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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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办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室
2018年1月19日
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助标准,保障省重大项目征收农地工作的顺利举办,保护被征收农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甘肃省施行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山东省征地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发〔2010〕94号》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征收农地的补偿补贴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户集体所有农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施行,未经政府同意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农地。
第四条征收农地的补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山东省征地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录1、附表2)。
第五条统一年总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非藏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毗邻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毗邻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借助地的按毗邻耕地统一年产量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量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农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法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搜集体农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借助地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地农户的养老保险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组织举办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户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申领工作。
第七条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被征收农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标准按附录3执行。未纳入此表的建(构)筑物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被征收农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农地上各种楼房及构建物回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国有农地上的房子回迁依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施行〈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若干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农地上零星的各种经济类行道树和用材类行道树的补偿标准按附录4执行,未纳入此表的零星行道树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
(三)成片林木,根据林业行业造林每斤初始密度标准执行,超过初始密度株数的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按苗圃地补偿。成片树苗苗圃地根据《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
(四)征收压有砂面的耕地,按该耕地统一年产量的2倍给与砂面补偿。
(五)征收种植山药的耕地,根据当地当归近五年平均总额的3倍给与当归补偿。
第八条青苗补偿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根据农小麦的种类、产量及近两年的市场价,由各市区政府制订统一标准执行。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征收塑胶棚架、冷棚内的农小麦按一年的年产量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集体农地上被征拆人房子动迁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等由各市区政府制订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农地的补偿,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征占用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初审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征占用草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初审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农地上修筑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小麦、抢栽的行道树、抢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以及抢开的耕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补偿补贴其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新政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届满手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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