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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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据信用山东官网消息,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兴林草罚决字﹝2022﹞第082号)指向了兴隆县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显示是2023年3月7日。
处罚决定书(兴林草罚决字﹝2022﹞第082号)显示,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经依法查明,发觉兴隆县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于2016、2017年,在兴隆县安子岭乡天桥峪公园办公区北侧占用林地硬化地面;在起漂码头南山根占用林地修筑彩钢房两处、蓄水池一座。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测算:兴隆县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私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坐落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村天桥峪公园,276B林班44、45大班,276A林班131、132大班内。占地总面积0.2780英亩(折合4.2亩)。其中两处彩钢房分别0.0163英亩(折合0.24亩)、0.0148英亩(折合0.22亩),蓄水池及蓄水坝共0.2270英亩(折合3.41亩)。其中森林类别为通常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0.0135英亩(折合0.2亩);森林类别为通常公益林承德彩钢房,地类为乔木林0.2581英亩(折合3.87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0.0064英亩(折合0.13亩)。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给以该公司:1、责令兴隆县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近日恢复次生林和林业生产条件(拆除两处彩钢房分别163㎡、148㎡,蓄水池及蓄水坝2270㎡,恢复次生林见次生林恢复方案);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通常商品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金(135㎡×10元/㎡);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通常公益林)2581㎡承德彩钢房,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重点公益林)64㎡每平方米20元的罚金[(2581㎡+64㎡)×20元/㎡)],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54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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