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盟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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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要点介绍
1.住户委员会委员是否收取物管费与其作为补选和更换住户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无关。
2.新村住户委员会的备案程序系应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及告知的行为,不应认定是房东委员会创立的必要条件。
西安骏荣物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铁西区信盟嘉园住宅新村住户委员会物管服务协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法庭: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庭
案号:(2022)辽01民终10511号
案由:服务协议纠纷
裁判日期:2022年09月21日
湖北省武汉市高级人民法庭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10511号
原告人(二审被告):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铁西区槐花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毅,该公司总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孙智刚,湖北鑫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原告人(二审上诉):北京市铁西区信盟嘉园住宅新村住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铁西区梧桐大道三号信盟嘉园。
负责人:溥涛静沈阳彩钢房,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荣物管”)因与被原告人北京市铁西区信盟嘉园住宅新村住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盟嘉园业委会”)物管服务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铁西区人民法庭(2022)辽0111民初28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骏荣物管原告恳求,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庭做出的(2022)辽0111民初280号刑事裁定,发回再审或判处驳回被原告人的全部诉讼恳求或驳回控告;二、被原告人承当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为发回再审案件并非裁定写明的庭审程序。2020年9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庭做出(2020)辽0111民初3248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原告人的控告。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2020)辽01民终15224号刑事判决,指令铁西区人民法庭审理。终审裁定写明2022年1月12日结案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一审法官觉得备案程序不应认定是信盟花苑业委会创立的必要条件,未备案不视为补选形成的信盟嘉园业委会不具备管理新村的权力,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有效的《辽宁省物管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写明,信盟嘉园业委会应该到县物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但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2017年7月,信盟新苑第一届业委会集体离职,随后在业委会管理部门并未进行第二届住户委员会的备案。本案被原告人仍然自诩合法的第二届住户委员会,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的(2019)辽01行终718号行政判决书早已明晰由于没有备案,不具有法定资格。三、没有备案的业委会持有的私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原告人信盟嘉园业委会声称,一、按照《民诉法》解释第251条规定,一审判决撤消、一审裁定发回抗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恳求或提出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本案被原告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力变更、增加诉讼恳求,且在开庭审理时也完全是按法律程序进行,不存在原告人所称“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上诉人的原告理由是曲解了民诉法的规定。二、一审法庭认定业委会具有管理新村的权力,适用法律正确。1.被原告人系合法形成的住户委员会,程序合法,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细则》、《辽宁省物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信盟嘉园住宅新村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3日组建,且已向物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了备案。2017年7月3日,住户委员会第一届全体成员离职,才造成住户决定补选住户委员会第二届委员,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下来后,早已以书面方式报告了物管行政部门铁西区房产局,所以不存在原告人所称的违背《物业管理细则》行为。所以其原告理由不创立。2、关于原告人称辽阳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2019)辽01行终718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敌方由于没有备案,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原告理由不予认可,由于第二届委员更换的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而2008年11月28日实施的《辽宁省物管管理细则》(有效时限至2018年1月31日)就住户委员会聘期内备案内容如住户委员会书记、成员发生变更的并没有规定须要备案、核准,只是在201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辽宁省物管管理细则》第32条才降低规定了变更的内容只需在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敌方根据这一新增规定已将变更内容报告给了备案部门,实际上备案部门是可以不回复的,只要其收到书面报告内容即可,因而敌方在高新法庭提起诉讼时,该院(2019)辽0192行初49号裁定及法院(2019)辽01行终918号裁定已认定敌方补选形成的第二届业委会委员程序符合规定,事实已查明履行了书面报告义务,故不认可原告人的上述观点。
三、上诉人称业委员会持有的私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更是无事实和法律根据。1、首先,省、市物管管理细则对于住户会议和住户委员会叙述为图章,并非私章。业委会在2014年12月13日组建后早已有权力拥有自己的业委会图章,该图章仍然被第一届住户委员会委员持有及使用,但在2017年7月3日第一届委员离职后并没有将图章交付给新连任的第二届委员手中,住户委员会决定刻制一枚图章,而且当时就同步向房产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全体住户都做了通报和公告。2、关于业委会成员的资格问题。《辽宁省物管管理细则》的规定已然违背了上位法,且早在2021年中央电视台以前就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地委就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了专题报导,该篇文章传达了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地委对于地方性法规违背《民法典》予以纠正的明晰心态,法治晚报之所以报导了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地委所做出的决定意在向全社会宣传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民法典》相排斥,因而省、市人民政府做出的《物业管理细则》中违背法律规定的地方应给以纠正。并且《沈阳市物管管理细则》于2022年5月31日已就该问题进行了更改,且在2022年7月1日即将施行,所以被原告人觉得原告人的理由同样不能组建。3、物权具有排他性。综上,被原告人的原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一审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信盟花苑业委会向法庭提出诉讼恳求:1、请求依法确认信盟嘉园业委会、骏荣物管之间于2018年6月3日解除了物管服务委托协议;2、请求依法裁定骏荣物管退出信盟嘉园新村,并在交接时将保管的相关书面材料和财产退还信盟嘉园业委会;3、请求裁定骏荣物管拆除其在信盟嘉园物管服务区域违章搭建的彩钢房,按原貌恢复相关场地;四、请求判令骏荣物管承当全部诉讼费用。
