的,以房子产权证载明的房主为准;无产权护照的,由房子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相关证明为准;征收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子,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补偿中心,补偿款由县补偿中心监管。待产权明确或纠纷解除后,按被征收人的合同解除监管;人民法庭有裁定、裁定结果的,按裁定、裁定结果执行。

第八条国有农地和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国有农地所有权人和面积的认定根据有《国有农地使用证》等相关护照的,以护照载明的为准,相关护照的代办日期截至本方案征询意见公示之日(不含公示之日);无相关护照的,所有权人以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的证明为准,面积以实际检测为准,通常不得超过0.3亩/院(200㎡/院)。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施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宅基地权属以四合院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为0.3亩/院(200㎡/院)(不包括祖遗四合院)。

第九条被征收房子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方案中的“每院房子”中的“院”是指根据第八条规定合法取得的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居住的各户元素的集合体。房子是指楼顶高度不高于2.9米(含2.9米),有外墙和围护结构的实体,供居住和进行各类活动的建筑物,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均称为构造物。

一、原房子建筑面积的认定根据有房子产权护照载明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视为该房子的实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房子产权护照的代办日期截至本方案征询意见公示之日(不含公示之日);无产权护照或产权护照未载明原面积的,原房子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建筑面积视为实际面积,具体面积由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实际检测为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工信部门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算,依工信部门、测绘机构和被征收人三方签字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实际面积大于350㎡的相差部份称为有效空面积。

二、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房子,按全面积估算;楼顶高度高于2.9米的,按具体面积折半估算。

三、房屋走廊及山墙,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估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具体面积折半估算。

四、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隔热层等和房子主体结构相同的,按规定比列记入建筑面积;门楼、围墙、井房、简易钢结构、简易棚及其他临时设施不记入建筑面积,按构造物对待。

五、本方案征询意见公示之日起(含公示之日),新建的房子面积和改建、改建降低的房子面积及室外外家装不予认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子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子建筑面积和房子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条房子结构的认定

房子按结构分为五等,分别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框架结构楼房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2.二级:山墙或部份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承台,构造柱,预制或盖梁楼地面,平外墙或瓦檐口,有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

二、砖混结构楼房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山墙承重,山墙、构造柱等结构预制构件齐全;

2.二级:240山墙承重,山墙、构造柱等结构预制构件不齐全。

三、砖木结构楼房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山墙(有砖砌柱或柱子)支撑的竹屋架、轻钢山墙,木制檩椽,木制外墙板或瓦檐口;

2.二级:240山墙(无砖砌柱或房舍)承重,木制檩椽,瓦檐口。

四、简易楼板房:

120山墙承重,无砖砌柱,进深(檐高)不足3米,木门齐全。

五、简易房:

山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外墙,木门齐全。

第十一条房子室外装潢类别的认定

房子装潢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选料上,将装潢分为三个档次。

一、一等(高端装潢)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800×800以上全抛光地砖、花岗岩地面,中级木地板地面;

2.内墙壁:全地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山墙(包含供暖)、壁纸(布)、软包、防火板外墙;

3.天棚:木制全橱柜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木门:中级铝合金木门、压花门窗,中级木料或碳钢木门套,中级铝合金或木制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潢)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及以上的全地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花岗岩、花岗岩地面;

2.内墙壁:半地砖踢脚线、乳胶漆墙壁、木质普通墙面(包含供暖);

3.天棚:木制半橱柜,乳胶漆房顶面;

4.木门:铝合金木门、木质木门套,普通铝合金或木制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潢)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下的半墙纸、无抛光全墙纸、水磨石、水泥地面等;

2.内墙壁:半墙纸踢脚线、106油墨墙壁、油漆墙壁、白墙或水泥墙壁等;

3.天棚:阴角装木制或石膏压条,106油墨房顶面或白墙;

4.木门:普通衣柜或铁门,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房子装潢补偿标准:装潢补偿标准按装潢房子的实用面积估算,在装潢地面、内外墙、天棚和木门四项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列扣减。

第十二条房子、装修、构造物价值和价钱的认定

被征收房子的价值,包括土建价值和装潢价值,按以下标准:

一、实际面积评估价值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框架:一级600元/㎡;

二级550元/㎡;

