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 3854 号郭 XX 案:公租房违建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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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情介绍
(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
郭XX为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承租人,2015年4月,郭XX在未取得任何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公租业主侧房檐处搭建彩钢房,并在其公租房西侧两户早已腾退、正在拆除的房子上进行彩钢封顶恢复。
当郭XX自行搭建的彩钢房和彩钢封顶设施完成后,(以下简称)于2015年4月21日对其做出并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告知其建设的彩钢棚,无法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勒令其立刻停止建设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同年4月23日,向郭XX做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规建设通知书》,告知其于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许可手续,属于违规建设,要求其立刻停止违规施工,并将在建和早已建成的违规建设在二日内自行拆除完毕,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严查。
同年4月29日,对郭XX自行搭建的彩钢房和彩钢封顶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庭裁定
郭XX向本院申请上诉称,1.一、二审法官审理程序违规。就终审法庭的审理程序违规和认定事实不清部份,终审裁定未予衡量;一、二审法官认定其应该承当主要举证责任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程序违规。2.一、二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朝阳区政府未对拆除涉案构建物的施行主体的职权进行审查;被焚毁构建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非法施行的拆除行为剥夺其对涉案房子材料的所有权,拆除行为多拆,超出《限期拆除违规建筑通知书》规定的范围,导致其合法房子渗漏的情况至今未完全修补,其合法权益客观上被侵犯。3.一、二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4.一、二审法官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判案。故恳求撤消一、二审裁定,指令一、二审法官重新审理或由本院审理。
朝阳区政府向本院递交意著称,1.再审法庭对郭XX的原告意见进行了审查;2.在行政复议期间,郭XX对赔付恳求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3.其已对是否具有取缔本行政区域内违规建设的职权进行了审查;4.其已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违规建设进行了审查,且郭XX觉得不属于违规建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郭XX觉得二审法官未全面审查复议程序,欠缺根据。故恳求驳回郭XX上诉申请。
本院觉得,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上诉被申请人朝阳区政府做出的183号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以未履行后置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该机关施行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规,上诉申请人郭XX对此并无异议,其控告、上诉直到申请上诉一直指责的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无权施行行政强制拆除,二是行政强制拆除超出了《限期拆除违规建筑通知书》规定的范围,三是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失未得到赔付。
综上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郭XX申请上诉的理由部份创立,其上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庭重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的执行。
德凯提示
勒令责令拆除违规建设,除了要明晰违规建设的具体位置、范围等内容,还应该对相关建设进行甄别,将确因基本居住须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暂时排除在责令拆除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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