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彩钢房 青海西宁:公务人员玩忽职守致重大事故,五上诉人及三原审被告人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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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本案中,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致使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后又导致国家遭遇经济损失120余亿元。原告人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使得国家经济损失120余亿元。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做度履行督察违章建筑职责,使得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五原告人及略阳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非常严重。
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庭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某甲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
原告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
原告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原告人(原审被告人)包某
原告人(原审被告人)孔某甲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
原审被告人赵某甲
原判认定,一、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
西某甲市城中区建设局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承当着违章建筑的取缔、拆除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西某甲市城中区建设局规划管理科副处长、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测违章建筑的主要责任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系该局聘用协管员,负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责,作为取缔违章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在督察辖区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督察职责,对违章建筑应该发觉而没有发觉,发觉后应该汇报而不汇报,应该阻止而不阻止;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作为城中区总寨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镇建设、土地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取缔违章建筑职责,应该督察而未督察,应该发觉而未发觉,使得辖区违规建筑建设漫延成规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并最终发生了屋倒人亡的车祸。
2016年7月9日18时,坐落本市城中区总寨镇某甲村居民张某甲擅自搭建的房子被毁(2015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搭建),使得居民张某甲及其儿子杨某甲、女儿张某甲、外孙张某甲三人被掩埋致死。
2016年7月25日,本市城中区总寨镇某甲村租住人员魏某甲(魏某甲)擅自搭建的民房彩钢房被毁(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搭建),使得魏某甲及其丈夫刘某甲、女儿王某甲、孙子魏某2两人被掩埋致死。
经查,居民张某甲家被毁的房子、租客魏某甲家被毁的民房彩钢房均未申领相关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
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西某甲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辖区内某甲路A、B、C棚户区的农地、房屋的通告,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楼房及其他设施,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负责监督检测违规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作为取缔违章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在督察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督察职责,对征收期间的抢搭抢建行为纵容不管、不予取缔,使得违建户借助抢险抢建的违章建筑侵吞国家补偿款,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亿元。
二、关于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
1.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以及马某1(另案,下同)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取缔违章建筑时,借助职务便利,收受违建户殷某2的行贿款2亿元(被告人其中黄某甲、张某、马某1各分得6600元、刘某甲分得200元)。
2.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包某唆使马某1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取缔违章建筑时,借助职务便利,收受违建户杨某的行贿款5亿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分得1亿元,包某分得2亿元,其余2亿元由被告人包某分与督察支队其别人员)。
3.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以及马某2(另案)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取缔违章建筑时,借助职务之便,通过朱某收受违建户李某2的行贿4亿元(其中刘某甲分得3000元);
4.2015年末,被告人刘某甲、张某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督察违章建筑过程中,通过朱某收受违建户闰某甲的行贿3亿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张某各分得1亿元)。
5.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包某、张某、孔某甲在本市城中区某甲路取缔违章建筑时,借助职务便利,收受违建户马某5通过潘某1(另案)给付的行贿10亿元,每人分得2亿元。
6.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包某、张某、孔某甲在本市城中区某甲路取缔违章建筑时,收受违建户潘某1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给付的行贿1亿元,每人分得2000元。
7.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取缔本市市区中某甲村违章建筑时,收受违建户通过马某甲的陌陌汇款的行贿3000元。
8.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取缔本市城中区某甲居民吴某甲违章搭建时,收受其通过罗某1的陌陌汇款的行贿1亿元。
9.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张某、包某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督察违章建筑过程中,收受违建户通过朱某给付的行贿5亿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得2亿元、被告人张某分得1万,被告人包某分得2万。
10.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张某在本市城中区某甲村督察违章建筑时,收受了违建户张某3的行贿2亿元,二人均分。
原判觉得,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使得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后又使得国家经济损失120余亿元。被告人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使得国家经济损失120余亿元。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做度履行督察违章建筑职责,使得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非常严重。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行贿并为别人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行贿数额巨大,被告人孔某甲贪污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行贿七起,数额25300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行贿六起,数额23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行贿六起,数额210000元,被告人包某参与行贿四起,数额210000元,被告人孔某甲参与行贿二起,数额11000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创立。
被告人刘某甲、张某、包某主动供认司法机关仍未把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自己恶行、积极退赃,属翻供,可以减少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自己恶行、积极退赃,被告人孔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认自己恶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对二被告人可以免于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裁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该数罪罚金。被告人孔某甲及其八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持各被告人犯罪主体身分不诉权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反驳和辩护意见与法律和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甲、张某、包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具有翻供,悔罪心态较好,积极退赃,可减少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两年;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亿元。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两年;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亿元。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两年;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亿元。被告人包某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两年;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亿元。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七年。被告人孔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亿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某甲的退赃款2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甲退赃款562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赃款66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赃款59000元、被告人包某退赃款64000元,由扣留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告人刘某甲原告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理由,一、自己既无国家机关委托执法的文书也无国家机关颁授的执法证,更没有受任何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履行督察违章建筑的相关文书,且在追随督察人员督察时已尽到了督察职责。为此原判认定自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二、原判将自已等收受别人赃物而为别人攫取的利益即120余亿元回迁补偿款作为其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引起的经济损失属对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三、通过包某收受的某甲路潘某1施工的违章建筑的业主的钱款100000元不应纳入贪污数额。四、原判对原告人的定罪畸重。故恳求一审法官对其判处适用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累犯。
