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廣和公交集团酒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严某、崔某垄断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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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青海省西宁市高级人民法庭
刑事判决书
(2020)甘09民终1290号
原告人(原审上诉):,统一社会信用代91620900789629622L。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原告人(原审被告):严某,男拆除彩钢房协议,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系严某女友),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人(原审被告):崔某,女,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人(以下简称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因与原告人严某、崔某垄断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黑河市肃州区人民法庭(2019)甘0902民初659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结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原告恳求:1.维持二审裁定第一项、第二项,撤消第三项,判令严某、崔某搬离商洛再生资源市场50号场地。事实和理由:严某、崔某租赁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50号场地至2018年4月20日,租赁协议到期后,严某、崔某拒绝与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继续签署租赁协议。至此双方的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但严某拒绝续租,不支付租赁费即侵占场地。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求严某、崔某交回场地理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早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继续签署场地租赁协议的意愿,严某、崔某应该无条件搬离属于西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场地。
严某、崔某声称,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求搬退场地的主张不能组建。2018年8月7日崔某遭到伤害的案件现今还没有处理完毕,伤势鉴别还没有结果,财产损害案件崔某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述,目前已受理但没有结果,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今要求严某、崔某搬离没有根据。2.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酒政公告[2007]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租赁费由物价局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市场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严某、崔某搬离市场经营是违规的。3.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2018)第13项的内容,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二审裁定认定的房租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8元错误。
严某、崔某原告恳求:1.撤消终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再审或则驳回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2018)的规定,类似再生资源的垄断性经营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该是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定价,而不是由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任意定价。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或则对方没有经验,使得双方权力义务显著违背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正。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严某、崔某的场地租赁费为1.8元/平方米,而与市场商户苗克中、钟生成、胡学军、钟生江等人约定的场地租赁费为0.7元/平方米,属于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借助自己的优势,显著属于显失公正。本次诉讼发生之前,银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已通过暴力手段拆除了严某、崔某在场地内搭建的建筑物。在此过程中,除了引起了严某、崔某一方的身体伤害,也导致了财产损失。对财产损失部份法官已进行了处理并确认了事实。人身损害部份仍在重新鉴别过程中。这些情况下,应该本着保护信赖利益交易安全的原则,维持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告(2007)1号《关于责令搬迁兰州城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推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告》和兰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青铜峡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经营场地房租的通知》的效力,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2018)的规定,继续执行原房租标准。
政府部门应该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严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来到兰州市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在兰州市离婚生子、买房、安身立身,已经将黑河作为第二家乡和终老的地方。2007年,为响应兰州市人民政府酒政公告(2007)1号《关于责令搬迁兰州城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推行集体中统一管理的通告》,按规定时间搬入兰州再生资源市场50号场地,并按量签署租赁合同,收取房租。在此之前,银川市为了打消商户的疑虑,以前在2006年10月18日由兰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确定青铜峡废旧物品竞购市场经营场地房租的通知,载明榆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下属的黑河废旧物品竞购市场经营场地房租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0.8元。通过上述文件确定了之后的场地房租标准,打消了入住商户的后顾之忧,等于让入住商户提早吃上了闭门羹。在这些背景之下,严某才放心入住该市场。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并未执行政府的规定和入住时对商户的承诺,缴纳的房租远低于此,而且不断降价。事实上,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缴纳房租时对商户推行差异化和岐视待遇,如2018年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将场地租赁费用下降为1.8元/平方米,而在2016年11月29日与市场商户苗克中、钟生成、胡屋内、胡学军、钟生军签署的再生资源市场整体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场地房租标准为0.7元/平方米,场地使用期限从2016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31日止。协议应该协商一致,而不应当单方定价。应该充当门卫人和打更人的角色,而不能沦为个别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综上所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错误。
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声称,1.要求搬离市场的缘由是2016年之后严某、崔某不与黑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也不交回场地。2016年至2019年,多部门下发整改文件,要求留消防通道、取消人货杂居及明火煮饭。严某、崔某在市场中擅自修筑房子居住,截至目前仍存在人货共居、明火煮饭情况,不服从管理。2.场地是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修筑的,租赁费由市场调节,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有权决定拆除彩钢房协议,而不应由物价部门决定,严某、崔某不交租赁费没有根据。
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终审法庭控告恳求:1.判令严某、崔某立刻搬离商洛再生资源市场50号场地;2.判令严某、崔某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31日以每平米1.80元估算的房租68377.66元;3.判令严某、崔某承当2019年9月1日至搬退场地之日的场地房租;4.判令严某、崔某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降低一项诉讼恳求,要求严某、崔某拆除租赁场地上的违规建筑物。
