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 2018 年棚户区改造迎宾南路东侧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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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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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建迎宾南路南侧片区集体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公告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8〕188号批准的庄浪县棚户区改建迎宾南路南侧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庄浪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建迎宾南路南侧片区集体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该方案于2018年6月25日早已县政府批复(庄政复字〔2018〕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建迎宾南路南侧片区集体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施行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农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农地的所有权人:庄浪县水田镇南关村村委会
2.征地位置:迎宾南路南侧片区东起翠庭新村,西至迎宾路,北起北站路,南至汽修市场一期。
3.地类:建设用地。
4.面积:93亩。
二、法律及新政根据
本次农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山东省征地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建集体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施行方案》和《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农户(市民)盖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单位
本次征收工作由庄浪县人民政府负责,庄浪县国土资源局、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桥镇人民政府和庄浪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施行。
四、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一)根据《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农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补偿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二)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农户(市民)盖房管理办法》规定,农户新建、翻建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村民翻修住宅,其楼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认定农户宅基地地上合法房子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其余的一律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三)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筑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按批准的面积认定为补偿建筑面积。
(四)其他房子一律按违规建筑认定。
五、征收补偿
(一)农地补偿
集体农地征地综合补偿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山东省征地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有关规定和政府发布的农地征收公告执行。
(二)房子补偿
列入棚户区改建范围内的房子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子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1.宅基地上房子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安置:根据《集体农地使用证》中证载面积,根据框架1:1.2,圈梁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源由棚改中心统一提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兑换面积,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安置楼成本价缴纳价差,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缴纳价差。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子不予实物补偿。
(2)补偿确定:货币形式安置,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与适当补贴
自建房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内(90日)订立补偿安置合同的,给与以下工料补贴:一是业主在合法庭道内超面积部份自建房,盖梁圈梁(框架)结构按1600元/平方米,墙体圈梁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楼房100元/平方米。二是业主房子超面积自建部份有院证但占巷道或超入院道农地面积的部份,盖梁圈梁(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墙体圈梁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楼房100元/平方米。
对于已转卖或产生转让事实的超面积自建房,根据上述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署补偿安置合同并搬迁的,对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盖梁圈梁(框架)结构、楼板圈梁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其它结构的房子奖励300元/平方米。
3.其他性质房子补偿
(1)村社集体所有房子: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域内房子回迁补偿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2)所有权人不明晰的房子: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勒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3)次街道和支巷道内的经营性分店,在根据前款规定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与3000元/㎡以下货币补偿。对经营者按5000元/户一次性给与搬迁补偿。
4.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贴费根据《庄浪县市区规划区内房子回迁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签署补偿安置合同并搬迁或收楼的,给与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年限内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收楼奖:在签署合同后15日内完成收楼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异地安置奖: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片区规划区以外的异地安置房源,每户奖励10000元。
4.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估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年限内未签署补偿安置合同的,一律不予奖励。
六、主街道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
(一)分店的评估和价值认定
1.分店的评估:由国土部门牵头,棚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丈量、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分店的补偿:按照丈量、评估的价值,调减院道或房子的补偿后,一次性给与货币补偿。发放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二)对于实际经营者按5000元/户,一次性给与搬迁补偿。
七、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农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对责令交出被征收农地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责令交出被征收农地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庭裁决执行。订立征收补偿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施行。
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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