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配合征收房子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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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配合征收拆除彩钢房协议,房屋就“合法”;不配合,房屋就是违建,自己拆了吧,没补偿。不少地方存在这样的情况。而山东济南初级法庭做出的一份终审判决书,明晰提及: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不能引起未登记房子的性质发生改变。否则,损害行政权威,没有正当性。
王先生的废铁竞购站遇见回迁。2017年2月,武汉市规划局二道大队以王先生的废铁竞购站所建彩钢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责令拆除违规建筑告知书贴在建筑上,要求对这处1710平方米的建筑责令拆除。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官觉得,涉案建筑物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拆除,但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涉案建筑未被拆除前王先生早已知悉处罚决定的内容,并提起诉讼,送达程序违规未影响其实体权力的行使,故处罚决定不撤消拆除彩钢房协议,只确认违规。
王先生还是不服,原告。
终审法官审理后觉得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轻判。终审法官撤消了原西安市规划局做出的限期责令拆除违规建筑决定,并在裁定书里做出了详尽的论述,值得一读!
以下为原文精编——
原审法官关于违规建筑的裁判观点以及原告人的原告理由,是针对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根据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筑进行处理而言的。
并且因为本案涉案建筑二道区人民政府早已决定征收,因而本案须要判定的核心问题是对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建筑依然根据违规建筑的通常处理程序做出处理,即“以拆违促回迁”的形式是否不符合“程序正当”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因为没能达成补偿合同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这么反差,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些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还需强调的是,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不能因而引起未登记房子的性质发生改变。
法官为何会判处?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在哪里?上海圣运律师事务所所长王有银律师也做出详尽剖析。
“无证建筑属于违规建筑,违规缘由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在违规建筑的拆除的问题上,仍然以来都有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由于一些违规建筑常年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该为渎职埋单。”
王有银律师表示,对未经许可或则未依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应分辨违规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尚可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罚金并责令改正。所谓“尚可采取改正举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本身可以进行修正,例如拿掉一部份能够使不符合规划弄成符合规划要求;另一种是建设虽未取得规划许可,并且建设活动符合规划的要求,可以办理手续。只有建设活动严重违规,未能修正,也不可能办理手续的,才必须拆除。
“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目的是为依法补偿提供根据。对于尚可采取改正举措的建筑,因为动因复杂,根据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不能一刀切。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时,应该多方面调查核对。本着尊重历史、从旧兼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综合考虑,从而做出公正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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