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是否违建?农村建厂房需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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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网友:该地区为开发区,而且周边大多是乡镇农耕用地,好多人租赁了耕地开厂房,租赁村里耕地开厂房算是违建吗?农村开厂房须要办什么手续?
一、租赁村里耕地开厂房算是违建吗?
(一)耕地可开厂房服务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则服务于农业生产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农地复耕,占用耕地的应复耕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1、工厂化小麦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种植中家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种植水塘、工厂化种植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秧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双层,大于15平方米)用地等。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动物疫病病害防治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家禽饲养牛粪、污水等废弃物搜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化肥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储存、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公路”规定的场内公路等用地。
《通知》还规定,各地应严格把握上述要求,禁止随便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储存、加工和农机具农资储存、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渡假场所、各类山庄、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种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耕地开厂房应控制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鞋厂化水稻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生猪饲养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殖、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列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按照规模化粮食生产须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养殖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养殖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由以上第(一)和第(二)点可知,倘若所开厂房为服务于农业生产且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用地规模,那耕地开厂房是可以的。
二、农村开厂房须要代办什么手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市级政府初审同意。申报与初审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农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耕、交还和毁约责任等有关农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署用地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根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递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合同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级政府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村民签署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三)市级初审。市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农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智,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协议进行初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初审意见,重点初审设施用地的合理智、合规性以及用地合同,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初审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初审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合同的施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地变更调查、登记和清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农业部门做好农地承包协议变更和流转协议备案、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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