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1 与某公司 2 土地纠纷:x 街道拆除彩钢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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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一、基本案情
宋某1曾以他人名义承包了x某大市场(某公司2变更登记前名称)的竖井、蓄水池等工程项目,因某公司2始终未支付宋某1工程款,宋某1于2001年开始实际控制该水厂,并在水厂附近加盖了5处彩钢房。2022年,某公司2因宋某1占用其农地诉至本院;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做出x385号刑事裁定,确认宋某1彩钢房所使用农地所有权归属某公司2。2022年10月3日、2022年11月5日,被告x街道拆除上诉五处彩钢房,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公证录象。
x街道在庭审中自述其分别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9月17日向上诉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并张贴送达。但上诉给以证实,当庭表示其未缴纳到上诉下发的通知书。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拆除的五处彩钢房在测绘图中的编号及面积给以确认,分别为:编号85面积为76.42㎡,高3.68m;编号92面积76.2㎡,高3.13m;编号94面积166.42㎡,高4.33m;编号95面积291.89㎡,檐高4.3m,脊高5.6m;编号96,面积328.47㎡,高3.16m。被告庭审中自诩拆除彩钢房后的折旧并未交给上诉。
二、原告诉讼恳求
1.恳求依法确认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拆除上诉房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规。2.勒令x市x区x街道办事处赔付上诉经济损失30亿元(赔付范围是蓄水池上面300㎡彩钢房、蓄水池与泵站缝隙70㎡彩钢房、蓄水池东侧约330㎡彩钢房、蓄水池南侧180㎡彩钢房、蓄水池西侧170㎡彩钢房的成本价价值)。
三、被告x街道声称
x县委市政府、区党地委管委会的工作要求,深刻吸取x某婚纱“7.24”重大火警车祸、x市民自建房被毁车祸教训,按百日攻坚专项治理工作布署,以及《x车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治理某大市场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施行方案》等文件要求举办工作;
去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营商和市容环境的工作要求,对某大市场内的各种私搭乱建、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宋某1违规占用了享有农地使用权的农地,该占用行为没有经某公司2同意;
但是宋某1搭建案涉违规建筑的行为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案涉被拆除的彩钢房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规建筑,应该给以拆除。综上,x街道觉得宋某1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恳求法官驳回宋某1的全部诉讼恳求。
四、庭审意见
1、x街道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和阻碍。本案中,被告x街道不具备违规建筑拆除的法定权限,亦未递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向上诉履行催告、权利行使形式及时限的告知义务,x街道在拆除案涉建筑物过程中不具备执法权限且违背法定程序,其拆除案涉建筑物行为违规。
因案涉拆除行为属于事推行为,且早已施行完毕彩钢房公司,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彩钢房公司,故根据该规定应确认其违规。
2、关于上诉要求的赔付是否应该支持。被害人取得国家赔付的前提条件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上诉在庭审中未递交被拆除彩钢房合法的建造手续,该彩钢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但该彩钢房拆除后留下的建筑材料等仍应归属于上诉。通过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或行政机关审慎拆除行为本可以防止的违规建筑材料损失等,因行政机关拆除行为违规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坏,行政机关应该承当赔付责任。据此,x街道违规拆除上诉建筑物,应该对被拆除建筑物建筑材料折旧给以赔付。
3、因此,x街道赔付的估算时点应该为违规拆除行为发生之日,即2022年10月3日及11月5日,x街道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以2022年10月3日及11月5日为基准日的基础上进行鉴别,确定赔付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的规定做出赔付决定。
五、法院裁定
2024年4月28日裁定,确认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3日、2022年11月5日组织施行的拆除上诉宋某1彩钢房的事推行为违规;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本裁定生效后三个月内对上诉做出行政赔付决定书。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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