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乱象:建新不拆旧、占用耕地建房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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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1、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建
农村群众盖房,有的在原地拆旧建新,但房子还没盖好,家里就没房屋住了。为此,好多人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房子建成后,拆除原有的旧房,将旧居基地归还村集体。
但一些人为了多占农地,房子建好后不拆旧房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产生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违反了现行“一户一宅”的要求。此类情况显著违规,必须“建新拆旧”。
2、近期新增房子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盖房,已经不是哪些新鲜事。过去,农村宅基地管理没这么严格,好多人纷纷仿效,在自家耕地上盖房。但如今,随着粮食安全日渐遭到注重,耕地保护空前严格,严禁任何方式的私自占用耕地。
农户占用耕地盖房,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整治举措。其中,多地要求2020年7月以来新建的占用耕地房子全部拆除。假如你家里有,一定要注意。
3、无人居住的老旧危房
近些年来,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每年都有无数的农村人在城市安家落户,再也回不了农村老家。她们在农村住的房屋,时间长了就成了老旧危房。还有的,父亲逝世后,承继了父亲留下的老房屋,但家里不用住,仍然空置着。假如常年得不到维护,也会弄成老旧危房。
这种老旧的危房已经残破不堪。断壁残垣一方面影响农村村容村貌,另一方面也是安全隐患,由于谁也不晓得哪些时侯可能崩塌。为此,为改善村容村貌,去除农村安全隐患,各地要求拆除村内老旧危房。
4、果园、大棚等超标照护间
在许多村落外的田间地头,时常能看见许多房舍和简易的小房屋,这是农户自己在田间地头搭建的看护房,也充当小库房。这些小窝棚、哺乳室,在果园、蔬菜暖棚、农场里尤其常见。
曾经,这些小窝棚非常狭小,各家各户随便搭建。因为堆放乱放、乱搭乱建,常年出来会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村容村貌建设带来隐患。并且,部份看护房还存在不合理占用耕地的问题。为解决这种问题,近些年来,各地纷纷开始整顿拆除违法养老院。
5、私搭乱建彩钢房
彩钢房在农村也比较常见,通常用作库房、车库。因为其建设成本低、速度快、易于动迁等特性,遭到一些农民的欢迎。彩钢房的害处是狂风天气容易被吹翻,导致人员死伤,现实中早已出现过多次。为此,如今农村的彩钢平房要拆除。
这种房子建筑在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高中要拆除,农户要注重。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有“六不准”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盖房有“六不准”:
一、不准随便多层修筑。新建或翻修房子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通常不容许建三层以上楼房。在农村建造或修葺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须要专业的施工团队施工,同时还须要向乡镇政府提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盖房推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通常由地方农地管理法规做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以拆除,但通过合法承继等方法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容许的。
三、不准随便修缮农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整修旧房、危房时,必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要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子,违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四、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该符合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不准私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居住须要,不容许私自改变农地用途,例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鞋厂或盖房转让。
六、不准未批先建。盖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授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农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该代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农地借助年度计划分批次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则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则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农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举措,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该符合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该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领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容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借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变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则个人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则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该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农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农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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