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安装合同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辩护人应考虑运用多种证据综合印证指控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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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在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存疑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第一项“定罪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之规定,辩护律师应考虑运用多种证据综合印证指控事实不清;擅于运用信息化采集手段,更好地进行关键证据采集;以多维度形式,加大对辩护观点的正反论证,致使辩护人一直坚持的指控事实不存在这一观点得到有力印证,能够劝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推翻指控事实的目的。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得悉案涉建筑物即其坐落某湖心岛饭店二楼将被回迁征收以后彩钢房安装合同,擅自在涉案建筑物顶楼搭建彩钢房,以达到虚报建筑面积、骗取回迁补偿款的目的,在签署回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侵吞对方赃物62万余元,数额非常巨大,应该以协议盗窃罪追究民事责任,并建议对王某改判有期判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
【辩护观点】
辩护人觉得,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协议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在案证据难以否认王某在涉案建筑上加盖过彩钢房。公诉机关无法搜集彩钢房是怎样设计、由谁搭建、什么形状和材质、是否有过拆除行为等关键证据。经辩护人实地勘验,发觉涉案建筑物屋顶并无彩钢房;屋顶地面平整,无安装、拆卸彩钢房留下的破坏痕迹;四周墙面、地面亦没有用于固定彩钢的地脚螺丝、膨胀螺母等紧固件存留痕迹。
其次,证人证词先后矛盾,4名回迁成员证词中只有一人否认加盖了彩钢房。回迁组成员否认当时有评估报告,但侦查机关未调阅到该评估报告;回迁组成员否认回迁时进行了丈量登记,但侦查机关未调阅到相关丈量数据材料。
最后,辩护人取证并递交重要证据。辩护律师通过采用无人机将固定建筑物的现况进行拍摄取证;同时调阅当地历史卫星影像并与补侦在卷的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所调阅的历史卫星影像进行对比举证,连同相关人员在陌陌同学圈发的相片截图、《公证书》及部份证人陈述,一齐向法庭提交。那些证据充分否认王某未曾在某湖心岛饭店二楼搭建过彩钢房。
综上,王某不具有搭建彩钢房、虚增建筑物回迁面积,误导动迁工作人员、骗取回迁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协议盗窃罪。
【审理结果】
终审法庭对王某的反驳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协议盗窃罪改判王某有期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亿元,并责成王某退赔经济损失62万余元。王某不服二审裁定提出再审,律师继续为其提供辩护,西安市高级法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再审。在此期间彩钢房安装合同,公诉机关将指控罪名变更为盗窃罪,二审法官重新审理后,觉得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依法裁定王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后撤回再审。
本案被告人在二审被改判10年有期判刑后,经重新审理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
青海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水张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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