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1.8 万平彩钢棚厂房被征收,补偿款引争议,产权人及合法性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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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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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王鑫实习生孟春晓
广州市大渡口区两路工业园区一处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的彩钢棚厂房被征收,万州区住教委与农地使用权人(下称:雄风公司)签署合同,认定厂房产权人为雄风公司,约定补偿雄风公司近1.57万元,其中被征收楼房建筑补偿费用为1.09亿余元。
不过,被征收厂房的权属及是否为合法建筑引起争议。
涉案彩钢棚厂房被拆除前的相片。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该厂房曾由(下称:祥安公司)使用,其曾约定由(下称:兴银公司)建设该厂房。两公司觉得,雄风公司并非该彩钢棚厂房的产权人,且该厂房并非合法建筑。雄风公司不应获得巨额补偿款。
100房地证2007字第187号房地产权证上未登记房产信息。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海市第一高级人民法庭的一份生效裁定提及,法庭查明,上述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系违规建筑。对此,兴银公司、雄风公司、祥安公司均给以认可。
裁定还显示,雄风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案涉厂房系违规建筑,且已被沙坪坝区法庭查封,不具备通过诉讼确权的条件。雄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韩文明曾向澎湃新闻表示,有权机构早已对案涉厂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民不宜妄加衡量,可专访有权机构。
就前述案涉厂房所有权认定以及厂房是否系合法建筑等相关问题,万州区住教委工作人员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通常情况下,房子征收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再由包括该委在内的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但该厂房情况较为特殊,建议记者向枣阳街道办了解情况。随后,记者联系,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兴银公司此前控告要求法庭确认其对上述厂房的所有权,广州中院一审觉得,政府房子征收管理部门认定雄风公司为征收补偿对象是否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兴银公司应另行寻求救济途径解决。
去年5月,兴银公司向巴南区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撤消永川区住教委与雄风公司签定的《重庆市永川区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合同书》。11月3日,永川区法庭以兴银公司与征收合同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超过控告年限为由,判决驳南坪银公司控告。11月16日,澎湃新闻据悉,兴银公司已向广州市一法院提出再审。
欠租惹官司
法庭判退还农地
地上财产归属引争议
这座引起争议的彩钢棚厂房,坐落广州市大渡口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区B5-1宗地,建筑面积18772.66平方米。
资料显示,2006年,雄风公司(注:现已改名为上海自强不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便捷阅读,统一叙述为雄风公司)取得B5-1宗地的农地使用权,证载农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农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12年11月,雄风公司与祥安公司签署《场地租赁协议书》,将B5-1宗地转租给祥安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祥安公司按照须要在租赁场地自行建设临时厂房。租赁届满后,祥安公司自行拆除临时厂房及设施设备等。
次月,祥安公司与兴银公司签署《租赁厂房合同书》,约定由兴银公司出资修筑临时厂房,定向有偿租给祥安公司使用。
后这块农地上盖起彩钢棚厂房,由祥安公司使用。但2018年3月起,祥安公司未按量支付房租。2019年2月,雄风公司将祥安公司控告至万州区法庭,要求祥安公司支付房租并确认双方协议解除等。据悉,雄风公司还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2019年3月,永川区法庭做出执行判决,查封祥安公司的厂房一幢、办公楼一幢,查封B5-1宗地,查封年限为3年。同年5月,永川区法庭做出刑事裁定,裁定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书》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祥安公司支付193万余元房租并支付毁约金、土地占有使用费;祥安公司腾空租赁宗地并恢复至交接时原状后,将该租赁的农地交还给雄风公司。
祥安公司再审后,上海市一法院于2019年9月做出裁定,驳回祥安公司再审,维持原判。
上述裁定生效后,案件步入执行阶段。因祥安公司未履行义务,雄风公司申请永川区法庭强制执行。永川区法庭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一份《执行口供》显示,执行中,该院就保全财产委托评估,案外人兴银公司以对上述宗地上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该执行异议该院已受理……告知以下注意事项:自即日起,B5-1宗地交还给雄风公司,上述宗地附着的建构建物一并移交,在评估拍卖和执行异议处理期间内,由雄风公司行使管理权,承当管理责任,但不得使用、出租、出借或设有其他性质的权力负担。异议处理完毕,上述宗地上附属构建物非案外人所有的,该院将进行变价,用以偿付本案欠款。
2020年12月24日,江津区法官做出《执行判决书》,觉得案外人兴银公司主张案涉不动产实际系其出资建设,并递交了相关证据,但其递交的工程总费用表、工程结算表中无相关签字确认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实际出资建设该工程,不能证明其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实体权益。故案外人的恳求欠缺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沙坪坝银公司的异议恳求。
随后,兴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永川区法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因为兴银公司又提出(案涉厂房)确权之诉,便向法庭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之诉。
沙坪坝区法庭做出的执行判决。
政府征收
厂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补偿超一万元
沙坪坝区法庭对B5-1地上附着建构物(即彩钢棚厂房)查封期间,2020年1月3日,永川区政府发布《关于汉川睦邻路片区(四期)棚户区改建项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预签约的公告》(下称《预签约公告》),决定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农地上房子进行征收,前述彩钢棚厂房就在征收范围之内。
《预签约公告》所附的《补偿方案》显示,该棚改项目采用预签约形式,在规定的预签约年限内,预签约率达到被征收户总量的80%时,区政府下达该项目的房子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预签约征收补偿合同生效并手动转为即将征收合同,不再另行订立合同。
