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法院典型案例:某县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引争议,旦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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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玉树法官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旦某以出让方法取得坐落某县商服宗地,收取农地出让金并补办农地使用权证。某县政府因项目须要,对旦某所有农地部份进行征收,对于坐落征收范围内的农地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某县人民政府根据15000元每斤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因为旦某觉得补偿标准偏低,始终未签署《拟征地补偿合同书》,未领到案涉农地补偿款。某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后将案涉货款连同案涉项目剩余财政资金一并上缴财政。旦某诉至法庭,要求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觉得,从某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看,仅能证明其对案涉农地上附着物,即彩钢房履行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不能证明其对旦某案涉农地已履行了足额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对此,某县人民政府并未递交相应证据给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农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订立合同;某些确实无法达成合同的,应该在申请征收农地时如实说明。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旦某案涉农地系征收人应该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其应落实被征收人旦某给以安置补偿相关费用的足额补偿。因而对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因旦某始终未与农地征收部门达成回迁补偿安置合同,故某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将案涉货款连同案涉项目剩余财政资金一并上缴财政,对旦某的农地征收补偿职责已履行完毕的反驳理由不予支持。另外,虽然存在案涉农地补偿款被旦某拒收的行为,该行为也不能成为某县人民政府主张其已完全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有效申辩。故,某县人民政府对旦某,应继续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征收农地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强化征收农地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征收农地应该给以公正、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增加、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地应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费用。通常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承当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剿灭,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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