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彩钢房 延边某某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重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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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
被申请人:珲春某甲局
案情
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延市某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键词
行政处罚撤消处罚处罚过重
焦点问题剖析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规行为的确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3886017元罚金数额巨大,处罚是否过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不相当,是否缺少合理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做出延市某甲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地建设事实,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吉林省农地管理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勒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农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但符合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其硬化场地面积为7312.92平方米,建设彩钢房占地45.14平方米,沙石地面5595.33平方米)的农地延吉市彩钢房,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金,计3886017元。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送达后复议期间内及时与本所律所律师取得联系,并驱车数百里双方碰面,最终产生委托关系,并在最后复议期即2023年9月18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给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递交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答复意见和相关护照。
申请人觉得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延市某甲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地建设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为有权使用并合法占用农地,倘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则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管辖范围,无权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越权执法。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延市某甲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罚金处罚更是错误的。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长春市多年构建的营商环境,申请人是行业的领军人,为社会培养了许多合格的某行业人员,而且也履行了社会公益事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干预刑事纠纷。
被申请人觉得
申请人占地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属于非法占地。行政机关具是主管部门,有权做出行政处罚。做出罚金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做出“1.贵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农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违规占用农地面积,因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为申请人公司所破坏并使用,该项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相当。”涉案农地是早已出让的农地,申请人是基于农地租常合同临时占用涉案农地,双方合同,待农地合法使用权人开发“开工时随时撤出场地”。其实农地租赁双方和农地合法使用权人对农地租赁协议有刑事争议,但申请人非法占用农地的故意不显著。申请人的占地行为并未改变原有农地性里,且仍未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害处后果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金。计3886017元”罚款数额巨大,处罚过重,与申请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不相当,缺少合理智,该项处罚依法应予撤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讷河市某甲局做出的(延某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即“1.勒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农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撤销讷河市某甲局做出的(延市某执罚字[2023]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3.对非法占用但符合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其硬化场地面积为7312.92平方米,建设彩钢房占地45.14平方米,沙石地面5595.33平方米)的农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金。计3886017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该根据合法、合理原则为基础。行政处罚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相当。
涉案农地是早已出让的农地,申请人是基于农地租常合同临时占用涉案农地,双方合同,待农地合法使用权人开发“开工时随时撤出场地”。其实农地租赁双方和农地合法使用权人对农地租赁协议有刑事争议,但申请人非法占用农地的故意不显著。申请人的占地行为并未改变原有农地性里,且仍未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害处后果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金。计3886017元”罚款数额巨大,处罚过重,与申请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害处程度不相当,缺少合理智延吉市彩钢房,该项处罚依法应予撤消。
复议机关做出的延市行复决字[2023]第1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方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其他行政机关起到了引导、警示、教育的良好示范作用,同时捍卫了法律的庄重和权威。
YK律师简介
佟健律师,上海盈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执行校长,结业于中国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实务十五年,与当事人具有挺好的交流能力,对当事人的期望及诉求,具有明晰的回应及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造诣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认真严谨。
主要从事业务领域:民事辩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合同、城市房子回迁补偿、农村农地征收补偿、医疗损害、合同纠纷、重大交通车祸责任认定及索赔等诉讼服务业务。
排版:于弘池|初审:瞿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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