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扩大行政赔偿直接损失范围,这些损失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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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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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前言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行政赔付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2022年5月1日即将生效,对行政赔付案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和裁定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关于赔付范围,《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明晰对财产权导致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行政赔付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修订适度扩大了直接损失的范围,通过列出的方法明晰了存款月息、贷款月息、现金月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该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晰对财产导致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行政赔付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的规定结合过往案例简略梳理行政赔付案件中对于“直接损失”的相关问题划分,供读者参考。
一、直接损失的相关规定
《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害的,依照下述规定处理:(一)处罚金、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则违规征收、征用财产的,退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导致财产受损或则灭失的,根据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付;(三)应该退还的财产受损的,才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付金;(四)应该退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付金;(五)财产早已拍卖或则变卖的,给付拍卖或则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显著高于财产价值的,应该支付相应的赔付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的,赔付停产歇业期间必要的常常性费用支出;(七)退还执行的罚金或则罚款、追缴或则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则转帐的,应该支付建行同期存款月息;(八)对财产权导致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付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第十二条国家赔付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述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导致赃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毁的;
(二)违规使用保全、执行的赃物导致受损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按揭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按揭借贷状态下的按揭月息。执行上述货款的,按揭本息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按揭借贷状态下的按揭月息;
(四)保全、执行导致停产歇业的彩钢房折旧年限,停产歇业期间的员工薪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常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行政赔付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下述损失属于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歇业期间必要的常常性费用支出”:
(一)必要留守员工的薪水;
(二)必须缴交的税金、社会保险费;
(三)应该收取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子场地房租、设备房租、设备摊销费;
(五)维系停产歇业期间营运所需的其他基本支出。
第二十九条下述损失属于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月息、贷款月息、现金月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该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导致的其他实际损失。
二、实务中常见问题
01何为直接损失?——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
通常来说,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降低或失去,但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最法院在认定直接损失时并非从现有财产角度理解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必然可得利益,是指并不依赖其他外在条件的成就,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该利益则为赔付恳求人必然获得。而不确定发生的利益,是指虽然不存在国家赔付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才能实现的利益。
CASE1:最法院公布参考案例:周某甲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迁行政赔付案——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该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导致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一)基本案情
周某甲在某自然村集体农地上拥有房子两处,该村于2010年起开始施行农房回迁整修。因无法与周某甲达成安置补偿合同,2012年3月,动迁办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周某甲不服诉至法庭,恳请判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安置赔付人民币8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官觉得,涉案房子已被拆除且难以再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对建筑面积、附属物等亦无异议,从有利于周某甲的利益出发,可参照有关规定并根据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钱估算涉案房子的赔付金,遂裁定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付周某甲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恳求。周某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庭申请上诉。
最高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付法维护和救济被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付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除了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该包括虽有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农房动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本案中,假如没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规强拆行为的介入,周某甲是可以通过回迁安置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故这部份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该列入国家赔付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CASE2:张新社、张新亮错误执行赔付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赔申108号】——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导致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何谓直接损失,国家赔付法中未做出明晰规定。《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赔付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述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导致赃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毁的;(二)违规使用保全、执行的赃物导致受损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按揭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按揭借贷状态下的按揭月息。执行上述货款的,按揭本息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按揭借贷状态下的按揭月息;(四)保全、执行导致停产歇业的,停产歇业期间的员工薪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常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该司法解释对何谓直接损失也同样未作明晰定义,但通过列出的方法对直接损失进行了直白的叙述。通常意义上,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降低或失去,并将其与间接损失对应理解,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般理解。但从对该法律解释有关直接损失的列出规定看,对直接损失不从现有财产角度理解而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理解更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的初衷。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就不属于直接损失。必然可得利益,是指并不依赖其他外在条件的成就,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彩钢房折旧年限,该利益则为赔付恳求人必然获得。而不确定发生的利益,是指虽然不存在国家赔付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才能实现的利益。
02是否构成直接损失?
违规建筑?
