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9 15:14:37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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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图1)

日前,四川省西咸新区沣西尚城管理委员会连续发布了征收大王街道大王新村、钓台街道八里庄村、东塘村、梁张庄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农地的《征收农地公告》,湖南省西咸新区沣西尚城自然资源局组织对村组征地补偿进行了登记和复核,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标准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图2)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标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征地统一年总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规定,结合当地各自街道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

3、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4、除了八里庄村之外,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各自街道辖区施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图3)

大王街道辖区宅基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工作

施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大王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有序推动,规范农地征收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推动项目建设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着力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彩钢房与砖混房补偿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陕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搬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王镇辖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地征收主体为江西省西咸新区沣西尚城管理委员会,农地征收工作由广东省西咸新区沣西尚城农地储备中心负责,大王镇政府具体组织施行。

第三条征收农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征地统一年总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农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采取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第四条宅基地征收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采取统一集中安置的方法进行安置。

第五条宅基地权属以四合院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农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准;若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则全部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若宅基地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200平方米部份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份认定为庭园经济占地面积。

第六条宅基地征收对象可以自主选择“综合平单价补偿”或者“评估价补偿”,两种方法条款不得交叉使用。

(一)综合平单价补偿

1.房子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份,根据综合平单价36亿元(含房子、装修、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补偿;

2.房子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份,根据不低于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3.庭园经济根据30000元/院的标准给与补偿。

(二)评估价补偿

1.楼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份,根据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2.楼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份,未出现抢搭、抢建、抢家装情况的,根据不低于2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附着物部份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初期使用集体所有农地(不含宅基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主体,对于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且在正常营运的,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根据相应的重置成新价钱给以补偿,另外再降低房子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量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助,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对于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但未正常营运的,其补偿按重置成新价给以补偿;对于不能提供合法建设批件和用地手续,但已建成的,根据房子的重置成新价钱给以补偿(重置成新价不超过460元/平方米)。

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改变房子住宅用途的用房,征收时根据宅基地房子综合平单价补偿并安置,不再追加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助。

第八条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批复手续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奖励期内按期签约的给与一次性补助20亿元。

第九条过渡期通常不超过36个月。36个月之内的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300元/人/月、12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一种。

过渡期超过36个月,过渡费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400元/人/月、16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遗四合院、单员工、现役士官、士官和其它新政性安置的)过渡期内无过渡费。

若超过过渡期收楼的,可根据1600元/院/月享受超期补助。过渡期自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合同并按规定移交房子之日起估算。(订立合同与移交房子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的时间开始估算过渡期)

过渡费领取按年度(12个月)施行。特殊情况下(洋房安置),过渡费领取的月数标准,可按项目及安置房建设情况确定。

第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根据人均65平方米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生产生活补助用房的标准无偿安置。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五院宅基地。因祖上遗留、乡村建设、不符合法定分户条件且已分户等诱因,导致一户多院,超出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不享受补贴及奖励新政。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已按本条款享受过统一集中安置的,在沣西尚城辖区内不再重复享受安置新政。

生产生活补助用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与村组统一签定生产生活补助用房安置合同。

第十一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与相应房子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征收公告发布前,出席村组分配且尽居民义务的;

(二)原户口在本地,现已迁入就学的中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士官、服役12年以上的军官),两劳服刑人员;

(三)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四合院的(不享受生产生活补助用房);

(四)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员工家庭在外人员(不享受生产生活补助用房)。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降低或享受相应房子安置面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独生子女户(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在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移交房子的,可降低65平方米住宅用房安置;双女户持有效护照及村、镇证明,在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移交房子的,可降低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舍弃选房或选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则降低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出售。

(二)祖遗四合院(全家属在外员工)的承继人共可享受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员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四)其它情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宅楼房安置的。

第十三条下述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收公告发布时已去世的;

(二)自户籍迁往时起,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权力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每户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可按130平方米无偿安置。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楼房为高层住宅楼,免费安置。因设计缘由,容许安置住宅楼房总面积与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平方米,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4200元/平方米给以返还,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份,按4200元/平方米缴纳,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5800元/平方米缴交。

安置房子的整修基金、契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子价钱的楼层调节标准根据有关新政执行。安置房子收楼时应具备工信部门确定的入住条件。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签署合同并移交房子的先后次序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宅用房的,应该根据“高中低层次不同、朝向有所分辨”的原则进行搭配。

第十七条为推动征迁安置工作进度,筹建征迁奖励,具体奖励规定为:

(一)按期签约奖励

1.宣传期(10天,发布公告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10天)、第一奖励期(20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1天至第20天)内为50000元/院;

2.第二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1天至第25天)内为30000元/院;

3.第三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6天至第30天)内为10000元/院。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盖房的,若能提供相关手续,可进行补偿但不安置,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二)不加建奖励

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二层以下含2层及仓库、门房、灶房等辅助房子)的户,在上级部门确定该村搬迁到回迁开始,维持庄基及建筑物原样未进行加建的,在享受原有补偿新政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子的,每院奖励5亿元。

(三)人口奖励

凡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安置条件,经村、镇、国土房管局查证确认的人口,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期移交房子的,按每人3亿元给以奖励。

第十八条其他补助

(一)搬家(拆迁)补贴费

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腾空移交房子的,根据2000元/院的标准一次性领取搬家(拆迁)补贴费。

(二)高龄人员补助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纪(以户口年纪为准)超过70周岁的,根据3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领取高龄人员补助。

