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活动房 咸阳4男子合同诈骗案:收取材料款49000元后携款逃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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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履行协议过程中,缴纳材料款49000元。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4女子却携款潜逃。日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庭以协议盗窃罪对4人进行了裁定。
王某中学结业后,便离开老家宿州,外出跟人打工,因没有固定的工作,总是工作一段,休息一段时间。
2103年,王某和3个哥们合伙在西安市和长安县周边有回迁的村庄承包安装彩钢房,平常用“王斌”名字的假名片拉拢生意,名片上所留号码是王某的电话号码。
2013年9月初,3人在洛阳两寺渡村发名片拉拢生意,名片发出去后,打电话过来咨询的人比较多,想安装彩钢房的人也多。王某便在两寺渡村附近的招待所租了间房屋,作为临时办公场所。
按照安装彩钢房的顾客需求,王某大约算了一下,除过几人的开支,租金,收益空间很大。“这次可以大赚一笔了。”王某心想,但一个念头却从他头脑一闪而过,“可以先让顾客交材料款,等交了钱,直接收钱跑,总之刚来这个地方,她们又不晓得我们在哪。”
王某把自己的看法给其他人说了一下彩钢房活动房,3人均赞同这样做。为了让顾客更相信她们,王某又找来一哥们杨某,让其驾车过来,逐一上门与顾客签协议。
王某使用化名“王斌”与顾客签署《彩钢活动房协议》,以缴纳材料款为由分别侵吞王淼等5人49000元。领到钱后,几人迅速逃窜,将所得钱的分掉。
王淼5人发觉后,向民警报警。案发后,王某几人通过同学向受害人王淼赔付了部份损失。2014年4月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破获。
据公安机关了解,王某1990年出生,杨某1993年出生。2007年9月27日,王某曾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阳江市人民法庭改判有期判刑二年。
法官审理觉得,王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彩钢房活动房,在签署、履行协议过程中,收受协议对方当事人的预收材料款49000元后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协议盗窃罪。分别改判王某3人有期判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系自首,改判其有期判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华商记者刘军伟通信员陈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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