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的区别及法律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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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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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和动迁补偿区别?
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农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农地的原权力人(包括农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与补偿的活动。农地征收的具体施行部门是。
《城市楼房回迁细则》规定,城市楼房回迁是指为了施行城市规划、旧市区改建,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农地上施行房子回迁,并对原房子权力人(包括房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与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子回迁的具体施行部门是。
回迁每平方补偿多少钱?
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
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农地的房屋,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就会置换宅基地或则地价补偿;房子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农地的房屋,房子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该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补偿内容应该包括:
(一)被征收房子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子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子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子导致的停产歇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子价值包括房子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子的国有农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子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子室外外装潢家装、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煤气安装、集中供水)的价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子产权调换。原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房子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子(指国有农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子)的补偿方法,应该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根据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则房子产权调换形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法的,给与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楼房价值的补偿,根据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钱,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楼房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子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位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楼房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子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根据个人所有房子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子(国有房子是指国有农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则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子)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煤气安装、集中供水根据市煤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该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子与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子和被征收房子的价值均根据原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还清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子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子,应该符合下述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子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子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子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子权属证书和房子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子权属证书与房子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子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子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子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直管住宅公房或则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合同但符合房子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该对被征收人施行房子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法。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子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子租赁协议。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楼房,且该房子建筑面积高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应该在房子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多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应该根据多层房屋46平方米、高层房屋49平方米的标准给与货币补偿或则房子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子价差款和降低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当,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钱订购,并拥有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该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彩钢房与钢结构的区别,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该征询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则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楼房600元;非住宅楼房根据被征收房子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楼房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推行司法或则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与签署补偿合同,腾空收楼并经验收合格的,应该给以奖励和补贴。
(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楼房每提早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楼房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与奖励。个人所有房子签约年限通常为20天,国有房子、集体所有房子签约年限通常为10天。
(二)补贴标准为:住宅楼房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与补贴,补贴支出高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楼房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与补贴。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楼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则洋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支出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洋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合同约定的过渡时限,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子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与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根据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
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时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时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楼房给被征收人导致停产歇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根据实际合法营业楼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根据实际合法使用房子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与一次性停产歇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不含洋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合同约定的过渡时限,根据被征收房子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子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与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歇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根据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停产歇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楼房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子所有权证相一致的,应该按照经营期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子建筑面积,在住宅楼房评估价位的基础上降低事实营业补贴。
(一)补贴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子,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估算)在住宅楼房评估价位的基础上降低12%的事实营业补贴;非沿街的房子,每年在住宅楼房评估价位的基础上降低6%的事实营业补贴。事实营业补贴和住宅楼房评估价钱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楼房市场评估价位的85%。
(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子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子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子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子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沿街的房子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子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子面积的50%。
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子,根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子被认定为违规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否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与签署补偿合同,腾空收楼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与奖励。奖励形式和标准为:
(一)村民自建住宅楼房根据圈梁房屋每平方米360元、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与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子附属物根据违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与奖励。
(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子根据重置价给与奖励,不予安置;房子附属物根据违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应该与被征收人依法签署补偿合同,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年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子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歇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年限、过渡形式和过渡年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因的责任延长过渡时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根据原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歇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合同,或则被征收人不明晰的,由报市政府初审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晰包括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承继人承继,或承继人不明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施行房子征收应该先补偿、后搬迁。
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该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则违背规定中断供热、供热、供气、供电和公路通行等非法方法促使被征收人搬迁。
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搬迁的彩钢房与钢结构的区别,市政府应该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尚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控告时限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该依法构建房子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子征收范围外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应该将房子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子清单提供给房子、土地登记机构。
房子、土地登记机构应该依法代办房子所有权、国有农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子产权调换的,应该在市政府确定的拆迁安置区域内,按照拟盖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拆迁安置用房。选房次序依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初验号和签署补偿合同的结算号相减乘以2的结果确定。假如次序相同,以搬迁初验号为准,并依照所选房子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片的方法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洋房产权调换)的,应该根据谁先签署合同、谁先选择房子的原则,确定选房次序。
第四十一条应该在房子征收前主动与通讯、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道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子征收工作。
回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行政裁决
对动迁人与被回迁或则回迁人,被回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回迁安置合同,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庭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民法庭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拆迁细则》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回迁人与被回迁人或则回迁人与被回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回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裁决。
施行裁决的是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被回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年限、搬迁过渡形式和过渡年限等事项。裁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回迁人或则房子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未搬迁的,由回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回迁。
(二)司法强制:被回迁人或则房子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未搬迁的,由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回迁。施行强制回迁前,动迁人应该就被拆除房子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提请或申请强制回迁,必须特别谨慎。
三、民事仲裁或刑事诉讼
回迁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后,被回迁人或则房子承租人在合同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动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动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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