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8 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涉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存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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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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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按照初步调查结果,对包括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举措。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煤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立刻组建调查组进行调查,十堰市公安机关也同步结案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十堰市公安机关对包括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举措。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车祸的天然气管线系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煤气管路巡线检测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以下为王勇同志的讲话,仅供参考,但是从中我们看见一个让人惋惜的缘由,从发觉泄露到爆燃,将近1个小时内居然没有人组织疏散!
目前,事故调查正在深入进行中,待调查完成后,将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据爱企查显示,其中一方股东系,该公司为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近期5起车祸民事结案,1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9日讯:近日,在坚持“两法”衔接以及应急部门车祸调查认定责任基础上,烟台公安机关对5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民事结案,对11名车祸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民事强制举措,充分发挥车祸调查处理的警示、惩戒作用,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车祸隐患清除在萌芽状态。
3月4日,在安装炉窑燃油管线时发生火警车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月5日公安机关结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厂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共2人。
3月25日,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车祸,造成1人死亡。5月2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结案,对该公司总监采取民事强制举措。
4月3日,发生火警车祸。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结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3人。
4月13日,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19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结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建设项目总监、监理工作责任人共2人。
4月25日,车间库房内部进行擅自分隔,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滑坡,导致7名工人从高处摔下,其中1人经救治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共3人。
已明晰,发生车祸先抓直线管理人员!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即将生效
企业必须高度注重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大会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注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出的违法行为遭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兼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别人作业的通常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颁布,更进一步明晰在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止作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入狱的
案例1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2#电石炉发生一起冻伤车祸,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冻伤。事发后伤者全部送往诊所救助。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解到,该车祸造成在场职工三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重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晚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校长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出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连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连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连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装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顿时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吐。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觉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冻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市长拨通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员住院进行救助。该车祸造成在场职工三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重伤。
经车祸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车祸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车祸。事故缘由有:
(一)直接缘由:2号电石炉在停水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法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目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出到安全区域等违背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造成发生塌料,致使低温二氧化碳和固体向外喷吐,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冻伤。
(二)间接缘由:1、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意识淡漠;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产生阻碍把控;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伤者家属达成刑事调处合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觉得,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车祸,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按照相关法律二审裁定,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2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俊安(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以下简称丰腴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腴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改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私自步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掉进池内引起车祸,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举措的情况下,违规步入污水池盲目救援造成车祸扩大。该车祸导致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甲烷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两人生前有吸入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过程,死亡缘由为淹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腴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职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步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两人因盲目救援而中毒后坠入污水池内身亡,对车祸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寻问时主动交代了其恶行。
本案刑事赔付问题早已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供词,现场勘验口供、现场图及相片,辨认口供,鉴定意见书简易彩钢房安装视频,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丰满板纸公司档案材料,和解合同、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否认,足以认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腴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非常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创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通常排查寻问时主动交待自己恶行,应视为手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翻供。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累犯及本案刑事赔付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给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定罪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给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时限,从裁定确定之日起估算。)
案例3
贾某兼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主任期间,因急聘不具备电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只身一人在点焊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案件来源:(2017)苏0116型初130号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裁定贾某违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车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4
员工被卷入机器丧生:厂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厂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赵学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常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顾万炎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松及辩护人赵骅出庭出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下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指被梳毛机辊轮卷入造成重伤,后经送诊所救治无效于昨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觉并清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位的车祸隐患,未按规定为员工领取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车祸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别,被害人覃某死亡缘由符合乳房创伤死亡。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处合同并赔付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否认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递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觉得,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车祸,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松系累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乐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学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赵骅的主要辩护意见觉得,被告人赵学松系累犯,自愿翻供认罚,且已赔付并取得谅解,故恳求法官对被告人赵学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下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指被梳毛机辊轮卷入造成重伤,后经送诊所救治无效于昨晚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觉并清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位的车祸隐患,未按规定为员工领取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车祸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别,被害人覃某死亡缘由符合乳房创伤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学松经警察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处合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金某、管某、陈某的证词口供,现场勘验检测口供、现场图及相片,生产安全事故材料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协议、工资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安全教育记录卡、三级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门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不控告决定书简易彩钢房安装视频,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否认,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给以包庇。被告人赵学松系累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控告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定罪情节创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学松的犯罪情节及认罪心态,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机加工车间外一储存镁合金残渣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炸车祸,造成7人死亡、5人重伤。
案例6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非常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受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车祸调查组认定,“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常年违规储存危险废物引起爆燃从而引起爆燃的非常重大生产安全责任车祸。
“3·21”特别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责缘由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存储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车祸隐患,而正是这种历史遗留的重大车祸隐患直接造成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生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负责人叩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生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生追责。
案例7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压力管线出现泄露,发生爆炸,之后管线内露出的可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炸。经竭力搜救,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救。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出,事故及搜救过程中无人员死伤。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兼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车祸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车祸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车祸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兼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兼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死伤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兼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部长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漠,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8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委托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道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甲违法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私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年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则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押:(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步入生产、储存可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则在具有起火、爆炸危险的场所抽烟、使用明火的。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押。
同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强调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心态,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大会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做出严肃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函询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书记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消党内职务、政务记大过处分,降为一级校长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记大过处分,降为四级校长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记大过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举行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思,并向省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歇业整治,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护照,并给以罚金;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举措。
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做出承诺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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