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协议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纠纷案:相关部门未查清事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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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勒令责令改正通知纠纷案
收到有关部门勒令责令改正或限期责令拆除等通知文件,是现实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涉及到违建强拆问题,必需要导致注重。有关部门的这种通知文件,有时也不都是能站得住脚的,很可能也存在着违规之处。倘若您觉得自己的房子不是违建,这么就要坚定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今天这个案例中,有关部门做出的《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法庭裁定程序违规,理由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查清楚建筑物具体建造年代、建造主体、用途、面积等事实。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事实能证明案涉建筑物是违建。
律师介绍
崔明杰|承办律师
崔明杰律师:专业的教育背景、不同行业的磨炼和多年法律行业的职业经历,底蕴了扎实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高度为当事人着想、为其化解矛盾的工作心态受到当事人信任,凭着特有的细致和敏锐,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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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0年9月,广东省某区域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改正通知》)。(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觉得,本案建筑系基于行政机关所需进行的建设行为,事实上存在了十余年,应该属历史遗留性问题。当年,湖南省男子戒毒所为了戒毒人员有相应的习艺场所,而对外进行招商建盖相应的习艺用房,且农业公司是在与签署合同后即复工建设,该情况完全才能通过与广东省相关部门进行查证,或则调阅相应的卫星图斑给以确认,被原告人区综执局在做出行政行为前未进行充分调查,直接认定为违规建筑而施行拆除。吴某不服,故向终审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但二审法官裁定仅确认案涉通知书违规。为了稳当起见,吴某遂委托上海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崔明杰律师代理维权彩钢房协议,并向中级法官提起再审。
律师剖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拆违案件,不典型的是行政机关做出的不是《责令责令拆除决定书》,而是《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另外,本案二审法官只是裁定确认案涉通知书违规,但一审法官直接判处,撤消了该通知书,该裁定特别具有代表意义。
本案中,尽管案涉通知书名称并不是限期责令拆除决定书,但代理律师觉得,不能仅从名称上区分该文书的性质,而应该从文书内容以及行政机关后续程序综合认定。因为本案属于涉侨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二审直接由高级人民法庭审理。二审中,行政机关就以该通知书并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为由进行反驳,但经过代理律师辩论,最终法庭认定该通知书直接将特定建筑物定性为违规建筑并要求拆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二审法官却觉得案涉通知书属于程序重度违规,未对当事人权力形成实际影响,因而,二审法官只是确定该通知书违规,而不予撤消。当事人不服提起再审,省法院审理觉得,行政机关在做出案涉通知书时并未调查清楚案涉建筑的基本事实,就以现行法律规定做出案涉通知,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省法院觉得,行政机关无法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解权,但是以过程行为取代最终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规。最终,省法院裁定撤消了案涉通知书。通过本案可以发觉,行政机关做出的文书有时侯具有蒙蔽性,文书名称与实质内容并不一致,为了尽量避开之后可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多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
2020年9月24日,区综执局在区园艺场C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当事人为吴某,内容为“你(单位)在经济区园艺场C区建盖钢架彩钢房及圈梁房彩钢房面积为...,圈梁房子面积....需接受规划调查,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4日携带有关资料到本机关接受寻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逾期不到,本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该份《询问调查通知书》由涉案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曾某在园艺场C区签名代收。2020年9月25日,区综执局却对吴某做出《改正通知》,载明吴某未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建盖钢架厂房,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规定,责成责令内自行拆除全部违规建筑。逾期不改正,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后涉案建构建物被拆除。
吴某不服区综执局所作《改正通知》,先于2021年2月向青海省西宁市某区人民法庭控告恳求撤消,该院以级别管辖的诱因判决不予结案后,吴某向终审法庭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诉讼中,吴某递交2004年2月2日第二人与签署的《土地联合经营协议》,据此主张第二人向租赁16亩农地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农地的实际使用人、涉案建筑物的建盖者均是第二人而非吴某。
二审法官觉得,区综执局做出被诉《改正通知》,无法认定区综执局是在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行为。此种做法显著违背《云南省违规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出违规建筑处置决定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的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规。但因吴某的建设行为确实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无正当理由,对涉案建筑物确应拆除,此种程序违规的程度较为轻微,未对吴某的合法权力形成实际影响,故应裁定确认违规,但不予撤消。
吴某原告称:从2004年2月2日农业公司与签署的《土地联合经营协议》可以明晰,案涉宗地实际使用人及建设主体均为农业公司,并非吴某本人。被原告人在做出行政行为前未进行充分调查做出了错误判断。被原告人也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案涉房子系由吴某进行建盖。另,本案建筑系基于行政机关所需进行的建设行为,事实上存在了十余年,应该属历史遗留性问题,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违规建筑。案涉《改正通知》对原告人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对原告人形成了实际影响。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消。恳求撤消终审裁定,并依法判处。
本案根据的法律法规
青海省中级人民法庭觉得,《云南省违规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规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给以认定。本案区综执局未递交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具体建造年代、建造主体、用途、如何管理使用、违章建筑的面积怎样确定等基本事实,即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被诉《改正通知》,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云南省违规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规定,违规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出违规建筑处置决定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创立的,应该给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该说明理由。
本案区综执局2020年9月24日向原告人发送《询问调查通知书》,9月25日即做出《改正通知》,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且其《改正通知》中明晰逾期不改正,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区综执局并未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区综执局未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解暂且以过程行为取代最终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庭应裁定撤消或则部份撤消,并可以裁定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本案区综执局做出的《改正通知》证据不足、程序违规,依法应予撤消。
综上,二审裁定觉得《改正通知》存在程序瑕疵,确认《改正通知》违法未给以撤消,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应予撤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庭(2021)行政裁定;
二、撤销四川省某区域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9月25日做出的《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元,由广东省某区域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本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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