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某砂厂因操作不当将车开到路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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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2016年12月9日6时30分,张山驾驶轻型轿车沿国道103线行驶时彩钢房厂,因操作不当将车开到了坝体下,撞到西安县某砂厂(以下简称砂厂)的彩钢房及院内设施。
砂厂经营者扣押了张山的卡车。“你把我们的损失赔付了能够把车拖走修理。”砂厂经营者说。张山的车买有保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报警理赔。2017年1月18日,保险公司对车祸导致的损失进行理赔,确认砂厂损失额为59000元。
保险公司确认的损失额砂厂不认可,她们要求张山支付10亿元赔付款后才会把车拖走。双方协商遭拒,汽车仍然停放在砂厂院内。直至2017年5月21日,张山将砂厂损坏房子及设施修好后,砂厂才让他将车拖走。
张山觉得砂厂扣押卡车的行为给自己引起了损失。2017年6月3日,对该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汽车停运损失为148106元。
张山拿着评估结果找砂厂索赔,砂厂不认可该结果。无奈之下,张山将砂厂状告到西安县人民法庭。
“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求张山赔付10亿元,我们自行修补损坏财产,但他坚持要自己修。张山仍然拖到当初5月21日才修好,卡车的停运损失是他自己引起的。”庭审时,砂厂声称。
法官审理觉得,张山因驾驶汽车不当导致砂厂的房子及设备损坏,砂厂应该通过合法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砂厂在赔付问题协商遭拒的情况下扣押张山的汽车,但是在保险公司对该车给其导致的损失理赔后,一直拒绝张山将该汽车拖走,已然构成侵权彩钢房厂,应该赔付张山因汽车停运所形成的损失。
但张山自行委托的公估机构做出停运损失的评估时限及标准不当,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其估算停运损失的根据,法官核定张山的停运损失为76875元。
因此,终审法庭依法裁定砂厂赔付张山汽车停运损失76875元。
砂厂不服,提起再审。2017年12月5日,拉萨市高级人民法庭驳回其再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记者程佳佳通信员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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