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火锅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房东违规搭建彩钢板房出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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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买全明、蒋方明与欧阳志、财产损害赔付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点:
业主未经许可搭建无任何消防设施和无防火性能的彩钢板房,转租别人谋利,其即使在转租彩钢板房合同中明晰约定甲方(住户)在房子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车祸(如火警、失盗)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当,乙方(业主)概不负责,对周邻导致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额赔付。但该约定违背消防、安全等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引起火警发生后难以扑灭,引起火警损失扩大的诱因之一,亦应承当相应的赔付责任。上诉住户缺少消防安全意识,在明知承租的彩钢板房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和防火性能的情况下仍然承租该彩钢板房经营可燃产品,而且对承租的彩钢板房进行家装,所用家装薄板属于可燃物品,是造成起火发生后火势迅速漫延、损失扩大的诱因之一。为此上诉对火警损失亦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因为上诉自身存在过失,应适当减少被告方的赔付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应由火灾部位的租户承当45%的赔付责任,业主承当35%的赔付责任,自己承当20%的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高级人民法庭
民事判决书
(2017)甘11民终955号
原告人(原审被告):。
原告人(原审被告):买全明,系合伙人。
原告人(原审被告):蒋方明,系合伙人。
被原告人(原审上诉):欧阳志。
原审被告:,住所地郑州市桥西区硷沟沿272号。
原告人(以下简称麻辣米线店)、买全明、蒋方明因与被原告人欧阳志,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润宇公司)财产损害赔付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庭(2016)甘1126民初0010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结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及寻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麻辣米线店、买全明、蒋方明原告恳求:1.依法撤消原审判决;2.驳回被原告人的诉讼恳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原告人承当。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一、本案所根据的证据《火灾车祸认定书》《价格鉴别推论书》不合法......
二、火灾车祸财产损失就能核对的部份没有进一步查证,二审法官认定原告人递交的火警车祸现场相片不合法、不具关联性错误。
三、被原告人还能提供的证据而不提供,且当庭陈述与申报损失相差甚远,法官应该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恳求。
欧阳志声称:一、本案证据中的《火灾车祸认定书》、《价格鉴别推论书》属于鉴别性推论,是对火警车祸及其导致财产损失的专业性、技术性事实认定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称的问题......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还能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当庭陈述与认定损失相去甚远,纯属捏造事实。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原告恳求均不能组建。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引起了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经营收益损失,答辩人近三年时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被答辩人的原告行为属于拖延时间的恶意诉讼,试图通过诉讼形式混淆案件事实,为其过失行为在万般推托。恳求法官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原告恳求,依法维持原判。
润宇公司服判未答辩。
欧阳抱负终审法庭控告恳求:1、判令被告润宇公司、爱尚烧烤店合伙人胡德平、买全明、蒋方明共同赔付上诉直接经济损失390776元,经营收益损失45833元;2、判令被告润宇公司、爱尚烧烤店(胡德平)、买全明、蒋方明对上述损失承当连带赔付责任;3、判令被告润宇公司退还上诉房子房租16167元、押金1000元;4、判令上述四被告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法官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被告润宇公司在坐落宁县岷阳镇岷州东路北侧箭营景区1号楼西侧搭建建筑结构为钢架泡沫彩钢板活动板房沿街门面。被告润宇公司与上诉欧阳志分别在2014年6月17日、2015年6月7日签署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润宇公司将该活动板房转租于上诉使用,租约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房租共计90000元,押金1000元,同时该租赁合同第四条第6项约定:甲方(欧阳志)在房子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车祸(如火警、失盗)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当,乙方(润宇公司)概不负责,对周邻导致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额赔付。上诉欧阳志承租该活动板房后对该房子进行了家装,经销家纺产品。2015年9月24日3时30分该沿街门面发生火警,造成上诉店内物品全部被焚毁。起火发生后,经吉县公安消防支队委托临洮价钱认证中心对该火灾灾车祸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别。2015年11月5日,道县价钱认证中心做出岷价认发〔2015〕69号价钱鉴别推论书,鉴别推论为这次火警共导致8户经营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580元,其中上诉欧阳志的财产损失为390,776元。2015年11月18日,道县公安消防支队就提取的被告麻辣诱惑烤肉店库管办公室起火痕迹物品(铜导线)送交鉴别。
