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南关(二期)东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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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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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濮阳县北关(二期)东片区改建楼房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询意见稿)
2018年2月8日
附
范县县北关(二期)东片区改建
房子征收补偿方案
(征询意见稿)
为推动市区建设脚步,提高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城区经济,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政府决定施行北关(二期)东片区改建楼房征收与补偿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结合我县市区建设总体规划及北关(二期)东片区改建楼房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二条征收范围:市区区马颊河以西、解放路以东;汴河以北(含汴河)、挥公东路以南规划范围内的房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房子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本次房子征收主体为新乡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新乡县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农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东关(二期)东片区棚户区改建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施行,同时委托安阳市区关镇人民政府施行城厢镇股民市民的房子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的农地使用权人和房子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房子征收对象、产权调换及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农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农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集体农地征收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申领。
(二)产权调换内容
1.可调换房子部份
2.所在四合院农地部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子找补价值部份;
2.因征收房子导致的搬迁补贴、临时过渡补贴;
3.因征收房子导致的停产歇业补贴;
4.构建物、装修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5.其它补贴和奖励。
第五条被征收房子的认定
在前期摸底排查工作结束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国土、住建(规划)、房产、综合执法、工商、司法(公证)等单位组成认定组,进行下述统一认定:
(一)被征收房子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房子权属以房产部门颁授的权属护照、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不能开具以上护照、文件、文书的,国有农地上房子由农地权属人开具证明,集体农地上房子由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当地乡镇政府核对,并由认定组初审确认。
(二)被征收房外墙积的认定
权属合法的农地、房屋面积以相关部门颁授的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为准;权属合法的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不一致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检测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子用途的认定
1、临街楼房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文书载明的用途执行。
2、临街楼房没有《土地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认定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结果进行对待,认定结果必须公示。
3、企业房子指鞋厂、小作坊、货料场等其他经营性用房。
(四)不予补偿的认定
1、自2010年11月1日《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阻止和取缔市区规划区内违规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子征收范围内违规新建、扩建、改建楼房和改变房子用途的不予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规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凡属违规建筑不补偿,2017年6月20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航拍锁定现况后未申领建设手续的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不子补偿安置。
4、由于项目征收范围与早已施行的房子征收项目有交集,凡在其他项目已征收农地上搭建的构建物、种植的附着物、养殖的牲畜,不予补偿。
违规建筑的认定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照执法记录和锁定现场的影像资料进行认定后递交项目指挥部依照执行。
第六条:房子征收与补偿
对被征收房子的征收与补偿,共筹建了货币补偿与房子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规定采取房子产权调换为主,并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同时执行。
征收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农地房产、附着物,由县政府统一依照相关规定给与补偿,收回农地使用权。
征收范围内集体农地上的房子征收补偿,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监督检测进一步规范征地动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的精神执行被征收房子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的确定,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盖房(2011)77号)的规定,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中的标准进行评估;国有出让、划拨农地及集体农地根据市区区片价记入找补价值。
住宅楼房凡达到《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规定的平房、平房、楼房标准的为可调换房子(符合调换标准的地上被征收房子);非居住性楼房、仓储仓库、单体走廊、简易棚、简易房、彩钢房、石棉平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为不可调换部份。
(一)货币补偿
1、可调换部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2、单体独户房屋三层及以上的部份,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3、不可调换部份,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4、企业房子及租赁农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补偿
5、国有出让士地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除以《征收与补偿合同》中早已按市区区片价记入的找补价值,剩余部份一次性现金补偿。
(二)房子产权调换
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的规定采取房子产权调换为主,并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同时执行。房子产权调换的步骤是先找补平衡,后根据比列调换。沿街店面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货币化安置,不再建设安置房,根据调换面积根据有关规定标准折合现金进行补偿。
1、货币找补平衡原则
为了平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子结构、新旧程度等差别,坚持以货币找补平衡原则,对被征收房子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只用于调换前征收范围内所有可调换房子的差异找补平衡,但不予补偿。在整个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可调换房子中求出一个评估价平块值作为本项目的基准值;其找补金额估算公式为:可调换部份评估价值(可调换房子价值+所在四合院农地价值)-调换后面积×基准值=找补金额。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四合院内的可调换建筑物容积率在0.5以上的,在找补平衡后第一层、二层根据房地产测绘机构检测的房子面积1:1调换。
四合院内的可调换建筑物容积率高于0.5(含0.5)的(房子面积大于四合院农地面积一半),在找补平衡后,根据房地产测绘机构
检测的农地面积的1:0.5调换。
家属楼或多户共用建筑,根据房地产测绘机构检测的分户面积的1:1调换。
(三)奖励办法
1、为激励被征收人拆迁力度,鼓励按合同征收与补偿方法,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针对被征收人签合同和搬迁早晚不同,分别筹建相应的奖励。奖励共分三个阶段,每位阶段10天,总年限为30天。
(1)在第一个阶段(第1-10天)内,订立合同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份奖励可调换部份评估价值的10%,奖励调换后面积的15%;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份奖励房子评估价值的100%;以20户为一个基准单位,全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或私
自改变用途的违规建筑,并能全部通过初验每户再奖励1亿元。沿街店面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
(2)在第二个阶段(第11-20天)内,订立合同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份奖励可调换部份评估价值的8%,奖励调换后面积的12%;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份奖励房子评估价值的70%;以20户为一个基准单位,全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违规建筑,并能全部通过初验的,每户再奖励5千元。沿街店面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8%。
