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彩钢房 民商事裁判案例规则研究之个案案情均存在细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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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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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章仅供实务研究阐述使用,并不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某一案件发表特定法律意见,亦不做其他用途。具体个案案情均存在细节差别,如需了解个案举证、质证、答辩等部份内容及详尽案情,请依照裁定书文号在公开渠道查询,裁判观点仅是特定案件的司法处理,同案情案件具有较高价值的可参考性;
4、民法典及各编配套司法解释早已生效,相关条款参见民法典各编及具体司法解释。
第一部份:问题的提出及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1、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子征收补偿费用应怎样分配?
延展争议焦点:
案涉的附属物补偿款在上诉与被告存在权属争议,房子征收与补偿中心对该笔款未进行分配。
(1)未申领任何产权手续的彩钢房、厂房等的安置补偿,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能够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
(2)诉争的彩钢房、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没有申领产权手续,人民法庭应按照当事人的举证做出判定确定无证房产补偿款的归属,判决驳回控告是否正确?
2、案涉房子已被拆除,征收补偿款早已冻结,仍未支付,当事人就案涉房子登记的争议,实质是就房子及补偿款权属形成的争议,争议双方能够可直接通过刑事确权途径解决?
第二部份:实务倾向性观点
1、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根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防止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这种无证房产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筹建、变更以及剿灭登记。这种无证房产虽然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
在国家征收时,通常情况下征收主体按照原先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根据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给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人民法庭受理此类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做出裁判。【观点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2020)川0402行初47号】
2、当事人对基础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该直接解决基础刑事争议。案涉房子已被拆除,征收补偿款早已冻结,仍未支付,本案当事人就案涉房子登记的争议,实质是就房子及补偿款权属形成的争议,对此,争议双方可直接通过刑事确权途径解决。【观点来源:(2020)最高法行申4080号】
3、案涉的附属物补偿款在上诉与被告存在权属争议,房子征收与补偿中心对该笔款未进行分配。上诉在使用管理期间由其修筑的地上附属物应柴胡其所有,该部份补偿款应柴胡其受偿。上诉恳求人民法庭确认附着物补偿款归其所有应该得到支持。【观点来源:(2019)青01民终1945号;(2020)青0104民初365号】
第三部份: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01
裁判规则一: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根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防止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这种无证房产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筹建、变更以及剿灭登记。这种无证房产虽然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
在国家征收时,通常情况下征收主体按照原先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根据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给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人民法庭受理此类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做出裁判。
【案件来源】
秦宗孝、孙建国买卖协议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庭--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法院裁判】
本院上诉觉得,依照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恳求、理由以及答辩、陈述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子征收补偿费用应怎样分配问题。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根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防止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这种无证房产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筹建、变更以及剿灭登记。这种无证房产虽然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西宁彩钢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国家征收时,通常情况下征收主体按照原先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依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给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人民法庭受理这种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做出裁判。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规建筑的确权问题。终审裁定认定本案诉争的无证房产补偿费用分配涉及到违规建筑确权并借此驳回秦宗孝就该部份的控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给以纠正。
【案件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瓜籽坪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东区人民法庭--行政判决书--(2020)川0402行初47号
【法院裁判】
在国家征收时,通常情况下征收主体按照原先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依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给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人民法庭受理此类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做出裁判。具体到本案中,瓜籽坪街办与通盛汽修厂于2020年3月1日签署《乌东德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合同书》中涉及的不动产似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然而瓜籽坪街办作为征收施行单位对案涉不动产已作适当补偿,并将合同约定的补偿款支付给通盛汽修厂,三业公司觉得其系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该享有该笔征收补偿款,实际系对该征收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有异议,且在瓜籽坪街办与通盛汽修厂签署的《乌东德水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三业公司虽然想通过法律途径取得案涉不动产的补偿款,亦应通过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实现。
