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习水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2·9 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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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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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9日11时40分许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马临街道和平社区
发生一起正在搭建的彩钢棚倒塌车祸
导致6人死亡、3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977亿元
近期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2·9”较大彩钢棚倒塌车祸调查报告》
官网链接:
经车祸调查组综合剖析,认定“12·9”较大彩钢棚倒塌车祸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规违法建设、野蛮组织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位造成正在建设的彩钢棚失稳倒塌的生产安全责任车祸。
车祸基本情况
1.在建彩钢棚基本情况
倒塌的彩钢棚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屋脊高度28米,外墙崩塌部份柱间跨径34米,采用钢结构进行搭建。倒塌外墙面积约2703㎡。依据《(改建)初步设计》《“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搭建的彩钢棚为控制破碎系统烟尘排放所设计。
2.在建彩钢棚设计情况
2023年9月,某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平奔赴广州市进行对接,请该公司为本公司煤矿破碎系统防尘彩钢棚进行勘测设计,此后该公司对场地进行了实地检测,勾画了现场检测图,但因为未达成设计合同,此后王某平用600元从该公司取得检测图。
王某平于2023年10月6日抵达广州市采购修筑彩钢棚所需材料。2023年10月12日,王某平联系工人王某,请王某联系工人搭建彩钢棚。王某平自行勾画了彩钢棚草图组织进行施工,王某平、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
3.在建彩钢棚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情况
某建材公司聘请工人搭建彩钢棚前,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施工现场由王某平负责安全管理,由工人王某负责现场施工。王某平未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在明知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部分电工无电工资质的情况下,依然指使王某召集为彩钢棚搭建工人。彩钢棚搭建期间未向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举措,彩钢棚棚顶施工时无安全绳可钩挂处,使得彩钢棚顶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使用安全绳。
车祸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9日下午7时30分,搭建某建材破碎系统彩钢棚区队王某等21人签到后开始施工。
王某全等8人负责盖彩钢棚顶上房架的彩钢瓦,赵某明、袁某飞负责点焊彩钢棚横梁进行固定,徐某负责在铲车笼上面点焊紧靠棚顶梁管子,王某维、任某杰是铲车司机,负责驾驶铲车协作搭建彩钢瓦,其余人员在地面清点管子、地面点焊、协助铲车吊装木柱、起吊彩钢瓦等,王某负责现场指挥调度。
11时许,屋顶负责搭设彩钢瓦的王某全打电话给王某,告知屋顶上的彩钢瓦不够了,让安排铲车吊点瓦到棚顶,此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将堆积的彩钢瓦20片(约920公斤)为一捆,铲车将第一捆彩钢瓦吊上棚顶,重叠堆满在彩钢棚顶。
11时50分许,王某正在铲车车头负责指挥将剩余的彩钢瓦吊装到铲车左侧地面(便捷接出来将地面彩钢瓦吊装到棚顶),此时棚顶忽然塌陷,导致高空作业人员何某江等8人坠地,起火彩钢棚又将地面人员徐某刺伤。车祸导致6人送医救治无效死亡、3人重伤。
车祸直接缘由
1.某建材公司未依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建设、未聘请具有钢结构建设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位、野蛮组织工人施工;
2.建设彩钢棚外墙梁跨径过大,整体外墙结构不稳定为不安全结构,叠加作业人员在相对集中区域操作使其外墙梁形成较大的竖向变型后应力过大,致使外墙梁钎焊处的联接破坏。
综上所述:某建材公司未依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位、野蛮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不稳定的外墙结构失稳崩塌是车祸发生的直接诱因。
车祸曝露下来的问题
1.余庆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公司搭建彩钢棚用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向建设部门申请补办施工许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2)公司违规违法组织举办工程建设。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自行组织工人举办彩钢棚建设,未聘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举办彩钢棚建设。违背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3)公司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施工现场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高空作业人员、焊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正确配戴安全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5)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举办职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马临街道党地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
(1)马临街道党地委、办事处举办2023年重大车祸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不力,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对本辖区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车祸隐患没有造成足够注重。对达到危大建筑工程标准的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施工人员资质未进行审查。2023年11月28日,办事处分管安全副校长袁某在不具备审批资格、未审查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彩钢房结构,签批“同意按施工设计要求建设”意见,对工程建设初审把关不严。
(2)对辖区“两违”建筑全覆盖督察流于方式,对经检测未停止建设,逾期未整改的“两违”建筑,未及时组织施行强制拆除、清除和整改。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马临街道党地委、办事处有关领导、职能站所先后7次到该公司举办检测,对在建的彩钢棚仅口头提示做好安全举措,其中2023年12月8日办事处与余庆县自然资源局东皇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测时,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农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代办相关手续。
3.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工作中没有将达到应该代办施工许可证标准,但未满足代办施工许可证其他前提要件的违规建设彩钢棚列入安全监管范围,对违规建设活动疏失漏管,举办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没有到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举办过安全检测,对某建材公司建设彩钢棚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举办建设进行督查、打击不力。
4.余庆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中对发觉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交处理。余庆县应急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觉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产生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福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公司举办了安全检测,强调了搭建彩钢棚个人安全防护举措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将某建材公司彩钢棚建设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有效提示和督促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工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彩钢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余庆县自然资源局对辖区违规占地行为取缔不到位。