(三)中学生交通补助

被征收户内有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根据1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领取中学生交通补助。

(四)降温或采暖补助

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腾空移交房子的,根据1500元/院的标准一次性领取降温或采暖补助。

(五)处置补助

奖励期内签署合同并腾空移交房子的,一次性给与农机、家禽牲畜、生活必需品处置补助2000元/院。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安置补偿后,其宅基地农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施行抢搭抢建及改变房子用途等不当降低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背规定施行的,降低部份不予补偿,并取消补助和奖励,同时根据降低的建筑面积缴纳30元/平方米的建筑垃圾清邮费(含拆除费用),拆除及垃圾清邮费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款中给以交纳。

(三)征迁范围内的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等集体公产依照规定评估补偿,并补偿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合同的,由征收施行单位报请沣西尚城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迁范围内给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仍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为保证征迁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宅基地确权面积、建(构)筑物面积、安置人口都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征收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以及严重影响征收安置工作秩序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省、市并参考鄠邑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西咸新区沣西尚城农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官方链接: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图4)

钓台街道辖区集体农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置

新政施行条例(修订稿)

根据《沣西尚城秦州辖区集体农地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钓台街道辖区集体农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制订如下施行条例:

一、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确认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结合钓台辖区实际情况,宅基地权属以四合院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为0.3亩/院(200㎡/院)。

二、一二三层有效面积补偿

宅基地内三层以下(含三层)有效面积(0.3亩内),补偿由建筑物级别补偿+家装物级别补偿+补助资金+奖励组成。

(一)建筑物级别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按结构界定为五等,分别为圈梁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1.圈梁结构一级房子550元/㎡,二级500元/㎡,五级450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子450元/㎡,二级400元/㎡;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子350元/㎡,二级300元/㎡;

4.简易楼板房200元/㎡;

5.简易房150元/㎡。(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家装级别补偿标准

一等(高端装潢)220元/㎡,二等(中档装潢)160元/㎡,三等(普通装潢)100元/㎡。以上仅限3层以内(含3层)房子。(确定标准详见附件2)

(三)补助资金

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0.3亩)二层以内(含二层)的建筑面积为有效有形面积,不分级别补助500元/㎡;三层有效有形面积不分级别补助400元/㎡。

(四)奖励

签约期内签署合同并收楼的,根据40000元/院给以奖励,超出签约期的,不予奖励。原《办法》规定的签约奖励废止。

三、四层以上(含四层)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加盖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一律不予补偿。并根据建筑面积缴纳30元/㎡的建筑垃圾清邮费(含拆除费用),订立合同时从涉及户回迁补偿款中交纳。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近日,宅基地内已建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在签约期内签署合同并收楼的,补偿标准如下:

1.毛墙毛地且无木门:200元/㎡;2.毛墙毛地且有木门:240元/㎡;3.木门齐全且墙体、地面已刷墙并家装的:280元/㎡;4.彩钢房一律根据70元/㎡予以补偿;5.四层其他家装一律不予补偿。

四、各结构楼房摊销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1.5年以内(含5年)房子摊销率为0%;

2.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子摊销率为5%;

3.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子摊销率为10%;

五、一二三层空置面积补偿

(一)合法有效宅基地按0.3亩/院估算,0.3亩之内未盖房部份属空置四合院,空闲宅基地根据一、二层1100元/㎡予以补助,三层根据900元/㎡予以补助。

(二)房子实际建筑面积小于600㎡的根据三层以下优先的原则确定为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大于600㎡的,除实际建筑物确定为有效面积外,其余根据空置面积补足600㎡;宅基地面积大于0.3亩的小宅基地,实际建筑物超过三层,如按期签约可以将三层以上的建筑物面积根据一、二、三层的次序补足600㎡。

(三)被征收人超出标准补助面积的现有宅基地部份,经村委会及街办认定为非占据的,未建设面积根据一、二层350元/㎡,三层300元/㎡予以补助,已建设的根据房子结构等级据实补偿。

六、不加建奖励

合法有效宅基地按0.3亩/院估算彩钢房与砖混房补偿费,且建筑面积大于600㎡(三层含三层以下)保持原样未加建的,空置面积再给与160元/㎡的补助奖励。

宅基地面积为0.3亩,且建筑面积大于600㎡(三层以下含三层),在享受原有补偿新政基础上,在签约期内收楼并签署合同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每人奖励4亿元。建筑面积小于600㎡,若舍弃超占部份(宅基地及房子)的,也可享受安置人口每人4亿元奖励,但需收超盖房面积30元/㎡的垃圾费。

符合宅基地面积0.3亩,同时建筑面积大于600㎡(三层以下含三层)的祖遗户四合院,可按两个农业安置人口认定不加建奖励,即8亿元。

七、安置

(一)沣西尚城辖区内的被征收人,在沣西尚城辖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已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二)安置人口应符合下述条件

1.征收公告发布前,户口为所在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席村组分配且尽居民义务的;

2.原户口在同村,现已迁入就学的中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士官、服役12年以上军官)、两劳服刑人员;

3.特殊情况:

(1)祖遗四合院(全体人员为在外员工)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无过渡费)。

(2)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户(已婚),持有效护照及村、街办证明,可降低一人安置面积进行选房安置;

(3)农村双女户持有效护照及村、街办证明,可降低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

(4)“一头沉”家庭(指夫妇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降低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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