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违法建设举报查处应以全面、及时、高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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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裁判精义
违规建设的举报取缔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取缔工作受客观诱因影响较大,因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未对违规建设举报的履责年限做出明晰规定。但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仍应以全面、及时、高效作为违规建设取缔的基本原则,并在合理时限内对举报事项的取缔结果告知举报人。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南京市第三高级人民法庭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行终18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终审上诉)朱百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朝阳区。
被原告人(二审被告)广州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上海市朝阳区西双井36号。
法定代表人聂宏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雷仕平,男,上海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党员。
委托代理人郭杨,上海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人朱百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不服广州市朝阳区人民法庭(2018)京0105行初3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人朱百顺,被原告人上海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的委托代理人雷仕平、郭杨出庭出席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朱百顺向终审法庭提起诉讼,恳求法官确认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不履行拆除违建职责的行为违规。
二审法官经审理查明,朱百顺居住于天津市朝阳区建花园×号楼×门×号。朱百顺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举报批花园新村显存在违规建设,要求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查获。针对建花园新村居委会东侧一间彩钢房为违规建设的举报,经过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调查,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开具《建花园开闭站搭封闭式遮雨篷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说明该彩钢房的用途是避免线缆设备井淹灌影响朝阳区东区供电,没有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针对建花园新村西门简易楼房(北侧架胚珠、东侧铁皮房)及物管办公楼西侧彩钢板房为违规建设的举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于2016年9月16日经过现场调查确认,(以下称建花园物管中心)已对上述房子进行了自拆;针对建花园新村物管中心办公楼(二层)为违规建设的举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建花园物管办公楼周边进行了现场检测,建花园物管中心对其院内彩钢板房早已进行了自拆,并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递交(88)建市字2551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及《设计说明》,借此证明建花园新村物管中心办公楼(二层)有相应审批手续。
2017年9月14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就朱百顺反映的建花园新村院显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做出《来访人员登记表》,并向朱百顺寄送送达京朝巡警行政访[2017]0126号《告知书》,告知朱百顺反映的问题已转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依法处理。上述《来访人员登记表》中记录的朱百顺举报事项包括前述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早已调查查证的建花园新村居委会东侧一间彩钢房、南门简易楼房、物业办公楼西侧彩钢板房、物业办公楼(二层)。随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针对朱百顺举报事项继续举办调查工作,针对新东苇路市场内的彩钢板房为违规建设的举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进行了调查,其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递交《规划许可证附图》及《营业执照(副本)》,借此证明新东苇路市场内的彩钢板房有相应审批手续;针对建花园新村四方院西侧两间民房为违规建设的举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建花园物管中心进行了调查,其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递交朝全字第0397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子所有权证中的幢号29楼房即为建花园新村四方院西侧楼房,该房子有相应审批手续。
2017年11月7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做出京朝巡警行政访[2017]0126号《行政处理意见书》并寄送送达朱百顺,告知朱百顺其举报的违建问题正在做进一步调查。2017年11月7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朱百顺举报的因避免线缆设备井淹灌影响朝阳区东区供电的彩钢房进行现场检测,查证在整修线缆设备井的防水设施后将及时拆除上述彩钢房。随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在建花园新村内对朱百顺举报的违规建设进行了检查,并于2018年1月9日、2月5日、3月2日分别针对建花园新村物管中心办公室右侧的院墙、东侧的铁皮房、南侧铁皮棚屋为违规建设的举报,向建花园物管中心代理人闫玉凤进行寻问并制做《询问口供》,闫玉凤在口供中陈述,建花园新村物管中心办公室右侧的院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北侧的铁皮房、南侧铁皮棚屋早已打算自行拆除。同时,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针对建花园新村四方院西侧两间民房为违规建设的举报继续举办核查,经过调查确认除前述有相应权属证明的房子外,还包括国家电网用房。
二审法官经审理觉得,《北京市严禁违规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阻止和取缔违规建设。”《北京市施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依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规建设的有关处罚权。”根据上述规定,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建设进行取缔的法定职责。
依照《北京市严禁违规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规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恶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中,朱百顺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举报批花园新村范围显存在多处违规建设,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接到朱百顺举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查证被举报批设规划、权属情况,对经过核查工作早已自行拆除的建设给以现场确认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并对相关建设主体进行了调查寻问。因朱百顺举报事项涉及建花园新村多处建设,上述建设存在不同建设主体、电力设施保障用房、居民公用设施、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情况,决定了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的取缔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针对朱百顺违规建设的举报均进行了相应调查,并仍继续对相应举报事项进行检查及取缔,不存在朱百顺主张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朱百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官不予支持。
同时须要强调,违规建设的举报取缔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取缔工作受客观诱因影响较大,因而,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未对违规建设举报的履责年限做出明晰规定。但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仍应以全面、及时、高效作为违规建设取缔的基本原则,并在合理时限内对举报事项的取缔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尽管相关举报事项在取缔过程中存在相应客观诱因,影响了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进一举步责,但望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在以后的履责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排除客观诱因的影响,在合理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并将取缔结果及时告知朱百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朱百顺的诉讼恳求。