2.圈梁:一级500元/㎡;

二级450元/㎡;

3.砖木:一级400元/㎡;

二级350元/㎡;

4.简易楼板房:200元/㎡;

5.简易房:150元/㎡。

二、装修评估价值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一等:240元/㎡;

2.二等:200元/㎡;

3.三等:160元/㎡;

以上仅限3层以下(含3层)的房子。

三、四层以上(含四层)的补偿标准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子在签约期内签署合同并收楼的,补偿标准如下:

1.毛墙毛地且无木门:200元/㎡;

2.毛墙毛地有木门:240元/㎡;

3.木门齐全且墙体、地面已刷墙并家装的:300元/㎡;

4.彩钢房一律根据70元/㎡予以补偿;

5.四层以上其他家装一律不予补偿。

四、构造物的评估根据重置价进行。

五、价格的认定

房子价钱包括原房子建筑面积、装修、构造物的评估价值和实际面积补偿、家庭成员补偿、地表附着物补偿、宅基地补偿等各项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楼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国有(集体)农地上经营性用房:是指在国有(集体)农地上,借助合法手续的房子进行各种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的。本类房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连续两年的纳税账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

三、事实正在经营营业的。

第四章征收补偿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补偿安置方法

房子征收与补偿推行货币补偿或房子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有权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法。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一、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家庭成员的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房子价值的补偿按价钱认定给以补偿。

1.房子价值包括土建价值和家装价值,由评估公司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评估估算。

2.房子实际面积补偿700元/㎡,有效空面积按400元/㎡进行补偿。

3.家庭成员按每人2亿元进行一次性补偿。

4.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根据150元/㎡的标准对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在农地征收时不再列入征收补偿面积。

(1)农地法施行后的宅基地有农地部门权属证明的,根据证载面积给以补偿;

(2)农地法施行后无权属证明的宅基地,根据征收人、所在村委会订立的认定意见,结合宅基地现况,以实际检测的面积为准(通常按每院不超过0.3亩估算),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偿,超出部份根据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农地法施行前的宅基地,视为祖遗四合院,每院按不超过0.3亩(含0.3亩)估算,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偿,超出部份根据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4)对共有三院宅基地所有权的业主按比列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它补偿方法;

(5)截至本方案征询意见公示之日(不含公示之日),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已缴交相关费用但未划拨宅基地的,经村两委会举行群众代表大会,确认符合新政要求后,可根据相关手续一次性补偿2亿元/院并享受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国有农地的补偿由评估公司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评估估算。

6.非同村户口的人员在村内盖房(或订购)的(不含祖遗户),提供相关手续,其房子由评估公司根据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估并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宅基地补偿、人口补偿等其他补偿新政。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五院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占新不腾旧的旧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其地面上的房子征收,根据重置价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安置及其他补偿新政。

因祖上遗留、乡村建设等非自身缘由,导致一户多院的,旧居基地根据前款规定给与补偿,其地面上的房子由评估公司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安置及其他补偿新政。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8.征收范围内未盖房屋的宅基地,提供相关手续,经村两委会举行群众代表大会,确认符合新政要求后,按照地表附着物的情况对每院给与3-5亿元补偿。

9.集体农地上的公用设施,只对地面建筑物、构造物按重置价一次性赔付,所占农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当初永寿县征地补偿标准进行。

10.构造物只按重置价给与补偿,不再享受其它补偿方法。

11.地表附着物包括各种行道树、花草及灌溉井等地面附属物每院(不包括未盖房屋的宅基地)一次性补偿2亿元,不再享受其它补偿方法。

12.租赁集体农地上的房子、装修、构造物及地面附属物按重置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产权所有人。不享受过渡费、奖励,不享受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按3000元/院补偿(含搬进、搬入)。

(三)本项目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从合同签署之日起估算。36个月之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40元/人/月,延后过渡费双倍估算领取,人员的认定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五保户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奶奶(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给与3000元/人的生活补助。

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收楼的,一次性给与农机、家禽牲畜、生产必需品处置补助2000元/院。

(五)对导致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按符合第十三条认定条件的,考虑商业及经营性用房的债权和债务、劳务用工、劳动协议等问题,补偿费用以和征收人签署的补充合同为准。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递交货币补偿申请、自愿舍弃房子产权调换安置承诺书等,经村两委(社区)、征收人签章认定后报县补偿中心初审备案。

