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彩钢房 加盟合同签订后却遭清退,创业者王晓亮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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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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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法眼记者雷洁
“这是如何回事,我钱都交了,设备也买了,如今你和我说开不了业?”
签署加盟协议,协调开办便民网点,自行出资搭建场地……一切打算就绪却被要求离场,这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案起原因
还未开张就被清退
2021年11月,自主创业的王晓亮想要经营零售店,了解到江游公司有项目可以在新村内开办便民网点。此后,通过同学举荐,王晓亮丰镇游公司签署加盟协议,由江游公司负责联系、协调开办便民网点的新村,王晓亮自行出资搭建场地,经营年限为一年。2021年11月26日,王晓亮交付了场地费后,入驻西安市城南区某新村,开始搭建彩钢房,打算店面开张工作。但是好景不长,2022年2月末,江游公司因同该新村住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便撤离,致使王晓亮的便民网点还没开张就被一齐清退。
“这是如何回事,我钱都交了,设备也买了,如今你和我说开不了业?”
“我们正在协调西宁彩钢房,别着急……”
2022年3月末,江游公司向王晓亮开具保证书,承诺如未能进场则退设备费并按实际使用场地的时间返还剩余场地费。时间一天天过去,王晓亮一直没有等到进场的消息,每次找江游公司追讨说法,都被各类理由搪塞,不是说店面面积太大没谈成功,就是说须要更换开办便民网点的新村。
因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对开办便民网点的新村须要达到何种条件也没有作明晰的约定。2022年末,双方约定的经营时间早已过去,王晓亮的便民网点仍然没有成功开张。王晓亮要求江游公司返还货款并赔付损失,受到拒绝后,王晓亮控告至法庭。
对簿公堂
被告不同意退货赔付
去年5月9日,伊宁市城北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上,上诉王晓亮诉称:“被告江游公司承诺为我入驻新村代办经营手续,但我还没开张就被清退,我多次寻问、催促江游公司代办新村选址及进场事宜,江游公司多次以‘好事多磨’‘正在谈’等理由推辞,一会儿说我要求开办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一会儿又说要更换新村。我要求的面积早已从原先约定的30多平方米削减到了20多平方米,也对新村选址做了让步。场地费、设备款、彩钢尾款、货架款、门牌及进场费我都付了,还储备了货品。如今除了便民网点没有开成,自己还赔进去不少钱,囤的货品也没有如期卖出去,江游公司应当退货并赔付我的损失。”
被告江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声称:“原告的便民网点没有开办成功,有部份缘由是和新村住户没有达成共识,但根本缘由是王晓亮对进驻新村的要求偏高。今年7月,在原定新村未能搭建便民网点的情况下,敌方也提供了积极协调其他新村供上诉选择,而且王晓亮都不满意,所以便民网点才迟迟没有开张。王晓亮未开张前擅自进货、囤货,形成的损失不该由敌方承当。同时,王晓亮于2021年11月入驻西安市城南区某新村,到2022年2月末,王晓亮的便民网点已实际使用了几个月。新村便民网点没有开办成功的缘由并非敌方缘由导致,所以,敌方不同意返还货款,更不应赔付损失,恳请驳回上诉的全部诉讼恳求。”
法槌落定
解除协议返还费用
法庭审理后觉得,2021年11月,王晓亮与江游公司约定加盟便民网点,王晓亮早已履行主要义务即向江游公司支付了场地费、设备费等,应视为便民网点加盟协议系上诉与被告签订。双方应该迟延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被告承诺为原告入驻新村经营代办相关手续,但上诉被清退,上诉多次寻问、催促江游公司代办新村选址及进场事宜,江游公司却迟迟没有履行约定。其实江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难以履行的根本缘由在于王晓亮要求开办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对进驻新村的要求偏高,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和王晓亮向江游公司支付门楣费、门牌及进场费的行为可以看出,江游公司对王晓亮开办的便民网点面积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原约定开办30余平方米的便民网点,在被入驻新村强制清后退,王晓亮已就此约定进行了让步,即同意根据20平方米开办便民网点。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江游公司虽为王晓亮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数个新村,但江游公司屡屡以各类托词拖延,无法协助王晓亮进场经营,因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对开办便民网点的新村应达到何种条件并未明晰约定,但可以看出王晓亮一直积极催促江游公司协助代办进场经营事宜,对于双方在中途拟商定进场的新村,王晓亮亦不持异议且希望尽早进场,故江游公司主张协议未能履行的根本缘由在于王晓亮要求开办的便民网点面积过大、对进驻新村的要求偏高的答辩意见,法庭不予质证。协议无法履行的主要诱因系被告依约履行协助进场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限内仍无法履行,使得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口头协议已无实际履行之意义,且双方信任基础早已失去,不存在合作的基础,故对上诉王晓亮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恳求,法官给以支持。
关于江游公司是否应返还王晓亮各项费用及赔付货物损失的问题。协议解除后,仍未履行的,中止履行;早已履行的,按照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可以恳求恢复原状或则采取其他补救举措,并有权恳求赔付损失。对于上诉在本案中诉请退还及赔付的货款,被告江游公司于2022年3月向上诉开具保证书,承诺如未能进场则退设备费并按实际使用场地的时间返还剩余场地费,该保证书应视为双方对应返还费用的补充约定,结合双方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况,应根据上诉实际经营期间占协议约定的总经营期间的比列估算,双方均认可上诉实际经营时间约3个月,则被告应返还上诉剩余场地费。关于上诉主张被告返还门牌和进场费、门头费的诉讼恳求。上诉收取费用,目的是享有在整个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经营场地的权力,因被告未能提供经营场地,其毁约行为引起上诉在剩余协议时限内未能实现协议目的,因而,被告应根据无法履约的期间向上诉返还相应比列的货款。关于上诉要求被告赔付货物损失的诉讼恳求。上诉递交的数张进货收据均未经被告确认西宁彩钢房,上诉虽递交了若干相片以证明货物囤积、滞销,但相片未能彰显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货物数目及价值等详情,故因撤场而导致的货物损失及现场损失是否实际形成、数额多少均无法考证,法官给以驳回。
综上,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裁定:解除上诉王晓亮与被告江游公司的便民网点加盟协议;被告江游公司退还上诉王晓亮场地费、设备费、门牌和进场费、门头费合计54125元。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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