朱百顺不服二审裁定,原告至本院,觉得,建花园物管二层楼工程许可证是打印件,且章不清。新东苇路市场内东西彩钢板房子,中间是炉窑房,且上面还转租住人。被原告人提供的图纸与实际不符,且是打印件,章不清楚。建花园物管办内外彩钢板房只是拆了一部份。北南的彩钢板房依然存在。2018年2月5日才做物管办南铁皮棚口供,无拆除时间。物管办的右侧墙是彩钢板房,木门均有,并不是历史遗留问题。建花园新村四方院左侧的两间民房,无房产证,被原告人出示的四方院的图纸是错误的。建花园新村西门北侧铁皮房和东侧铁架房是修市政墙拆的。被原告人将原告人未举报的东侧铁架业主废铁亭拆除,是行政乱作为。综上,原告人恳求再审法庭撤消二审裁定,支持原告人终审诉讼恳求。
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同意二审裁定,恳求法官给以维持。
朱百顺在法定年限内递交如下证据:1.《举报函》;2.规(朝)来访[2016]31号《关于朱百顺来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规(朝)来访[2016]32号《关于朱百顺来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规(朝)来信[2017]5号《关于朱百顺来信事项的答复意见书》;3.京朝巡警行政访[2017]0126号《行政处理意见书》;4.违建房(楼)平面图四张及相片一组,以上证据综合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在法定年限外向二审法官递交了如下证据:1.《举报函》、规(朝)来访[2016]31号《关于朱百顺来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规(朝)来访[2016]32号《关于朱百顺来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及相片四张,证明朱百顺举报事项;2.《情况说明》,证明建花园社区居委会东侧与供电部门用房之间的彩钢板房子为遮雨篷,用途是避免线缆设备井淹灌影响朝阳区东区供电;3.建花园新村西门现场相片2张,证明经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约谈建花园物管中心,建花园物管中心对新村西门旁边简易棚进行了自拆;4.建花园物管中心南门现场相片2张,证明经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约谈建花园物管中心,建花园物管中心对其南门彩钢板房子进行了自拆;5.建花园物管中心院内现场相片3张、(88)建市字2551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设计说明》,证明经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约谈建花园物管中心,建花园物管中心对其院内彩钢板房子进行了自拆,并提供建花园物管中心用房的建设工程许可手续;6.《来访人员登记表》、京朝巡警行政访[2017]0126号《告知书》、国内挂号函件支票,证明朱百顺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反映建花园新村违章建筑要求依法拆除,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告知朱百顺按行政事项处理;7.《规划许可证附图》、《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举报批设经合法审批;8.朝全字第0397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建花园物管中心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提供涉案房子产权手续;9.京朝巡警行政访[2017]0126号《行政处理意见书》、国内挂号函件支票,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做出行政处理意见书并已送达朱百顺;10.建花园新村居委会东侧一间彩钢房现场相片1张,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在建花园新村居委会东侧检测东区供电所搭建的彩钢房,东区供电所工作人员表示在不影响朝阳区东区供电的情况下整修线缆设备井的防水设施后及时拆除彩钢房;11.建花园新村现场相片3张,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在建花园新村内对朱百顺举报事项进行检查;12.2018年1月9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建花园物管中心代理人闫玉凤进行调查制做的《询问口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闫玉凤身分证打印件,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建花园新村物管办公室右侧的院墙为原建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须要继续调查查证;13.2018年2月5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建花园物管中心代理人闫玉凤进行调查制做的《询问口供》,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建花园物管中心已打算对建花园物管中心办公楼东侧铁皮棚屋进行自拆;14.2018年3月2日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对建花园物管中心代理人闫玉凤进行调查制做的《询问口供》,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建花园物管中心已打算对建花园物管办公楼南侧铁皮房进行自拆;15.《建花园新村四方院平面图》、现场相片2张,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下属良乡执法队对建花园新村四方院进行调查的情况。
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递交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城乡规划细则》、《北京市严禁违规建设若干规定》。
经庭审诉权,二审法官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1.朱百顺递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才能证明朱百顺向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举报批花园新村存在违规建设,要求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取缔的事实,但不具有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效力,对其证明目的二审法官不予质证。2.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递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方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才能证明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审法官院给以采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二审法官的认证意见并给以确认。
再审庭审中,朱百顺向本院补充递交相片两张,证明2017年7月3日拆违后新建的墙。本院觉得,朱百顺再审递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庭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接纳。
经审查,本院对二审法官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给以确认。
裁判剖析过程
本院觉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施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北京市严禁违规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负有取缔辖区内违规建设的法定职责。
按照《北京市严禁违规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规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恶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中,朱百顺要求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取缔建花园新村范围内的多处违规建设及新东苇路市场内的违规建设问题。由于朱百顺要求取缔的违规建设并非一处,且上述建设存在不同建设主体、电力设施保障用房、居民公用设施、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情况,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接到朱百顺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寻问等程序,按照不同建设的不怜悯况分别给以处理,不存在朱百顺所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朱百顺要求确认朝阳巡警执法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的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根据,二审法官裁定驳回其诉讼恳求并无不当,本院给以维持。朱百顺的再审恳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维持二审裁定。
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人朱百顺负担(已缴交)。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胡兰芳
审判员张慧
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助理孙畅阳
书记员辛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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