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钢房维修 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 0881 刑初 170 号:被告人黄某寻衅滋事罪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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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尚志市人民法庭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81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山东省安丘市人,大专文化,户口地尚志市,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民事拘押,同年3月6日被批捕。现关押于讷河市监狱。
辩护人肖宇,四川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四川省北镇市人,中学文化,户口地丰镇市,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9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镇分局投案,同年3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民事拘押,同年4月24日被批捕。现关押于讷河市监狱。
被告人黄某2,四川省北镇市人,中学文化,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强,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民事拘押,同年3月6日被批捕。现关押于扶余市监狱。
辩护人杨润东,四川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3,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4,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5,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4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6,四川省白城市人,小学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4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户口地尚志市,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6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户口地尚志市北京彩钢房维修,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民事拘押,同年3月6日被批捕。现关押于讷河市监狱。
被告人刘某杰,四川省北镇市人,中学文化,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6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镇派出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云,广东省白城市人,小学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6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镇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佐某芝,山东省安丘市人,无文化,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6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清,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4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波,江苏省北镇市人,中学文化,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5,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现住尚志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山东省安丘市人,中学文化,户口地尚志市,现住讷河市。因涉凶手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3月5日手动到丰镇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165号控告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犯寻衅闹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王忠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肖宇,被告人黄某强及其辩护人杨润东,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出庭出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唆使黄某2、黄某5在北镇市平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堤擅自建舱室浮桥拦截过往汽车缴纳过桥费,黄某4、黄某3帮黄某收费。2014年冬,由被告人黄某出资并组织黄某2、黄某5、黄某强、黄某4、黄某3、黄某6等人在该处河堤又擅自建固定桥(后又重建修理),黄某1后来在该桥后面建彩钢房和地秤。随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某组织轮班并告诉收费标准(货车5元,小车10元)拦截过往汽车交纳过桥费。在每位月中,由黄某2、佐某芝家;黄某强、李某5家;黄某4、龙某家;黄某3、刘某波家;黄某6和其妻子何某云家;黄某5、武某清家各自收费三天归自己所有;其余的天数由何某、刘某杰夫妇、黄某1女婿边某负责收费交给黄某、黄某1母子及刘某,黄某母亲刘某也多次参与收费,黄某1每位月给何某、刘某杰1,000元。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扶余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某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到该桥被强制拆除。受害人胡某、孙某1、张某、李某1、肖某、冷某、孙某2、郝某、李某2、王某1、黄某、高某、杜某、柴某、马某、周某、史某、蒋某、王某2等人被迫向其缴纳所谓过桥费共计人民币44,000多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觉得被告人黄某唆使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等人在北镇市平房镇振林村至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堤上擅自建桥拦截过往汽车强行缴纳过桥费,多次强拿硬要别人赃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该以寻衅闹事罪追究其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则减少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犯罪后手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恶行,系累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则减少处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改判。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声称其不构成寻衅闹事罪。
辩护人肖宇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某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管理性规定,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就擅自建桥、收费的违规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2.早已对被告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也早已根据要求收取了罚金,就目前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也仅应该是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3.被告人建桥、拦截收费借此认定搅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寻衅闹事犯罪。4.被告人的违规所得数额的认定也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5.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搅乱社会公共秩序。辩护人觉得指控被告人犯寻衅闹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虽然认定被告人犯有寻衅闹事罪,被告人还存在着法定从轻、减轻的定罪情节。(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害处不大,并没有引起严重后果。(2)被告人无任何累犯劣迹,系累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又能当庭翻供,可以从轻或减少处罚。(3)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害处后果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杨润东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闹事罪没有异议。黄某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黄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认罚,认罪心态真诚。2.黄某强无案底劣迹,属于累犯、偶犯,社会害处性相对较小。3.黄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自首,应从轻或则减少处罚。4.黄某强家属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黄某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唆使黄某2、黄某5在北镇市平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堤擅自建舱室浮桥拦截过往汽车缴纳过桥费,黄某4、黄某3帮黄某收费。2014年冬,被告人黄某出资并组织黄某2、黄某5、黄某强、黄某4、黄某3、黄某6等人在该处河堤又擅自建固定桥,黄某1后来在该桥对面建彩钢房和地秤。随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某组织轮班并规定收费标准货车5元,小车10元,拦截过往汽车缴纳过桥费。在每位月中,由黄某2、佐某芝家;黄某强、李某5家;黄某4、龙某家;黄某3、刘某波家;黄某6和其妻子何某云家;黄某5、武某清家各自收费三天归自己所有;其余的天数由何某、刘某杰夫妇、黄某1女婿边某负责收费交给黄某、黄某1兄妹及刘某,黄某女友刘某也多次参与收费,黄某1每位月给何某、刘某杰1,000元。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扶余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某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到该桥被强制拆除。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其中缴纳胡某人民币400元、孙某1人民币4,000元、张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1人民币3,000元、肖某人民币2,000元、冷某人民币3,000元、孙某2人民币300元、郝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2人民币2,0000元、王某1人民币1,000元、黄某人民币200元、高某人民币5,000元、杜某人民币200元、柴某人民币500元、马某人民币300元、周某人民币1,700元、史某人民币50元、蒋某人民币2,500元、王某2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犯罪后手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各被告人返还全部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黄某强、何某、黄某1、刘某波、李某5、边某、佐某芝、刘某、何某云、刘某杰、武某清、黄某6、黄某5、黄某4、黄某3、龙某、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述,且有受害人胡某、孙某1、张某、李某1、肖某、冷某、孙某2、郝某、李某2、王某1、黄某、高某、杜某、柴某、马某、周某、史某、蒋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3、李某4、曲某、曾某的证词,北镇市公安局打黑办线索批转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治安调处书,北镇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卷,水利违规案件呈批表、询问口供、洮南市水利局履行拆除义务催告书、信访材料、白城市河长制办公室文件、核查现场相片、洮南市水利局情况说明、无案底劣迹证明、退赔发票及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户口证明等证据否认,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黄某唆使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在北镇市平房镇振林村至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堤上擅自建桥拦截过往汽车强行缴纳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赃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闹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创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1、黄某2、黄某强、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何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自首,对于共犯应该从轻处罚。黄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恶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刘某、刘某杰、何某云、佐某芝、武某清、龙某、刘某波、李某5、边某犯罪后手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恶行,系累犯,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翻供、悔罪心态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反驳及其辩护人肖宇的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难以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肖宇、杨润东的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依据,本院给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寻衅闹事罪,改判有期刑期二年,假释二年。
二、被告人何某犯寻衅闹事罪,改判有期刑期一年,判刑一年。
三、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闹事罪,改判有期刑期一年,判刑一年。
四、被告人黄某1犯寻衅闹事罪,改判有期刑期一年,判刑一年。
五、被告人黄某3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六、被告人黄某2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七、被告人黄某4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八、被告人黄某5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九、被告人黄某6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十、被告人刘某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六个月,假释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刘某杰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二、被告人何某云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三、被告人佐某芝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四、被告人武某清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五、被告人龙某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六、被告人刘某波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七、被告人李某5犯寻衅闹事罪北京彩钢房维修,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十八、被告人边某犯寻衅闹事罪,改判徒刑三个月,假释三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则直接向白城市高级人民法庭提出再审。书面原告的,应该递交原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利
审判员张玉辉
审判员贺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任员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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