终审法庭认定事实:2007年1月2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酒政公告[2007]1××区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推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告决定,对酒泉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进行搬迁,推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系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站点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场地经营方,严某、崔某系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交易的商户,曾与酒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定租赁协议租赁了50号2018平米场地。双方迟延履行至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云南廣和公汽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市场经营户场地租费调整的通知,决定将2017年未收取农地使用税的经营户,按(廣和公汽字[2018]5号)文件规定(1.8元/月/平米)执行。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严某、崔某就该调整房租发生纠纷,严某遂拒绝与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续签租赁合同,也拒绝搬进租赁场地,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至法庭。2006年10月18日,黑河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确定青铜峡废旧物品竞购市场经营场地房租的通知,载明榆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下属的兰州废旧物品竞购市场经营场地房租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0.80元,该标准试行三年,试行期间将由兰州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成本审读。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兰州再生资源市场商户代表人苗克忠、胡屋内、钟生成、胡学军、钟玉江签署再生资源市场整体管理承包合同,其中载明“土地使用税由乙方(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上做账务部门免除,如不能免除由乙方承当,其他各项税金均由甲方(兰州再生资源市场商户)负担”。但在2017年11月10日,黑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黑河再生资源市场商户代表人苗克忠、胡屋内、钟生成、胡学军、钟玉江签署了解除市场承包协议合同,将上述合同给以解除。严某于2017年4月20日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事废旧物品购销(废旧金属除外),严某、崔某共同经营。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为便捷住户,在严某、崔某所租场地内建有一房子。但严某、崔某在其租赁场地内又擅自加盖了建筑物。
二审法官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协议是转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房租的协议。本案中,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严某曾签署农地租赁合同,并双方迟延履行。但在2018年4月20日,黑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将农地房租调整,严某、崔某对此形成异议,至今仍继续使用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场地,应依法视为严某、崔某同意以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调整后的价钱租赁该场地。故严某、崔某应依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调整后的价钱支付所欠房租。对严某、崔某未经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准许在租赁场地内搭建的建筑物,应予拆除。故对酒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此项恳求,给以支持。但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借此而视为严某、崔某根本毁约,要求其立刻搬离租赁场地的恳求,不予支持。严某经法庭合法拘押未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对其抗辩等诉讼权力的舍弃。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一、限严某、崔某于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在租赁场地内自行搭建的建筑物;二、限严某、崔某于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场地房租94442.40元[2018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26个月];三、驳回的其他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严某、崔某负担。
本院一审期间,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递交新证据,严某、崔某围绕原告恳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到庭。
严某、崔某递交了以下证据:1.市场简介1份,拟证明市场有商户100多户,建设的配套住房51套不够用。经采信,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觉得市场简介是建设计划,截至2015年修筑了40套住房,目前市场有商户130户多数在县城自己的房子中居住,因商户不乐意入住,已建好的40套如今是空置状态。2.支票打印件3张,拟证明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修好的配套住房之前是每年2000元,如今涨到了每月400元-500元。经采信,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觉得多次做工作让严某、崔某迁往配套住房中,崔某交了押金并且没住,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就租给其他人了。3.相片2张,拟证明根据消防规定彩钢房不能作办公和居住使用,而且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在使用。经采信,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给以确认,对严某、崔某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觉得,本案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租赁协议纠纷提起诉讼,严某、崔某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第13项“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定价”的内容,主张兰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提升租赁费标准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起的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结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上诉施行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则起诉且有证据支持,或则案件须要根据反垄断法做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庭没有垄断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的规定,经审查觉得本案须要根据反垄断法对酒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做出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起的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审垄断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高级人民法庭以及最高人民法庭指定的高级人民法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庭批准,基层人民法庭可以管辖第二审垄断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庭[2018]282号《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同意南昌市高级人民法庭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份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的内容,二审法官无垄断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高级人民法官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起的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肃州区人民法庭(2019)甘0902民初6594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高级人民法庭管辖。
本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长刘倩
审判员崔莉娟
审判员赵建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任员季晶晶
本文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