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X号仓库前搭建彩钢房收纳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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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业务范围
案情简介:
因为租赁场地XX粮仓整体地势南高北低,且“XX粮食收纳仓”的整体建设,排水设施的整体修筑必不可缺。上诉多次和被告交涉希望可以修筑X号库房后方的排水设施,但被告多次抵挡,并用汽车堵在租赁场地房门附近,不容许施工汽车经过东区晒场。
X号库房因为修筑年代较早,系砖木结构且所处位置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现该库房地基下陷,外墙多处开裂彩钢房协议,最大处开裂20cm左右,且仓库承重结构出现严重破坏,房顶坍塌,成为危房。不再具备租赁性质,协议目的难以实现。
因为租赁场地的地理位置距市区不足10公里,周边以基本农田为主,无污染源,成为粮食竞购的集中地带彩钢房协议,为了保障区域粮食储备安全和应急供应,宁武县多部门通过谨慎考察,遂选址在X号粮仓处修筑“XX粮食收纳仓”。该项目目前已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预计明年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项目规划在2021年4月结束全部工程的修筑。
上诉XX公司于被告XX公司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依照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在未经过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X号库房前搭建了彩钢房用于储存货物,属于协议约定的毁约情形,上诉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产生对应的诉讼策略,搜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庭最终支持敌方的诉讼恳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创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未能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正或则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庭变更或则解除协议的,人民法庭应该按照公正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则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223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该承当损害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96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协议的,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部份或则全部减免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职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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