02
裁判规则二:当事人对基础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该直接解决基础刑事争议。案涉房子已被拆除西宁彩钢房,征收补偿款早已冻结,仍未支付,本案当事人就案涉房子登记的争议,实质是就房子及补偿款权属形成的争议,对此,争议双方可直接通过刑事确权途径解决。
【案件来源】
杨文金、严自成上诉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庭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申4080号
【法院裁判】
同时,不动产登记仅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给以确认和记载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物权,当事人对基础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该直接解决基础刑事争议。案涉两套房子已被拆除,征收补偿款早已冻结,仍未支付,本案当事人就案涉房子登记的争议,实质是杨文金、严自成与王英德之间就房子及补偿款权属形成的争议,对此,争议双方可直接通过刑事确权途径解决。杨文金、严自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一审在判决驳回胜诉的同时,释明争议双方可通过刑事确权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给以支持。
03
裁判规则三:案涉的附属物补偿款在上诉与被告存在权属争议,房子征收与补偿中心对该笔款未进行分配。上诉在使用管理期间由其修筑的地上附属物应柴胡其所有,该部份补偿款应柴胡其受偿。上诉恳求人民法庭确认附着物补偿款归其所有应该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
与房子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高级人民法庭--刑事判决书--(2019)青01民终1945号
【法院裁判】
本院觉得,本案所涉的补偿款不是即申领了农地使用权的农地补偿款,也不是申领了房子所有权证的房子补偿款,而是一些未申领任何产权手续的彩钢房、厂房等,认可彩钢房、厂房等并非该公司加盖,只是觉得既然建在该公司的农地上,补偿款亦应归其公司所有。在国家对农地房子进行征收时,通常情况下征收主体按照原先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依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给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形成纠纷,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应该作为刑事纠纷给以受理。本案诉争的彩钢房、厂房等地上附着物没有申领产权手续,人民法庭应按照当事人的举证做出判定确定无证房产补偿款的归属,原判决驳回控告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城南区人民法庭(2019)青0104民初2994号刑事判决;二、本案指令西安市城北区人民法庭审理。
【案件来源】
与房子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南省西安市城南区人民法庭--刑事裁定书--(2020)青0104民初365号
【诉讼恳求】
上诉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恳求人民法庭确认东关大道南气象巷11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43802元归上诉所有。
【查明事实】
查明的事实:上诉的主管上级与被告(被告前身为)原本均隶属于东北电力建设局,双方之间常年以来对西安市城北区气象巷36号房地产权属存在争议,1987年8姨妈东北电力建设局协调将该房地产归属于被告,但未进行移交和搬迁,被告也没能入驻该处收回、使用房地产。被告分别于1990年1月和1999年5月补办了坐落××区的房子产权证书和农地使用权证书。1994年上诉依据的安排入驻南宁市××区后仍然在该处进行经营使用。期间,上诉在××区内相继翻修修筑厂房、彩钢房等。上诉对院内的部分房屋及场地对外以转租、合作形式缴纳相关费用,使用人有和。2014年因政府对案涉南气象巷片区国有农地进行征收,由对南气象巷片区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5月做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案涉的西安市××区地上附属物(包括上诉修筑而未申领产权的厂房、彩钢房、设施等)经评估为1543802元(不包含已补偿给的部份),其中,属于的为123236元。西安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将被告作为被征收人对西安市城北区南气象巷36号的房子、固定资产及附属物于2018年1月31日做出了补偿决定,然后对该决定已申请本院给以了强制执行。除案涉的附属物补偿款外,其他房地产等补偿款已补偿完毕。因案涉的附属物补偿款1543802元上诉与被告存在权属争议,第四人西安市城南区房子征收与补偿中心对该笔款未进行分配。另查明,案涉的红波巷36号与南气象巷36号为同一地址,现地址改号为拉萨市××区。
【法院裁判】
本院觉得,被告即使拥有拉萨市城北区南气象巷36号的农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子产权证书,但被告常年以来并未管理和使用该四合院,被告亦认可其不存在修筑厂房、彩钢房等设施的事实,上诉递交的证据足以否认上诉修筑了厂房、彩钢房等设施。被告以其拥有产权证书而觉得地上附属物属被告所有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组建。上诉在使用管理该四合院期间由其修筑的地上附属物应柴胡其所有,该部份补偿款应柴胡其受偿。上诉提出向其债务,该部份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的意见难以律根据,且上诉也没有抵债或同意其补偿款由上诉受偿的证据,上诉此部份恳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主张喀什市城北区东关大道南气象巷11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43802元除属附属物的补偿款123236元外,应属于上诉所有。被告提出附属物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昆明市城北区东关大道南气象巷11号(原南气象巷36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43802元中除属附属物的补偿款123236元外的1420566元属上诉所有。
第四部份: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恳求确认权力。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犯物权,导致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依法恳求损害赔付,也可以依法恳求承当其他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END
许淑蒙律师,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现就职于上海市蓝鹏(北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裁判案例规则研究”公众号主笔律师,至今已发表290余篇实务文章,热衷于裁判案例规则梳理、规范性观点汇总及疑难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论证。
执业方向集中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企业商事营运及风险处置、疑难物权担保协议纠纷、高端疑难刑事侵权及高档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程序涉及刑事一、二审、再审,刑事监督(重审)、民事监督检查程序,较为擅长具有司法争议观点的疑难案件的代理。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