2015年11月27日,做出起火物证鉴别报告(编号:WJXY20151102),鉴别意见为被送检铜导线部份熔痕为一次漏电熔痕,部份熔痕为二次漏电熔痕,其他熔痕为火烧熔痕,否认该次火警系导线漏电引起。2015年11月30日,道县公安消防支队做出岷公消火识字〔2015〕第0005号起火车祸认定书,认定火灾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3时30分许;大火部位为箭营景区1号楼西侧麻辣诱惑烤肉店库管办公室;认定火灾点为麻辣诱惑烤肉店库管办公室外中部彩钢板夹层西南角处;认定火灾缘由为麻辣诱惑烧烤店库管办公室外中部彩钢板夹层上表面铜导线漏电,引燃周围易燃物漫延成灾。被告麻辣诱惑烧烤店合伙人胡德平等人对该起火车祸认定书不服,向汉中市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复核。2016年1月2日,榆林市公安消防总队做出定公消火复字〔2015〕第0001号起火车祸认定复核决定书,觉得宁县公安消防支队对本火灾灾车祸所做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缘由认定正确,决定给以维持。随后麻辣诱惑烤肉店不服该决定书和价钱认证推论向成都高铁运输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二审驳回控告,成都高铁高级法庭维持一审判决,对价钱认证中心的再审,麻辣诱惑烤肉店申请撤回再审。
另查明,火警车祸发生后,在茂县公安消防支队的主持下,上诉与四被告就失火导致的损失怎么赔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赔付合同。
二审法官觉得,本火灾灾是由被告麻辣诱惑烤肉店将承租的彩钢板房作为仓库使用,并在仓库内擅自由无钳工资质的人员铺装三路一线动力线路,安装大功率制热家电设施,但是仓库显存放大量可燃物品,造成库管办公室彩钢板夹层上表面铜导线漏电,引燃周围易燃物漫延成灾,应承当主要过失责任。被告润宇公司未经许可搭建无任何消防设施和无防火性能的彩钢板房,转租别人谋利,其即使在转租彩钢板房合同中明晰约定了各自相关责任,但该约定违背消防、安全等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造成起火发生后难以扑灭,引起火警损失扩大的诱因之一,亦应承当相应的赔付责任。上诉缺少消防安全意识,在明知承租的彩钢板房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和防火性能的情况下依然承租该彩钢板房经营可燃产品彩钢房能用多少年,而且对承租的彩钢板房进行家装,所用家装薄板属于可燃物品,是造成起火发生后火势迅速漫延、损失扩大的诱因之一。为此上诉对火警损失亦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因为上诉自身存在过失,应适当减少被告方的赔付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应由被告麻辣诱惑烧烤店承当45%的赔付责任,被告润宇公司承当35%的赔付责任,上诉自己承当20%的责任,麻辣诱惑烧烤店的三位合伙人互负连带赔付责任。上诉主张的由被告润宇公司、麻辣诱惑烤肉店及买全明、蒋方明共同赔付经营收益损失45833元的诉讼恳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由被告润宇公司退还押金、租金的诉讼恳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一、原告欧阳志因火警遭遇的损失390776元,由被告麻辣诱惑烧烤店赔付45%即175849.2元,合伙人胡德平、买全明、蒋方明互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润宇公司赔付35%即136771.6元;剩余损失由上诉欧阳志自己承当。上述赔付款限裁定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上诉欧阳志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当事人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依约履行期间的债权月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麻辣诱惑烤肉店承当1110.6元;被告山东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当863.8元;上诉承当493.6元。
本院对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给以确认。
本院觉得,本案争吵的焦点是《火灾车祸认定书》和《价格鉴别推论书》能否作为本案的裁判根据。本案中,对火警车祸责任的认定及火警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已由宁县公安局消防支队和荣县价钱认证中心做出了推论,麻辣米线店对道县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火灾车祸认定书》不服,申请汉中市公安消防总队进行了复核,兰州市公安消防总队做出了维持原推论的决定;道县价钱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鉴别推论书》送达后,麻辣米线店未在法定年限内提出异议。后麻辣米线店对道县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火警车祸认定书、岷县价钱认证中心做出的火警直接损失价钱鉴别推论向成都高铁运输法庭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成都高铁运输法庭觉得起火车祸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麻辣米线店对道县公安消防支队的控告彩钢房能用多少年,同时驳回了其对道县价钱认证中心的控告。麻辣米线店不服又向成都高铁运输高级法官提出了再审,成都高铁运输高级法官驳回了其对道县公安消防支队的再审,维持了原审判决。原告期间,麻辣米线店以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为由撤回了对道县价钱认证中心的再审。由此说明,麻辣米线店对道县价钱认证中心的火警直接损失价钱鉴别推论书是认可的,故二审法官将《火灾车祸认定书》和《价格鉴别推论书》作为本案的裁判根据符合法律规定。麻辣米线店、买全明、蒋方明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二审法官所根据的证据《火灾车祸认定书》和《价格鉴别推论书》不合法等原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买全明、蒋方明的原告恳求不能创立,应予驳回。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再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买全明、蒋方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芳
审判员张亚玲
审判员南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任员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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