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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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规定,东海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就《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东海县政府网站公告及现场张贴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在公告和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通过电子信箱、现场反映等方式,就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能否提高违法建筑材料补助和签约奖励标准等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文件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无修正。
特此公告!
附件: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4日
东海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正稿)
为加快我县棚户(旧城)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东海县人民政府拟对城南片区改造项目五期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五)《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连政规发〔2011〕5号);
(六)《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
(七)《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八)《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
(九)《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十)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东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牛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征收四至范围:东至245省道、南至徐海路、西至城南小学、北至高铁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具体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六、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
九、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摇号或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擅自翻建、扩建所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非房改房实测面积(不含擅自翻建、扩建所增加的面积)与权属证书载明房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民房建筑证件)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建筑,以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性质、面积为准,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三)在土地确权认定范围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征收建筑,按以下方法认定处理:
1、在1999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有记载的,参照合法建筑处理。
2、在1999年城区航测地形图上无记载,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被征收一层、二层房屋,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参照合法建筑处理;三层及以上部分,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3、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
被征收房屋一层全部及二层建筑面积80%部分,在补缴相关规费及罚款后,参照合法建筑处理。二层剩余20%建筑面积及二层以上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4、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5、用夹芯板、彩钢瓦等材料建成的简易建筑,给予材料补助,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四)无土地确权材料被征收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在2016年正射影像图已存在的,由相关居委、街道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房屋及土地权属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因历史原因超出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的建筑,在2011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给予重置价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十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付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屋相等面积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按照安置房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结算。
2、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3、安置房概况:安置房位于徐海路北侧,晶祥苑小区五号,具体位置、户型、面积和价格详见现场选房图。
4、安置房的选择办法: 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及户型,按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自行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配备相应的储藏室,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按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择购买,并可享受优惠政策。
5、被征收房屋调换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该部分不再进行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调换首套房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按照不超过1倍标准予以调换。如调换二套房后仍有剩余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此标准以此类推。
6、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房最小套户型面积的,只限于调换当前可选房源中最小户型安置房并按照安置房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结算价款。
7、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结算: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选定的安置房,按图纸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总价,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具体房价款按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8、安置房交付时间: 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
9、安置房交房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值确定。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东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且放弃选择安置房而选择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七)本次房屋征收将采取集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发布通知。
十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和性质以房产证、土地证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或性质有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
(三)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十四、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月起彩钢房拆除补偿多少钱,按实际逾期过渡时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签约及搬迁奖励
1、签约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建筑评估价基础上增加8%,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合法建筑评估价基础上增加4%,奖励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约定搬迁时间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签约及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第31日及之后签订补偿协议或在约定搬迁时间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奖励、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之内(含30%)的部分彩钢房拆除补偿多少钱,在市场价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8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之外的,按市场价计算。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可按照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的材料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产权调换及其他补助政策。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损失。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绘,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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