(二)被征收房子的价值补偿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估算。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际面积内再补贴700元/㎡。

(四)货币补偿合同签署流程及各货款支付程序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估算。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村两委(社区)划分的合法房主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付清被征收房子价值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子价值的价差,并按签署协议先后次序领取安置房选房卡,选择安置房。待安置楼交工后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以拆迁。逾期不拆迁者视为手动舍弃安置权力,不再享受安置。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安置。曾经已享受我县其他安置房安置的人口不再享受本次安置,本次已享受安置房安置的人口之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房安置。本次安置推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

(一)安置房面积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安置人口根据以下标准安置(以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1.1—4人/户(含4人),人均可根据安置价钱订购60㎡安置房;

2.5—7人/户(含7人),人均可根据安置价钱订购55㎡安置房;

3.8人以上/户(含8人),人均可根据安置价钱订购50㎡安置房;

4.独生子女户可降低60㎡安置面积选房安置;农村双女户持有效护照及村、镇(办)证明,可降低30㎡安置面积选房安置。

(二)安置房地点、户型及其他

安置房为原饮料厂遗址新建安置楼,每层4户,面积约为(具体以房管部门登记面积为准):

1.A跃层:四房二厅二卫约130㎡

2.B1房型:四房二厅一卫约110㎡

3.B2房型:四房二厅一卫约110㎡

4.C房型:两室二厅一卫约90㎡

安置房为清水房,即毛墙、毛地,入户门、窗户安装齐备,水、电、气入户;安置房所占农地为国有出让农地,全产权。

(三)拆迁安置房单价为1600元/㎡,超出和不脚部分根据“产权调换、互找价差”的形式执行。因安置房设计和结构缘由,每院享受安置价钱订购安置房子面积原则上浮动不超过10㎡(含10㎡),超出安置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相差部分享受安置房楼层总价;超出安置面积在10-20㎡以内的(含20㎡),相差部份根据成本价4500元/㎡的价钱估算;超出安置面积在20㎡以上的,相差部份根据市场价钱估算。大于安置面积的彩钢房与砖混房补偿费,相差部份根据拆迁安置房单价1600元/㎡补助。

安置楼市格的楼层调节标准根据有关新政执行。安置房子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整修基金)、契税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选择2套(含2套)以上安置房的安置户,在东单元只能选择1套。

(五)合同签署流程及各货款支付程序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

(一)对共有同一房子所有权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推行货币补偿。共有人同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子,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根据国家南县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务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合同的,征收人根据合同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期间达不成合同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根据相关规定推行货币补偿,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申领遗赠。

抵押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子为抵押财产。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合同,或则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不明晰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包括对征收决定、家庭成员资格、房屋的结构、面积等的认定和评估结果),可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该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储存帐号、产权调换房子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搬迁奖励:

自征收人告知各被征收人订立合同之日起,分三个奖励时限施行奖励,奖励年限为60天。

一、30日内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合同并搬迁完毕的奖励按实际面积内200元/㎡计算;

二、31日至50日内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合同并搬迁完毕的奖励按实际面积内150元/㎡计算;

三、51日至60日内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合同并搬迁完毕的奖励按实际面积内100元/㎡计算。

第六章合同签署流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合同签署流程及各货款支付程序

被征收人根据所选补偿安置方法,根据评估机构评定结果与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或《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合同》。同时将房子所有权证等相关护照交于征收人,征收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搬迁费和过渡费;被征收人按合同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子交于征收人,由征收人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方法估算并支付补偿款,并注销房、地产权。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法

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由征收人与房子所有权人签署,完成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合同签署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定

一、本方案征询意见公示之日起(含公示之日),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房子征收范围内不得申领下述手续:

1.新批宅基地或其它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农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楼房或其它建(构)筑物,代办房子或农地流转,核发房子或农地权属证书;

4.申领“农家乐”、畜牧水产种植、设施农业等手续;

5.以拟征收房子为经营场所代办市场、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6.其它不当降低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未经征收人许可,被征收人擅自或委托别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子及其附属物的,由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给以交纳相应价值,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当。

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道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未明晰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应予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救助保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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