CASE3:常步辉、山西市长治市魏郡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付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赔申155号】
因而,恳请赔付的前提是合法权力的损害。本案中,上诉申请人原宅基地上房子因南石槽村城中村改建被拆除,该村村委会已向其提供了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权力,其在村委会统一拆迁安置之前又到已拆房子所在位置上建设房子,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盖房用地审批手续。因而案涉房子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筑的合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付的范围。
CASE4:赵同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5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付、补偿的案件中,上诉应该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赵同立恳求赔付种植场、屋内物品、圈舍、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因案涉种植场的建设无合法审批手续,原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种植场、圈舍属于合法建设,并无不当。拆除违规建筑,对于不具有可回收借助价值的建筑垃圾,一般不予行政赔付。只有存在可回收借助的建筑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导致当事人损失的,方可给以行政赔付
权益救济费用和防止损失扩大开支的费用?
实践中,主张损坏权益的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因相关诉讼而形成的开支;防止损失扩大而总额的费用主要包括救援费、保管费等等。
CASE5:常步辉、山西市长治市魏郡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付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赔申155号】
上诉申请人恳求恢复原状没有法律根据,其要求赔付租金费、律师费等亦不属于行政赔付范围中的直接损失。
CASE6:、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付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477号】
(三)关于其他损失问题。因路堤、消防水管、电缆、大门、窨井、彩钢平房、活动板房等损失,均已包含在房地产损失的评估范围内,变压器耗损费用、恢复生产重建办公楼和寝室费用、人员薪资、律师代理费等损失恳求,均不属于行政赔付的范围,原审法官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CASE7:高新印、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591号】
关于高新印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高新印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与被诉强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给以支持。
“投资按揭月息损失”和“应得补助的月息损失”?
CASE8:兰溪县常青庄园老年公寓、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付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2号】
一是关于“投资按揭月息损失”和“应得补助的月息损失”。首先,就“投资按揭月息损失”而言,对于上诉申请人在上诉申请书中所主张的“被申请人缴纳的税、设计费、勘测费等税金达百万”,本院觉得,由行政机关依法缴纳的相关养路费属于上诉申请人的部份投资,因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做出项目审批造成上诉申请人难以全面复工、长期处于不确定期盼之中,上诉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延误之过失而针对此部份费用的月息提出赔付要求,具有合理智。上诉申请人在原审期间也向法庭递交了其从2010年起向多个部门收取的用地送审费、代上缴省新增建设用地农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征用款、青苗补贴款、土地管理费、开垦费、测绘费、征地公积金基金、森林次生林恢复费、、地质评估费环保技术服务费、规划设计费、折抵指标费、耕地占用税等大量费用收据90余亿元;被申请人在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组织的听证中认可上诉申请人“有70多亿元交到政府”,并认可“如果早已交给政府的费用,因为延误导致的月息损失应当存在的”。本院觉得,这部份费用所形成的月息有必要列入《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对财产权导致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之“直接损失”范围。国家赔付制度筹建的本意,在于填补公民因国家行政权或则司法权的违规运用而遭到的损失。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付法》在维护和救济因遭到国家公权利不法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理解上述“直接损失”涉及月息估算问题时不宜仅限于《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有关“返还执行的罚金或则罚款、追缴或则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则转帐”,还有必要延及类似本案因行政不作为所形成的以行政交费方式所投资金的月息估算。上述养路费虽有被申请人直接缴纳,收取后自身也不直接形成月息,但正是因为被申请人常年不履责,使得上诉申请人向公权利机关开支大笔费用后却未能正常举办建设,以交费形式投入的资金难以形成效益,由此对这部份因滞延审批导致的经济损失可通过对已列入公共资金的前期投资付息之形式给与赔付,在此意义上才能构架行政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视为投资人投资的直接损失。本院重申,对《国家赔付法》有关“直接损失”的确切理解,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不当限缩赔付义务机关应该承当的国家赔付责任,明晰不作为情形下的行政赔付范围,以减轻纠纷,统一裁判尺度,展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付”的法整治念。
剩余合同期内可得利益?
CASE9:孙景鹏、山东省泰安市海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付赔付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赔申677号】
本院经审查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征收、征用财产的,被害人有取得赔付的权力。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导致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行政机关违规占地期间导致的损失,以农地出租约间的合理房租估算,不违背前述规定。恳求支付剩余承包期限的可得利益,不属于应予赔付的“直接损失”范围。
三、结语
直接损失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建立现行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基本权益。笔者觉得,现阶段直接损失的认定就能更好彰显保护被害人的行政赔付目的,也能在实践中以便法庭统一裁判标准,尽量避开过往实践中对“直接损失”标准认定不一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付法》在维护和救济因遭到国家公权利不法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更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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