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王先生因超市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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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不满意补偿没达成安置合同
超市就被认定为违建责令拆除
河南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庭裁定撤消
县政府《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官: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居民王先生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裁定撤消被告做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露宁 王龙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有一座彩钢房及砖瓦结构楼房(部分楼房用作商场经营,有营业执照),拥有农地使用权,但未申领相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7月,县政府发布房子征收公告,决定对市区老街区施行棚户区整修。项目一期征收覆盖470亩农地,王先生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7月,评估公司对王先生的砖混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王先生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合同。
2019年8月,当地县政府的内设临时机构——县违建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了《违法违章建设责令拆除通知书》,告知王先生其房子属于违规违章建筑,限其在7天内自行拆除。
王先生不服,遂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庭递交了收据支票复印件、出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补偿分户评估报告等6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王先生上诉主体诉权,县政府存在被诉行政行为;
2、证明王先生取得合法农地使用权,房屋用于商场经营;
3、证明王先生房子早已列入征收范围内(县政府已承认其房子的合法性,执法目的不当)。
法院觉得
关于县政府做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合法性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门的关系拆除彩钢房协议,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基于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职权,而不得赶超法律的授权,依法属于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市、县政府并不宜直接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除彩钢房协议,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勒令责令拆除的行政主体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其内设临时机构违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勒令责令拆除的法定职权,作出责令拆除通知,属于赶超职权。
并且,县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前,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辩解,违反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遵守的程序正当原则。
胜诉裁定
被告县政府做出的责令拆除通知属于赶超职权且程序违规,依法应给以撤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政府做出的《违法违章建设责令拆除通知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则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无法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则违规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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