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终 1042 号案例:钢构件费用及残值支付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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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例检索:(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
本院觉得:关于钢构件3631201元应否支持的问题。依照案涉协议第22.2.4(2)款的约定彩钢房合同,因分包人毁约解除协议的,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购买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分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分包人所有。钢构件系建设公司为施工案涉工程购买的材料,因为案涉协议因开发公司毁约解除,鉴别机构根据建设公司递交的证据材料确定钢构件费用为3631201元,终审法庭质证鉴别机构意见、判决开发公司支付费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开发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该笔费用,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彩钢房和水厂折旧275807元应否支持问题。彩钢房和水厂是建设公司为施工案涉工程所建,建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晰表示其撤场后彩钢房和水厂归属于开发公司。故在协议解除情况下,彩钢房和水厂的折旧应由开发公司支付给建设公司。终审法庭质证鉴别机构的意见,支持建设公司该笔费用,并无不当。开发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彩钢房和水厂折旧的主张,不能创立,本院不予支持。
蔡律点评:在协议因分包人缘由中途解除的情况下,工程现场未添付的建筑材料和彩钢房等属于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假如判归承包人自行处置,则难免须要拆除后甩卖,折旧十分有限也是一种浪费。且部份施工材料因为须要入场见证采样检验的诱因早已完成送检并编入技术资料。而分包人另行分包后,新的承包人又须要重新订购建材及添置彩钢房。在这些情况下彩钢房合同,将建材及临时设施溢价判归分包人,由分包人将估价后的折旧支付给承包人是一种合理、公平且避开浪费的处理方法。分包人可以同新的承包人将这一部份总额变现以抵扣工程款,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分包人也须要为自己的“任性”解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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