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26 15:17:54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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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一、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盖房。《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违背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私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农地,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农地建住宅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勒令返还占用的农地,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房子。为此,不管是农村居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盖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刑法》第342条规定:违背农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地用途,数目较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徒刑,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破坏农地资源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则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目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则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导致养殖条件损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二、关于侵占多占耕地盖房。多占耕地盖房,多占的部份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居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农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关于买卖、流转耕地违规盖房。《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农地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规所得;对违犯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私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拆除在非法出售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地原状,对符合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出售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该法第82条规定,私自将农户集体所有的农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则转租等方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或则违背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形式交由单位或则个人使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罚金。《农村农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规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农地经营权人私自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农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分包方有权要求中止农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农地经营权人对农地引起的损害应该给以赔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破坏农地资源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出售、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亿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四、关于在承包耕地上违规盖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农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农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借助农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私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根据《农村农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导致永久性损害的,分包方有权阻止,并有权要求赔付由此引起的损失。

五、关于巧立名目违规占用耕地盖房。这儿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际中遇见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难以概括或列出,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盖房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剖析时强调,“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脱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代办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种情况做出严禁性的规定,借以避免再出现以各类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并且,不管怎样“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盖房的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均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违背“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盖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早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民,不得再占用农地盖房。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须要盖房的,必须依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盖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盖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借助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须要占用耕地盖房的,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之后能够在批准的农地上盖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少批多建。违背“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盖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而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图1)

七、关于非法转让占用耕地建的房子。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盖房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强调,违规占用农户集体所有的农地非常是耕地建的房子属于违规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申领不动产登记。为此,应给以严禁。实践中,流产权房以及农户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子转让给别人即应属于这种。该类房子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申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转让行为,因属于刑事行为,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违规审批占用耕地盖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晰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农地的单位或则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农地的,赶超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农地的,不依照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则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农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农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农地应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农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农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应该承当赔付责任。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破坏农地资源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农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导致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1.哪些是“六个禁止”?

2020年0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阻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六个禁止”的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农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细则等法律法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栽种树苗、草皮等用于绿化装潢以及其他破坏耕种层的动物。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查证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新政。平原地区要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制订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宗地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刻停止。

禁止超标准建设红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高铁、公路两旁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两边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长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公路不得超过3米。高铁、国道国道(含高速道路)、县乡公路两旁用地范围以外违法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刻停止。不得违法在河道两旁、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红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红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送审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申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严禁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规违法占用耕地。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以湖泊、湿地、湖泊整治为名,私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景区、人造水利水景。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代办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刻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责令恢复,确实难以恢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该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并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列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通常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对生态功能导致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致使显著影响的列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致使显著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通常控制区范围等举措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容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养殖。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土地农用。不得违背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盖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除治理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强化耕地利用情况检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建立早发觉、早阻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禁止违规违法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农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新政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私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送审,根据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禁止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常年使用。对各种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勒令责令恢复原养殖条件。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图2)

12.哪些是农地执法“两早一严”工作机制?

2021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早发觉早阻止整治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在全省季度卫片执法的基础上,综合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探求按月度或实时对辖区内违规占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检测监管。推进完善“田长制”,推行县、乡、村五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推进完善“法院判决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规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编制村落规划时要兼具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居民盖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红线的关系。探求构建领导党员、机关内部人员或特殊关系人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3.哪些是农村乱占耕地盖房存量问题?怎样处理存量?

2020年9月初,农村乱占耕地盖房专项治理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农村乱占耕地盖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对存量问题举办摸排。《方案》明确,本次摸排对象为全省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种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子。之前某些或部份早已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规违法盖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子,要一并摸排。

《方案》明确,这次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举办摸排,并认定房子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举办摸排,摸透房子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规和处罚情况等;其他两类以项目为单元,摸透该类房子用途、建设主体、建设根据、土地违规和处罚情况等,最终产生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表册。

202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工理韩正在上海主持举办农村乱占耕地盖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大会。韩正指出,要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治理存量,着重治理侵占多占、非法转让等恶意占地盖房行为,科学确定治理次序,不搞“一刀切”,防止简单化。要选择部份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逐步有序铺开。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拟定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符合规定。

14.怎样保障农村农户合理盖房需求?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村居民合理盖房需求的新政。《通知》明确,一是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提高计划的合理智。二是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推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避免冒领、挤占和侵吞。当初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加强计划的保障性。三是合理用地、实报实销,避免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四是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效率。五是规划要预留农村居民建住房的空间,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缴纳耕地耕种费。在保障居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时,还要讲求引导居民优先借助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智。

15.怎样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通知》提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七项举措: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图3)

一是明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展产业链条,囊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和融合的产业用地,农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是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市区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聚集;直接服务养殖种植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高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落建设边界内;借助农村本地资源举办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落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推行比列和面积控制,并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则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农地使用权注资、联营等方式共同举行企业的,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则个人也可以根据国家统一布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是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举办全域农地综合治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求在农户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力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借助,发展乡村旅馆、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小麦栽种和家禽水产种植的设施用地,可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号)要求使用。对于小麦栽种和家禽水产种植设施建设对耕地耕种层导致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强化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是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落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代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代办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公开出让的农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代办,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代办不动产登记。

七是加强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阻止耕地行为,禁止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避免耕地,不得导致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分割出售出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划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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