(3)在第三个阶段(第21--30天)内,订立合同并经验收合格。住宅一、二层部份奖励可调换部份评估价值的5%,奖励调换后面积的单体独户三层及以上部份奖励房子评估价值的50%。沿街店面奖励实际经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
2、企业由评估机构开具评估报告后15日内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经验收搬迁完毕的,一次性给与评估价值5%的奖励。
3、在征收部门公示的规定时限内,没有签署合同并初验合格的,不子奖励。
(四)临时过渡补贴或停产歇业补贴
1、住宅楼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合同并初验合格的,给以被征收人9600元/年的临时过渡补贴,初步过渡期三年,共补贴19200元。安置房交付后,另给与两个月拆迁期,共补贴1600元。
2、被征收房子的停产歇业损失补贴,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征收房子具有房子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子;三是已申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账簿。
(1)工业、企业户停产歇业损失补贴,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收益值确定,月平均收益值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根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根据确定;工业、企业停产歇业损失补偿年限为6个月,一次性补偿
(2)沿街店户歇业补贴
凡被确觉得沿街店面的,被征收人签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并经验收搬迁完毕,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歇业损失补偿责令为3个月;不能提供有效纳税证明的,以实际面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子一次性歇业补贴。
3.依法施行强制执行的,不给与临时过渡补贴和歇业补贴
(五)搬迁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搬家时应给与相应补贴。具体如1.给子住宅楼房被征收人搬迁助(含供排水、生活用电简易彩钢房搭建和价格简易彩钢房搭建和价格,电视、电话等补贴费用)2000元(以被征收人户籍本为准,4口人为基准单位,每降低1人降低100元,高于4口按4口估算)。
2.沿街店面根据18元/m的标准一次性给付搬迁补贴。
3住宅楼房与沿街店面的搬迁补贴费已包含动迁补贴。
4.对企业的搬迁补贴根据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以补偿。
5.被依法施行强制执行的,不给与搬迁补贴。
第七条:征收与补偿合同的签署
(一)征收与补偿合同签署的当事人为房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农地使用权和房子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所有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定合同,如所有权人过世的,则由全部合法承继人或委托代表人订立合同
(三)征收设定抵押房子的,被征收人订立合同15日内,不能提早偿还或则解除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可根据评估价值相当于担保债务部份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申领公证遗赠。
(四)房子征收与补偿合同书签署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子的农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护照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代办注销。
(五)合同签署的时限和地点,由本项目指挥部公示通知。
第八条:房子征收与补偿款支付方法
第四条第(三)款中除被征收房子找补价值部份外,其他货款(构建物、装修装潢部份及其他附着物、搬迁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或停产歇业补贴费、其它补贴和奖励等)在被征收人订立合同并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内,由项目指挥部一次性支付。
本次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只针对被征收人支付。生产经营者承租被征收房子,要求相关补偿费用的,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与被征收人协商分配;没有约定的根据公正原则参照本方案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条:安置房的选房及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选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子调换的,推行旧址建设安置。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署合同并初验合格的先后次序确定选房序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根据“建筑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子建筑面积,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合并估算建筑面积。
房子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具体跃层及标准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一至五层没有价差;六至九层每增高层,递增15元/m2;十层至十八层在九层基础上每增高三层,递增20元/m2。
安置房成本价:待安置房建设完毕后,以县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南县审计局审计的结果为准,市场价:以收楼时的实际价钱为准,该价位为安置区域内住宅楼房平单价
(二)超出部份购置办法
因房子设计跃层、建筑面积大小与应调换房子建筑面积不致等诱因,选房时出现超出或高于应调换房外墙积的情况时,根据以下形式结算
1、安置房选择原则上不得多于可调换面积的90%,不脚部分按安置区域内住宅楼房平单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因为奖励面积不参与找补,即不缴纳任何价值费用,所以在选择的安置房面积高于应调换面积时不退补任何价值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调换面积+奖励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按成本价购置;在10㎡-20㎡(含20㎡)的,按让利价(安置区域内住宅楼房平单价的90%)购置: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区域内同楼层的市场平均购置。
3、调换面积大于50㎡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垂化安置的根据安置区市场价估算,其他新政不变。
(三)被征收屋所有权人有房产证(且已足额收取税费)的,在安置房办证时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融资等有关税费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的让利新政。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施行过程中,被征收人或则房子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可的,由开具估报告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则居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强调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开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则房子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市评告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别,房子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复核评平估费用原房地价钱评估机构承当。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国有地上房子征收补偿争议,根据《国有农地上房层征收与偿》等规定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议,或则被任房子所有权人不明晰的,由征收部门根据《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于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自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回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请行复议,或则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改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集体农地使用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早已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由县农地管理部依据《士地管理法施行细则》规定,做出勒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三)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该在补偿合同约定或则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迁。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根据《中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的规定,依法中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后拒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拒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申请徐州仲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生效后,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庭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注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安置结束止
图片信息:
信息来自:洛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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