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 河北高碑店冯先生遇土地整改争议,盛廷律师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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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情简介
冯先生是山东省临清市某村居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农地使用权,并在此建设房子实际用于合法经营。
2023年11月,冯先生收到镇政府做出的《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称冯先生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地建仓库、彩钢围挡、杂物的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冯先生2023年11月前自行整改拆除完毕,恢复农地原状。逾期不拆除,镇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盛廷律师觉得,该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冯先生的权力义务形成严重影响,应该依法给以撤消。为了维护冯先生权益,盛廷律师向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684行初37号
案由:勒令责令拆除纠纷案
法官:
上诉:冯某
被告:(下称“镇政府”)
诉求:依法撤消某镇政府对上诉做出的《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
主要主办律师
凤长俊律师
法庭观点
法庭觉得
本院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是否可撤消。
首先,按照被告递交的证据,被告对上诉冯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地建仓库给以结案,2023年11月24日做出《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被告并未做出任何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责令整改通知书已对冯某的权力义务形成影响,非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彩钢房,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以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
本案被告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执法,以《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作为另案强制拆除案涉房子的根据,取代行政处罚,故案涉《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程序违规,依法应给以撤消,但因涉案房子现已被拆除,该《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已不具备可撤消的内容彩钢房,应该确认违规。
起诉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做出的《违法占地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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