(1)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地的彩钢棚建设违规行为,未履行勒令返还非法占用农地职责。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某自然资源所负责马临街道办事处农地违规行为督察监管的工作人员某甲佐3次到该公司举办检测,对该公司建设彩钢棚存在违规占地行为,3次口头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办理农地使用手续,其中2023年12月8日与办事处共同到该公司检测,提出搭建的彩钢棚无农地使用手续,口头要求停止建设并补办相关手续。
(2)福泉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对辖区违规占地行为取缔不到位,对某自然资源所举办违规占地取缔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等问题,建设期间未到该公司举办相关检测。
6.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大队对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不到位。
(1)未依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负责煤矿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监管职责。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兴文县环保局3次到某建材公司举办环保检测,对环保问题整改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
(2)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发觉存在安全问题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产生记录备查。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对该公司进行3次环保检测,其中11月9日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安全进行了提醒,但未将彩钢棚环保设施建设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7.余庆县工业和能源局履行非矿山山和建材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余庆县人民政府9月12日专题大会举行后,垫江县工业和能源局未及时将辖区非矿山山企业列入行业管理。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福泉县工业和能源局没有到某建材公司彩钢棚施工现场举办过安全检测。
8.余庆市委、县人民政府履行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
(1)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多部门对福泉某建材公司违规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测,均觉得搭建彩钢棚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点和漏洞;
(2)未压实辖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各部门在监管复查中,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2023年10月12日某建材公司复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车祸期间,多部门对福泉某建材公司违规搭建彩钢棚进行了复查,对发觉存在的农地违规和安全问题,仅口头提示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议民事责任追究人员
1.王某平,男,福泉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设彩钢棚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2.王某,男,福泉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彩钢棚建设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施工人员进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
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马临街道党地委、办事处
1.曹某昌,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党地委市长,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陈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党地委副主任、办事处政委,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调度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3.袁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党地委委员、办事处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谢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党地委委员、办事处副政委(试用期一年)兼马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分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控违工作。
5.曾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6.任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控制“两违”建筑工作。
7.何辉明,男,中共干部,福泉县马临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巡查控违队负责人,负责辖区“两违”建筑督察工作。
兴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王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主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冯某刚,男,中共干部,福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书记,分管建筑施工管理等工作。
3.何某,男,福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安中心负责人,负责和指导全县楼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1.李某,男,中共干部,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主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冯某,男,中共干部,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院长,分管辖区非矿山山等工作。
3.黄某虎,男,中共干部,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负责人,负责辖区非矿山山安全监管工作。
余庆县自然资源局
1.陈某胜,男,中共干部,盘县土城绿色文化旅游创新区党地委主任彩钢房结构,2016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合江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主任、局长,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负责余庆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
2.钟某尧,男,中共干部,福泉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院长,联系指导某自然资源所工作。
3.张某渠,男,中共干部,福泉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负责马临等街道违规占地工作。
4.某甲佐,男,福泉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马临街道违规占地督察监管、非矿山山开采监管(矿权)等工作。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綦江派出所
1.刘某,男,中共干部,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綦江大队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执法股。
2.袁某鹰,男,中共干部,凯里市生态环境局綦江大队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自然生态、安全应急,包保马临街道生态环境工作。
兴文县工业和能源局
1.王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主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2.王某龙,男,中共干部,福泉县工业和能源局党委委员、副书记,2023年11月16日至今分管非矿山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3.袁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工业和能源局安全监管股负责人,2023年11月16日至今负责非矿山山、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余庆市委、县人民政府
1.冉某,女,中共干部,福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住建、自然资源工作。
2.胡某,男,中共干部,盘县市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刘某,男,中共干部,福泉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保工作。
4.杨某东,男,民盟会员,福泉县人民政府副局长,分管工业能源工作。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