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报价 房顶仅用一年多竟被大风刮掉天灾还是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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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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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广州1月8日电因房子漏雨,找人做了防水彩钢瓦,孰料,仅使用了一年多,窗户竟被狂风剪掉,到底是天灾还是质量问题,1月7日,临汾市侯马县人民法庭审结了该起承揽协议纠纷案,二审裁定被告郝希顺赔付上诉邓业臣人民币3900元。
2014年5、6月份,上诉邓业臣因自家屋顶渗漏,经人介绍找到被告郝喜顺做彩钢屋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用彩钢瓦给上诉五间房子制做一坡流水的防水彩钢屋顶,按平方结算,并约定每平方米价钱57元,做好后结算清。被告用了不到十天的时间给上诉屋顶加工制做好彩钢屋顶。双方结算后,上诉付给被告定作费用7800元。2015年7月24日彩钢房报价,彩钢屋顶被风剪掉,连同骨架、房顶几块砖洒落于上诉房后院墙内。上诉找到被告协商赔付事宜,但被告称,上诉邓业臣的楼顶被风剪掉是天灾人祸,其屋顶基础也不好,下雨把屋顶的砖也割掉了,另彩钢楼顶已使用一年有余,屋顶质量没有问题,拒绝赔付。邓业臣无奈,同年9月7日,将郝喜顺诉至法庭。
法庭审理后觉得,承揽协议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协议。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给上诉定作与屋顶产生一体的防水彩钢屋顶,被告根据上诉的要求完成后,上诉已支付相应酬劳7800元。原、被告双方应认定为承揽协议关系。上诉定作的窗户仅使用一年零一、二个月时被风剪掉,被告声称不是制做质量有问题,是天灾人祸及上诉楼顶基础不好所致彩钢房报价,其不应承当赔付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于彩钢屋顶质量标准似乎未约定,但被告在制做彩钢窗户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诉屋顶状况及上诉的基本使用要求和目的,做好彩钢与房子的稳固联接,同时被告又提供不出其制做质量符合市场一般质量标准的证据,故被告对于彩钢屋顶被风刮跑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系天灾人祸之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不属不可抗力,但对于事发时天气状况给以充分考虑。故被告应酌情承当损失的50%。被告制做完毕后,上诉未认真初验,也未充分考虑到其设计的彩钢屋顶防风问题,故上诉自身也应承当50%的损失。遂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款条款之规定,做出了前述裁定。(黄宪伟李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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