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居民出租屋起火五间房烧光,房东上诉索赔却被判全责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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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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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楠)“一场起火彩钢房安装合同,五间房屋都烧个精光。”李桥镇市民赵先生将五间房转租给广东人赵某,租赁协议内约定赵某不能在出租屋内生火或堆满危险物品。日前,出租屋忽然大火,五间房子被毁,赵先生遂将赵某告到顺义区法院。后经法官审理判断,赵先生承当全部责任,且无赔付。因不认同裁定结果,赵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院提出了再审。
赵先生表示,五间出租房建于1983年,经中间人蔺女士介绍彩钢房安装合同,于2014年转租给赵某。因赵某要储存小型机器,需拿掉洗澡间石棉瓦棚进行改造,赵先生考虑再三才同意拿掉原先院中所有建筑,改建并搬入机器。但转租仅1年,这些房屋就大火了。“当时赵某哭着对我说:‘叔,对不起,110警员来后,否定有人放火之嫌疑。’”赵先生追忆称,是邻居报的火灾,蔺女士跑去赵某分店告知。事后,经消防部门鉴别,赵某妈妈居住卧室的西南角,即放置笔记本、电视、电暖器、空调的位置为火灾点。
火灾后,赵先生将赵某告上了法院,但案件审结后,赵先生却未获得赔付。记者在顺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见,原告赵先生觉得,被告作为承租人应依法根据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合理使用房子,因被告使用不当导致租赁房子失火,原告作为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付损失,故控告。但被告声称,虽同意解除合同,但被告在租赁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及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房子,不违背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称,房屋中用电设备由上诉提供,且火灾缘由是电气线路故障,原告应保障房子正常用电,房屋电缆线老化导致起火,应由上诉承当责任,故不同意上诉要求赔付损失之恳求,并提出起诉,要求上诉赔付其自建彩钢房、电器等赃物损失。后经法官审理查明,“因上诉无法提供具有安全使用保障的电气设施,导致火警发生,原告应该承当全部责任。原告称被告自行拉线,未合理使用电气设施,未能提供证据否认,本院不予质证。……驳回上诉诉讼恳求;驳回被告的其他起诉恳求。”双方互不赔付。
对此裁定,赵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赵先生称,自己在1992年和2010年两次更新用电线路,每个屋子都装有一块水表及漏电保护器,并非法官判断的“未能提供具有安全使用保障的电气设施”,且出租房内每位屋子都只有一个开关和三个电灯。赵某在2014年搭建彩钢房后将四块水表丢弃,自己安装了一块水表来推动所有电气设备。赵先生称,上述情况,蔺女士均可作证。
因不接受裁定结果,上月底,赵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
(房屋租赁协议)
(法院裁定)
(火灾现场图)
线索提供/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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