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5 日起广州市住建局施行通知:商品房与车位车库可同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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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11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实施的相关通知规定
新快报讯记者王彤通信员穗建报导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商品房住户订购车位车库需求,11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开始实行。住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订购车位,药企不得捆绑销售。假如车位少,一套房子只能相应订购一个车位或车库。
按照通知,北京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施行,即商品房项目销售阶段,依法已申领地下车位车库首次登记的,可申请车位车库同步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住户的须要。
订购商品房的住户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订购配建车位车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捆绑销售;车位车库销售货款列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
建筑区划内可用于销售的车位车库数目(机械车位、无障碍车位、社会停车位等不可售车位除外)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子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住户每订购一套房子,只能相应订购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数目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子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仍未买房住户可以选购可售配建比列数目车位或车库的权力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订购更多车位或车库的房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车位车库同步销售方案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建筑区划内住户,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单独公示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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