原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了与原告人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告人黄某甲原告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自已有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责,系取缔违章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及对两起房子被毁和对某甲路征收120亿元损失承当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根据,自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未对自已的累犯情节给以认定、原判定罪过重。
原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除提出了与原告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原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原告人虽然具有行政职责并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原判所认定的贪污罪中,潘某1贪污西宁彩钢房,二审就该事实认定贪污罪,不应再重复认定玩忽职守罪。对于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觉得原告人构成累犯,恳请综合考虑其退赃和悔罪情节,依法、酌情减少处罚。
原告人张某原告称:自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一、自已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不应是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主体。二,原判对玩忽职守罪的事实认定不清,责任确定不明。本案120余亿元是根据“拆迁补偿合同”发放的,不属于国家经济损失。对某甲路段的违章建筑进行督察的是刘某甲和包某负责的大队,自已仅是通过刘某甲及包某收受了行贿,且已被追究贪污罪,不应因同一行为遭到两次处罚。三、本案玩忽职守罪损害结果与原告人张某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判未充分考虑原告人张某法定的累犯情节和累犯偶犯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原判定罪过重。
原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与原告人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告人包某原告称,原判认定原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一、自已根本不具有独立执法的权力,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二、自已不存在原判认定的作为取缔违章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在督察辖区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督察职责的情形。三、120余亿元的经济损失与原告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判对此认定错误,自已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告人孔某甲原告称:原判认定自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中认定自已为取缔违章建筑的直接责任人与事实偏颇。自已未曾被任何方式的任免通知提为督察支队支队长。自已在某甲片区究竟负责何种职能,怎样负责,根本没有明晰具体的规定。而某甲片区回迁户的动迁物赔付范围的主体是回迁领导小组,区政府对此片回迁前曾使用卫星照相假如回迁户回迁物属于违章建筑,一看便知。这么给与补偿时120亿元的资金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是谁。本案中自已应该承当贪污罪的相关责任,而不应承当玩忽职守罪。同时自已具有累犯情节,家人主动返还赃物,自已在整个案件中害处性较轻,原判对原告人定罪畸重,要求判处。
西某甲市人民检察院到庭检察员发表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确切,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再审驳回原告,维持原判的到庭意见。
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诉权、认证,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西宁彩钢房,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仍予确认。
本院觉得,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致使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后又导致国家遭遇经济损失120余亿元。原告人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依照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使得国家经济损失120余亿元。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做度履行督察违章建筑职责,使得督察片区两起房子被毁致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发生。五原告人及略阳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非常严重。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行贿并为别人提供帮助,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贪污数额巨大,原告人孔某甲贪污数额较大,其中原告人刘某甲参与行贿七起,数额253000元,原告人张某参与贪污六起,数额230000元,原告人黄某甲参与贪污六起,数额210000元,原告人包某参与行贿四起,数额210000元,原告人孔某甲参与行贿二起,数额110000元,五原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一人犯数罪,应该数罪罚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五原告人及三辩护人所提各原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原告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原判认定的西某甲市城中区政府文件、西某甲市城中区建设局文件及大会纪要、西某某地城中区处长办公大会纪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管理制度、任免文件、劳动协议书、公务员年度考评登记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评表、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西某甲市城中区违规建设管理办法、证人证词、五原告人及略阳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认等证据能互相印证原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张某、包某、孔某甲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相关规定做度履行辖区违章建筑的督察职责,使得辖区违规建筑建设漫延成规模,最终造成两起屋倒8人死亡的重大安全车祸及违建户借助抢险抢建的违章建筑侵吞国家补偿款,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20亿元的事实,五原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客观要件,对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组建,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所提120亿元折迁补偿款作为玩忽职守给国家导致的经济损失属对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以及原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贪污罪中,潘某1贿赂二审已就该事实认定贪污罪,不应再重复认定玩忽职守罪和原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所提潘某1贿赂二审已认定张某贪污罪,不应因同一行为受两次处罚的再审理由和辩护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失职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失职犯罪并收受行贿,同时构成贪污罪的,除民法另有规定外,以失职犯罪和贪污罪数罪罚金。对此该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组建,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贪污罪事实中通过潘某1收受违建户马某5给付的行贿款10亿元不应纳入贪污数额的原告理由。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有潘某1、马某5的证词、上诉人刘某甲、黄某甲、包某、张某、孔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认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该原告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上诉人孔某甲所提黄某甲、孔某甲具有累犯情节的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并无证据否认,对此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所提张某具有累犯情节的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依据事实、证据对张某的累犯情节早已予以认定,且在定罪时已充分考虑,一审不再重复评价。关于各原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定罪过重的原告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按照五原告人和永寿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法定、酌定情节,在法定刑内依法定罪、量刑适当,对此原告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组建,不予支持。西某甲市人民检察院到庭意见正确,给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确切、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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