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彩钢房 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帮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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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例一
东丰生态环境大队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扶贫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北京市宝清生态环境大队执法人员对北京昌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清单式执法检测沈阳彩钢房,发觉该单位正在生产,已申领环评审批及初验手续,现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时限。现场负责人表示该单位停产多年刚恢复生产,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未申请延续。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要求其早日代办排污许可证。目前当事人立刻停止生产并在宝清生态环境大队的指导下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取缔情况:
当事人违背了《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结案取缔。鉴于当事人停产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常年停产后刚恢复生产,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及时发觉排污许可证到期情况,但生产过程中污染预防设施正常运行,被勒令整改后立刻停止生产,重新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未引起害处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东丰生态环境大队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不予结案。
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的施行是规范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明确排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排污单位应严格依照《排污许可管理细则》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案中,彰武生态环境大队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该企业指导支助,宣传《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执法人员耐心扶贫和亲情服务,建立辽中地区良好的银企关系,营造优良发展气氛,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
石家庄市浑南区涞顺建材经销处涉嫌未采取有效的覆盖举措预防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浑南生态环境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浑南区督改办移交线索,立刻联合区督改办、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浑南区涞顺建材经销处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检测,发觉该单位场内堆满10m³砂堆未进行有效覆盖沈阳彩钢房,存在易形成扬尘的物料土层未采取有效覆盖举措预防扬尘污染的违规行为。
取缔情况:
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预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预防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取缔。根据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行为轻微,没有引起群众信访投诉,且积极整改,已拆除办公室彩钢房,并保证不再经营石料生意,同时考虑到经营者身体条件差、经济负担重等困难,故对该单位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涉及生态环境、执法、街道等多个管理部门,通过这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顺利推动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浑南生态环境大队以宽容审慎监管为依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指挥棒作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我纠错,主动减少害处后果,彰显了教育引导、宽严相济的法制精神,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体温,实现了法律疗效与社会疗效的多赢。
案例三
李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北京市铁西生态环境大队会同天津市公安局苏家屯派出所对李某个人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测,发觉该加工点回收的废旧塑胶制品中混有大量废防冻液桶,生产过程上将通常废塑胶同废防冻液桶混和在一起进行粉碎,该加工点未经许可处置危险废物,且形成了大量沾满废防冻液的粉碎物料。经查证,沾满了废防冻液的粉碎物料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对粉碎的物料进行称重,总重3.23吨。
取缔情况:
该加工点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环境污染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案件结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皇姑生态环境大队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旧防冻液塑胶桶属于“HW49其他废物”,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须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本案中,李某个人加工点在没有取得该资质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早已违犯法律。皇姑生态环境大队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测、同步调查取证,按照当事人供认及现场情况立刻结案侦查,及时固定重要证据。通过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行刑衔接,保障了案件的顺利代办。
案例四
郭某甲塑胶制品加工厂涉嫌通过以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20时,按照投诉举报线索,北京市大东生态环境大队会同西安市公安局大东大队对郭某甲塑胶制品加工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测,发觉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有一个约12立方米的水槽,水槽下有一条排水沟,清洗污水通过排水沟排入一个用砖砌的没有防漏水举措的渗坑内。该渗坑约0.8立方米,渗坑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废气,污水呈浅灰色并混浊。大东生态环境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查公司对该单位排放的废气及周边本底进行取样检查。检查报告数据显示污水中富含汞、镉、铬、镍等水污染物,本底值未检出。
取缔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环境污染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通过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气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形式借助渗坑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废气,对生态环境导致破坏。在日常管理中,部份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规排污,社会影响恶劣,一经发觉必须严肃处理。大东生态环境大队将继续对违规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整治究竟,绝不姑息,着力维护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闫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北京市宝清生态环境大队与宝清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干警联合检测,发觉居民闫某甲家门后排沟渠内堆满12辆报废大型汽车,排水渠内部、桥面及东侧桥面分布有若干黄色不明废油,疑似报废汽车零部件泄露引起,且现场地面及水塘内未建任何防渗举措,不明废油已对底泥导致污染并产生混和物。经调查寻问,闫某甲对向周边环境堆满报废汽车的行为供述不讳。为明晰不明废油底泥混和物是否具有危险特点,彰武生态环境大队委托专业鉴别机构对该报废汽车暂存点的不明废油底泥混和物举办危险特点鉴定,鉴别结果显示排水渠边沿外侧点位不明废油底泥混和物样品的石油溶剂超标。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废油底泥混和物属于HW49其他危废,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2-49。
取缔情况:
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代办环境污染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案件结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对当事人结案侦查。
案例启示:
本案亮点在于行刑衔接,检察院和公安局提早介入严打环境违规犯罪。宝清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大队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打危险废物违规犯罪的工作布署。检察院和公安局提早介入重大环境违规案件调查,提早会商研判,明晰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强化沟通协作。根据《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代办环境污染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及时举办涉案危险废物认定,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产生严打合力,提升环境违规犯罪案件代办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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