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印台段)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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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新建南昌至宝鸡高铁(印台段、宜君段、王益段)项目建设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新建南昌至宝鸡高铁(印台段)
项目建设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新建南昌至宝鸡高铁工程是国家包海铁路大通道和我省“米”型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振兴汉中、延安革命老区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推动绿色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节省集约用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沈阳至宝鸡高铁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延高速高铁新余段征地动迁及环境保障工作施行方案》《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印台区西延铁路建设工程环境保障工作施行方案的》等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施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红线即将用地范围内(含变更设计)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细则》及高铁综合开发要求回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共计2122.1平方米建(构)筑物列入动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征收补偿方法: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法。
第三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检测签约面积为准。
第四条签约年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被征收人须签署房子及地面建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第五条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子原则上以产权登记护照(房子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护照丢失、村镇规划统一盖房但未申领盖房手续、实行盖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子等情况,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子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当房子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形成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子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迁出、分户等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停止申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私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私自改变房子和农地用途。
第二章房子征收施行步骤
第九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配合房子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子的勘察、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缘由,不能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勘察认定的,由根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子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勘察、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子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由被征收人在招标公布的备案名录中依法选取。选取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该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对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惑或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开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给以答复。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按照房子评估报告,根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年限,订立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按期搬迁腾空房子,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备档,根据补偿合同由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署后,被征收人拒绝发放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代办遗赠公证,勒令责令搬离,并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庭强制给以搬离。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年限内拒绝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且拒不搬迁的,由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就被征收房子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领证据保全。作出房子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该在补偿合同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责令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子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本次西延铁路(印台段)项目建设房子征收因村组无可调整农地用于重新补划宅基地,全部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形式。
(一)货币安置补偿
1、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照用途、结构、使用期限等诱因界定类别、等级,确定补偿总价。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子评估的重置价给与货币安置补偿。
2.室外装潢家装、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价钱给以补偿。
3.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根据实际营业用房面积(不含库房等附属设施)35元/月*平方米,补偿6个月作为停产歇业损失。
(二)补贴标准
搬迁补贴费: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每户5000元一次性给与补偿。
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搬迁期限的,或被依法施行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贴费。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在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开具评估报告15日内,被征收人订立征收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年限内未订立征收补偿合同或虽签署征收
补偿合同但未按期腾房。
(二)由人民法庭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本次房子征收所涉及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循房子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新政,积极配合举办工作。
第十九条房子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规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在房子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房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当刑事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大队负责解释,由金锁镇人民政府和印台街道办事处组织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建南昌至宝鸡高铁(宜君段)项目建设
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的通知
内乡街道办事处、哭泉镇人民政府、彭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新建南昌至汉中高铁(宜君段)项目建设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建南昌至汉中高铁(宜君段)项目建设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施行方案
新建南昌至汉中高铁工程是国家包海铁路大通道和我省“米”型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振兴延安、延安革命老区,推动绿色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节省集约用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沈阳至汉中高铁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延高速高铁新余段征地动迁及环境保障工作施行方案》《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南昌至汉中高铁(宜君段)工程建设征迁及环境保障工作施行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施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红线即将用地范围内(含变更设计)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细则》及高铁综合开发要求回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共计64336平方米建(构)筑物列入动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征收补偿标准:本次房子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外和城市规划区内两个部份。
第三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检测签约面积为准。
第四条签约年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被征收人须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第五条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子原则上以产权登记护照(房子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护照丢失、村镇规划统一盖房但未申领盖房手续、实行盖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子等情况,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子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当房子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形成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子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迁出、分户等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停止申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私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私自改变房子和农地用途。
第二章房子征收施行步骤
第九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内配合房子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子的勘察、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缘由,不能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勘察认定的,由根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子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勘察、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子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由被征收人在招标公布的备案名录中依法选取。选取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该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对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惑或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开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给以答复。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按照房子评估报告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年限,订立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按期搬迁腾空房子,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备档,根据补偿合同由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署后,被征收人拒绝发放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代办遗赠公证,勒令责令搬离,并依法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庭强制给以搬离。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年限内拒绝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且拒不搬迁的,由报请县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就被征收房子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领证据保全。做出房子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合同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责令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子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本次西延铁路(宜君段)项目建设房子征收补偿与安置,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方法,城市规划区外采取货币补偿与补划宅基地相结合的形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子
(一)货币安置
1、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照用途、结构、使用期限等诱因界定类别、等级,确定补偿总价。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子开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钱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
2.室外装潢家装、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价钱给以补偿。
3.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两年以上且工商、税务护照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根据营业用房面积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歇业损失。
(二)实物安置
1.实物安置房源由提供,地点坐落宜君县东园新村移民搬迁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安置房。
2.实物安置过程中,安置楼市值与兑换安置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外墙积的价值之间的价差,全部划入本次征迁安置费用。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原则每户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给以安置。安置办法为:圈梁结构的根据1:1的面积比列进行置换;砖木、砖石窑结构的根据1:0.8的面积比列进行置换;土木结构的根据1:0.5的面积比列进行转换。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4.安置房以户为单位进行置换,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5.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根据该房子核定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订购;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根据该房子核定价格给与被征收人补偿。
6.被征收房子的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超出部份按补偿标准给与货币补偿。
7.安置房选择方法,根据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根据腾空被征收房子及交清安置房价差款的先后次序进行综合排行,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
(三)补贴标准
搬迁补贴费: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回迁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与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齐500元。
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搬迁期限的,或被依法施行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贴费。
安置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按照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根据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与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安置过渡费。
2.安置过渡费起止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子之日起至获得安置房后3个月止。
建设期为24个月,先预发12个月安置过渡费,到期延后。
二、城市规划区外房子
补划宅基地安置,由相关镇(办)会同按有关规定补划宅基地,房子按评估的重置价给与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建,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形式着力解决好被回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筹建带头签约奖。在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开具评估报告10日内,被征收人带头签署征收合同腾空房子的,每户奖励2亿元带头签约奖。
第十七条根据第四条签约年限规定,在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开具评估报告10日内,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署征收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外墙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20日内签署征收合同的,根据被征收房外墙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署征收合同的,根据被征收房外墙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31日后签署征收合同者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指估算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简易房和四合院等价值不参与奖励。
第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年限内未签署征收补偿合同或虽签署征收补偿合同但未按期腾房。
(二)由人民法庭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本次房子征收所涉及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循房子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新政,积极配合举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子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规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房子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房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当刑事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由哭泉镇人民政府、宜阳街道办事处、彭镇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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