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造价 违法建筑拆除:政府责令拆除还是自行拆除?最高院判决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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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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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槐城江蕊
江蕊
山西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诉讼
对于违规建筑的拆除,有人觉得,甚至有的法庭也觉得政府只可以勒令拆除而无权施行拆除行为,并且最法院对于这一问题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回应,认定政府既可以勒令拆除,也可以自行施行拆除行为。
政府亲自拆除违建
被提起行政诉讼
胡某未经批准,私自搭建彩钢房。2015年6月29日,当地规划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背了《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成立刻停止违规行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即日内,自行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胡某逾期未拆除,当地市政府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限胡某于2016年6月13近日自行拆除违规建设。
同日,市政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强制拆除的彩钢房上张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逾期胡某仍然没有拆除。
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做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并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施行强制拆除。胡某对于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恳请确认行为违规,赔付损失。
政府既有权动口也有权动手
二审法官觉得,政府“只能动口不动手”。政府应限期特定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
再审法庭不同意二审法官的观点,《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规定政府仅享有致函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市政府在强拆之前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胡某行使陈述、申辩权力,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而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体诉权,程序合法。
官司打到了最法院,最法院一锤定音。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拆除违规建筑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市级以上政府的限期强拆行为和拆除违建施行部门的施行行为,市政府既有致函权,其实也可以亲自施行。
这样就能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政府在施行拆除行为前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彩钢房造价,因而强拆行为合法。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拆除违规建筑这一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你们参考:
1、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须要依法向申请使用国有农地,倘若计划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行为,建议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获得许可证后根据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否则会遭到行政处罚。
假如自己的建筑确实为违规建筑,并且行政机关未经催告直接强制拆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恳请确认强拆行为违规,赔付损失,而且要注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及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规,如没有事先催告、强拆程序违规等。
2、如果是行政部门,在确定建筑物为违规建筑时,建议责成责令拆除,逾期不拆,由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拆除。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该以书面方式做出,写明履行义务的时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解权。
通知当事人确认违规建筑物内有无其他物品彩钢房造价,假如有应让其搬离,登记物品名单并签字。假如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应另找第二人或公证处人员见证,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并将全过程进行录象。
从违规建筑物搬离的物品应交当事人,并让其签字。假如当事人拒收的,可以遗赠到公证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由公证机关依法处理,避免事后当事人以强制拆除引致建筑物内物品损坏为由要求赔付。
适用法律:
《城乡规划法》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则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勒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未能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影响的,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则违规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第68条做出勒令停止建设或则责令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则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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