《补偿方案》同时载明,该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对象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国有农地上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农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子所有权人。权属记载不明晰的,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万州区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认定工作组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根据。
2020年1月13日,永川区住教委与雄风公司签署《重庆市万州区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合同书》(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显示,经双方协商,雄风公司自愿根据《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法,达成以下合同:雄风公司房子位于坐落B5-1宗地,房子产权人为雄风公司。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结构彩钢维护彩钢顶,建筑面积18772.66平方米。被征收房子的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共计1.569亿余元,其中经认定合法建筑补偿费109594334元。
《协议书》还显示,该合同签署时,雄风公司将被征收房子的房地产权证(证号:100房地证2007字第187号)、建设、用地及规划手续等其他相关要件移交万州区住教委。
2020年4月28日,江津区政府发布《关于汉川睦邻路片区(四期)棚户区改建项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的公告》。这也就意味着,根据《预签约公告》,预签约率达到被征收户总量的80%,预签约征收补偿合同生效并手动转为即将征收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协议书》签订数月后,房地产评估机构于2020年5月4日开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前述被征收厂房的评估单价为109594334元,与《协议书》中经认定为合法建筑补偿费完全一致。
另一方面,万州区法庭也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B5-1宗地上需拆除的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需处置的办公用具等34项资产的变现价钱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项资产的评估总额为239亿元。
沙坪坝区法庭发觉B5-1宗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应该撤回上述资产的执行,遂于2020年8月24日向南京市一法院报请撤回该标的物的拍卖。
沙坪坝区法庭执行口供。
裁定书
案涉厂房系违规建筑
三涉事公司均认可
得悉永川区住教委与雄风公司签署《协议书》后,兴银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平倍感无法接受,他觉得:首先彩钢房合同,彩钢棚厂房是其公司出资修筑并定向租给祥安公司的,且“100房地证2007字第187号”房地产权证上并没有记载任何房产信息,房子产权人无论怎样都不应该认定为雄风公司;其次,彩钢棚厂房何以被认定为是合法建筑并获得巨额补偿?
2020年6月,兴银公司将雄风公司与祥安公司状告至南京市一法院,诉请确认前述彩钢棚厂房所有权属于兴银公司,两被告向其支付1万元动迁安置补偿款。
2021年2月1日,上海市一法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了兴银公司的全部诉讼恳求。澎湃新闻注意到,该裁定书显示,雄风公司在答辩时称案涉厂房系违规建筑,且已被沙坪坝区法庭查封,不具备通过诉讼确权的条件。西安市一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系违规建筑。对此,兴银公司、雄风公司、祥安公司均给以认可。
前述裁定还显示,雄风公司在答辩时明晰表示彩钢房合同,案涉厂房系违规建筑,且已被沙坪坝区法庭查封,不具备通过诉讼确权的条件。假定案涉厂房可以确权,则所有权人亦应为其所附着农地的权力人雄风公司。虽然厂房由兴银公司实际出资修筑,其修筑目的及所获权益是缴纳祥安公司房租,兴银公司只能向祥安公司主张权力。
兴银公司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庭于2021年12月23日做出终审判决,觉得兴银公司的原告恳求均不能创立,应予驳回。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做出的裁定书显示,雄风公司答辩时再度表示,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完工初验备案登记,系违规建筑。违规建筑不可能代办不动产物权登记,也不具备司法确权的前提条件。按照生效裁定,案涉厂房应该拆除。
裁定书还显示,广州中院觉得,兴银公司要求对违规建筑进行确权没有法律根据。另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则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违规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甚或二审法官不支持兴银公司该项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关于雄风公司是否应当获得回迁补偿,裁定书显示,上海法院觉得,从政府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合同看,雄风公司系案涉农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对象。而兴银公司觉得厂房系其修筑,雄风公司无权获得该部份的征收补偿,其实质是政府房子征收管理部门认定雄风公司为征收补偿对象是否错误的问题。因为农地征收及补偿事项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对此兴银公司应另行寻求救济途径解决。
《征收合同》
去年5月,兴银公司向永川区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撤消永川区住教委与雄风公司签定的《协议书》。11月3日,永川区法庭以兴银公司与《协议书》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超过控告年限为由,判决驳南坪银公司控告。该判决书显示,万州区住教委声称,该委签署《协议书》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不存在撤消情形。
11月16日,澎湃新闻据悉,兴银公司不服该判决,觉得原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未查明案涉农地上房子归属问题等,原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已向广州市一法院提出再审。
雄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韩文明曾向澎湃新闻表示,有权机构早已对案涉厂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作为公民不宜妄加衡量,可专访有权机构。
就前述案涉厂房所有权认定以及厂房是否系合法建筑等相关问题,万州区住教委工作人员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通常情况下,房子征收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再由包括该委在内的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但该厂房征收情况较为特殊,建议记者向枣阳街道办了解情况。随后,记者联系,截止发稿前未获回应。
本期中级编辑周玉华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