终审法庭认定,北京市铁西区北京市铁西区信盟嘉园新村住户委员会(第一届)与骏荣物管签署《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年限从2015年6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2017年7月3日,信盟嘉园新村第一届住户委员会集体离职。2017年11月3日,北京市铁西区沟街道办事处胜利村居民委员会发布《沈阳市信盟嘉园住宅新村住户会议临时大会筹办组创立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主任史连仲、副主任溥涛静,郑斌、佟太和以及成员王开宇等人。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24日,信盟嘉园新村住户溥涛静等人组织了新村第二次房主委员会的改选,补选溥涛静为业委会书记,黄英斌为副校长,委员刘虹等5人及候补委员1人。2018年5月16日,信盟嘉园业委会与普兰店区新村住宅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近日,信盟花苑业委会未接到备案答复。2018年3月13日,北京铁西区人民法庭对信盟花苑新村住户溥涛静等11位房东控告骏荣物管与信盟花苑业委会委托协议无效,皇姑区人民法庭做出(2017)辽0111民初5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物管服务协议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2018)辽01民终73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溥涛静等人再审,2017年骏荣物管以溥涛静欠物管费为由向铁西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溥涛静支付物管费人民币4674元,在诉讼过程中溥涛静提起起诉,要求确定信盟花苑业委会与骏荣物管之间的物管服务委托协议无效,退还已扣除的物管费12,484.32元及月息。
2018年8月16日,皇姑区人民法庭作出(2017)辽0111民初12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溥涛静支付骏荣物管物管费并驳回溥涛静起诉恳求,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2018)辽01民终126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溥涛静的再审。2018年12月23日溥涛静将物管费缴纳骏荣物管,2018年5月25日信盟嘉园业委会向骏荣物管发出《关于中止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对本新村物管服务的通知》,并将通知书送达骏荣物管法定代表人处,2018年6月1日骏荣物管以信盟花苑业委会因没有备案登记创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信盟嘉园业委会筹办组及业委会成员存在拖欠物管费显著违背法律规定,其做出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未退出信盟嘉园新村,现信盟嘉园业委会诉讼法庭,恳请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信盟嘉园业委会、骏荣物管之间于2018年6月3日解除了物管服务委托协议;2、请求依法裁定骏荣物管退出信盟嘉园新村,并在交接时将保管的相关书面材料和财产退还上诉;3、请求裁定骏荣物管拆除其在信盟嘉园物管服务区域违章搭建的彩钢房,按原貌恢复相关场地;四、请求判令骏荣物管承当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信盟嘉园业委会在庭审后向终审法庭递交书面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恳求。
二审法官觉得,本案中关于信盟嘉园业委会做出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庭审兴业盟嘉园业委会开具证据证明其委员会组建系经住户会议补选后,向北京市房产局进行备案,并递交备案相关手续,其备案手续符合相关规定,且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2019)辽192行初49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明晰信盟嘉园业委会的改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沈阳彩钢房,后虽认定武汉市房产局因上诉住户委员会委员未按量收取物管费为由未进行备案合理,应已证明信盟嘉园业委会已履行了备案程序,新村住户委员会的性质应为新村自治组织,经新村住户会议补选创立后,就应具备取代新村住户行驶管理新村的权力,备案程序系应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及告知的行为,不应认定是房东委员会创立的必要条件,未备案不应视为补选形成的住户委员会不具备管理新村的权力,故该院觉得信盟嘉园业委会应具备取代住户管理新村的权力。关于协议中止时间,因在庭审兴业盟嘉园业委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5月25日向骏荣物管发出《关于中止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对本新村物管服务的通知》,且骏荣物管的物管协议中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故该院按此时间确认。
终审法庭根据《物业管理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物管服务委托协议于2018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60日内退出信盟花苑新村,并将其保管的书面材料和财产退还上诉。三、驳回上诉其它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终审法庭查明的事实给以确认。
本院觉得,本案确系本院发回再审的二审案件,经查二审法官审理过程中在程序方面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骏荣物管提出信盟花苑业委会没有经过备案,不具有管理新村权力的主张,《物业管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事项由住户共同决定:(三)补选住户委员会和更换住户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规定:住户委员会应该自补选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物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在信盟嘉园新村第一届业委会集体离职的条件下,信盟嘉园新村住户溥涛静等人组织了新村第二次房主委员会的改选,补选业委会书记1人、副院长1人,委员等5人及候补委员1人。信盟嘉园业委会的改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后虽因北京市房产局因信盟嘉园业委会住户委员会委员未按量收取物管费为由未进行备案,但应认定信盟嘉园业委会已履行了备案程序。住户委员会委员是否收取物管费与其作为补选和更换住户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无关。新村住户委员会的备案程序系应其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及告知的行为,不应认定是房东委员会创立的必要条件。故信盟嘉园业委会应具备取代住户管理新村的主体资格。
关于骏荣物管提出信盟嘉园业委会图章的问题,因信盟新苑第一届业委会未交接图章,故信盟嘉园业委会为便捷工作,刻制了带有2018-2023字样的图章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人北京骏荣物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会军
审判员赵智
审判员金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任员张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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