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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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询《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建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房子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意见的通知
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建(农牧局家属院片区)被征收人: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棚户区改建脚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提高市区建设品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紫荆路(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施行棚户区改建工程,现将《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建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房子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
一、按照庄浪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对紫荆路片区(农牧局家属院段)施行棚户区改建工程,该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建物均纳入征收范围,依法施行征收,农地挂牌出让。
二、紫荆路片区征收安置及动迁小组负责组织对该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的征询、收集和整理,及时将征询意见上报县政府,便于按照征询意见和论证情况再行更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以公布。
三、征求意见时间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到2016年4月30日止,为期30天。
庄浪县人民政府
庄浪县紫荆路棚户区改建项目(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房子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征询意见稿)
为了推动紫荆路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脚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庄浪县紫荆路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范围内楼房征收补偿安置制订如下施行方案:
一、棚户区划分及施行范围
(一)棚户区划分
棚户区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农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楼房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破旧、房屋期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环境卫生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或在市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基础配套设施落后、村民生活生产环境较差的村子。
(二)施行范围
农牧局家属院片区东起紫荆小学,西至海门广场,北至相连单位,南至紫荆山,改建片区占地约173.86亩,涉及回迁700户,动迁面积约8.45万平方米。
二、法律根据
本次房子征收按照《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建设部《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施行〈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若干规定》、《庄浪县市区农地房子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房子回迁补偿指导标准》和《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农户(市民)盖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施行单位
征收主体:庄浪县人民政府
征收施行主体:庄浪县棚户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实施时间
房子征收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到2016年6月末,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询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子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进行论证并给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限30天。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60天),进行宣传动员,筹措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帐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取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子进行评估、公示,协商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领取各种补偿(补贴)、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16年7月1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内未订立补偿安置合同的,由报请征收主体,根据国务院《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和《庄浪县市区农地房子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庭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子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国有农地上房子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外墙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根据,其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以外降低面积的部份,凡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筑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
(3)其他房子一律按违规建筑认定。
2.集体农地上房子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根据《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农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农户(市民)盖房管理办法》十一条之规定(农户新建、翻建,村民翻修住宅,其房子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认定农户宅基地上合法房子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其余的一律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3)在《集体农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农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筑的房子,依照相关法规,一律按违规建筑认定。
(二)房子价值的确定
1.国有农地上房子补偿价值,根据建设部《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2.集体农地上房子补偿价值,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楼房回迁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标准,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三)房子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列入棚户区改建范围内的房子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子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安置补偿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中载证面积,根据框架1:1.2,圈梁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子不予实物补偿。
(2)货币补偿的确定:按照确定的补偿面积,根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3)实物安置的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由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集体农地上房子征收及安置办法
(1)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根据以下两种形式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根据《集体农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根据1:1的比列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二是根据有效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大补偿面积不能超过260平方米)。
(2)货币补偿的确定:按照确定的补偿面积,根据安置楼建设成本价钱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3)实物安置确定:按照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在安置区进行实物安置(每户补偿房子不超过260平方米,户数确定以户籍本为准)。
(4)集体农地上农户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由国土部门按2016年县城农地征收标准依法征收。
3.集体农地和国有农地上超出认定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以适当补贴,已违法转让或产生转让事实的,仍依照此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4.其他性质房子补偿
(1)直管公房:采取产权调换形式,公房院内违法插建的房子不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子:
1.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子一律不予补偿。
2.企业产权房子: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子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子根据被征收房子载证面积,以评估价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
3.租住单位产权房子的业主,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3)村集体所有房子:以《集体农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房子回迁补偿指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所有权人不明晰的房子:由报请征收主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5)商业店面:《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店面的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按照其建筑结构,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钱给与货币补偿。
5.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贴费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内房子回迁评估补偿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签署补偿安置合同并搬迁或收楼的,给与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年限内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户奖励10000元。同时,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且选择实物安置方法的优先安置房子,优先选择楼层和房号,同三天征收的以抓阄的形式安置,征收一户公示一户。
2.搬迁奖和收楼奖:集体农地上的房子在签署合同后15日内完成动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国有农地上的房子在签署合同后15日内收楼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异地安置奖: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估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内未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子不享受以上奖励新政。
六、其他事项
(一)凡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子及附属设施,根据《庄浪县市区农地房子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一并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二)被征收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时限内按量搬迁,收楼时须签署《交房初验单》,标明收楼日期,并付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房子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由被征收人自行付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建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子征收范围内施行新建、扩建、改建楼房和改变房子用途等行为,对抢险、抢建的房子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不予补贴。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埋设的线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六)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工商、国税、,停止申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出、户主改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安置房价差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子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差额部份按安置楼成本价钱进行货币结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子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的就近上靠安置房,按以下标准缴纳价差: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平方米成本价缴纳价差;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片区房子市场价缴纳价差。
(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补贴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价差。
八、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安置区坐落农牧局家属院片区。
(二)安置房跃层以设计标准为准。采取集中建设、集中安置的办法。
(三)安置房建成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⑴安置房内墙刷墙增白,地板砖贴面,卫生间及卧室瓷砖、地砖贴面,木门安装齐全(进户门为防盗门)、照明灯饰、厨房及卫生间达到入住标准。⑵户内完成通水、通电、通暖,上述费用记入工程成本。
(四)安置房建设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五)由住建、国土协调为被征收户安置房代办房产证。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农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小于安置房子面积的,免费申领房产证;如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农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大于安置房子面积的,差额部份根据有关新政收取相关办证费用。
(六)物管管理:棚户区改建项目建成后,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通过竞标等方法选择有资质的物管公司,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统一进行物管管理。
九、组织领导
创立庄浪县棚户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紫荆路棚户区改建(农牧局家属院片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综合办公室和规划编制组、征收安置及回迁组、司法保障组三个职能小组,隶属于庄浪县棚户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为棚户区改建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紫荆路(农牧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的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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