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气致彩钢房倒塌砸伤5名工人获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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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张某雇佣李某等5人到其经营的瓜地摘瓜,每小时薪资10元,张某负责接送工人。当日下午工作结束后,张某率领李某等人到瓜地旁的彩钢房内吃早饭。进餐期间,忽然大风大作,彩钢房被毁,将李某刺伤。
车祸发生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赔付医疗费,张某拒不赔付,李某遂将张某诉至南京市尚志区人民法庭。
【审理过程及结果】
尚志区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觉得,张某雇用李某从事相应生产活动,并支付相应薪资酬劳,双方之间产生了个人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有义务对提供劳务者李某的安全进行保障。而造成李某重伤的彩钢房是张某自行搭建、安装,张某是该彩钢房的建设方、施工方,同时是该彩钢房的所有人,且未举证证明该彩钢房不存在质量缺陷,故张某应该对该彩钢房被毁导致李某重伤的损害后果承当侵权赔付责任。
庭审中,张某声称因狂风天气导致彩钢房倾斜崩塌长春彩钢房安装,致使李某重伤,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应该承当责任。法官觉得,尽管事发时存在强对流天气,但不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长春彩钢房安装,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本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故不能减免或减少张某的赔付责任。综上,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当全部赔付责任。
尚志区人民法庭依法裁定后,张某原告至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经西安市高级人民法庭一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则其他设施被毁、塌陷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并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付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则第二人的缘由,建筑物、构筑物或则其他设施被毁、塌陷导致别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则第二人承当侵权责任。
双方之间既然产生了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就有义务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安全进行保障。同时,接受劳务一方还须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觉和排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或伤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在责任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赔付责任。
(孙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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