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发布时间:2024-08-02 15:20:48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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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检视和建立

戴瑛

主任、四级中级检察官

柏茹

合肥高铁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摘要:铁检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因为其体制变革缘由及管辖的特殊性,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过分窄小、案件管辖不明、铁路和地方行政职权分配不清等问题。对此,应把高铁运输安全领域列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明晰由铁检机关管辖;进一步剥离高铁系统行政职能;适当扩大基层铁检机关的层级管辖范围;与高铁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关键词:高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管辖特征体制困难

全文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高铁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兰铁分院”)下设四个基层院,分别为长沙、武威、西宁、银川高铁运输检察院。2012年全省铁检体制变革后,成都、武威两个基层院继续隶属江苏省院,西安、西宁两个基层院的人事聘任和赃物保障分别划入属地广西自治区和云南省院,但检察业务依循过去业务指导关系,由兰铁分院继续指导,案件报表数划入河南省院案件管理系统。也就是说,管辖范围囊括甘青宁藏四省区(南昌铁检院同时管辖青藏高铁公司在拉萨自治区内的高铁沿线部份)。除兰铁分院外,全省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铁检分院还有上海、上海、广州、成都、南昌、乌鲁木齐6个铁检分院,涉及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因而以兰铁检察两级院为督查对象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图1)

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图2)

一、兰铁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现况和特征

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图3)

[案例一]西安高铁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兰州铁检院”)于2020年9月补办的一起宁县县忠和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职使得高铁用地被侵吞案,系在成都城际高铁北环线K32+276处高铁桥下搭建彩钢房、堆放杂物,强占高铁用地,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桥面展宽,严重影响高铁行车安全,殃及高铁乘客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西安铁检院按照高铁安全保障“双段长”制及地方政府岗位职责,向凤县县忠和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职,最终该案按要求整改。

[案例二]2020年4月,西安高铁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银川铁检院”)代办的广西苗族自治区中坝镇禁牧区违法饲养牲畜害处荒漠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系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检和国铁集团联合发布的高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一。包兰高铁中坝镇石空镇至余丁乡区段多次发生居民饲养牲畜跨越铁道、逼停火车车祸,非常是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起码发生14次马群在高铁边食草、穿越等危险情形,并发生3次逼停火车风波,除了破坏荒漠高铁沿线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高铁行车安全。西安铁检院向中南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职,两个行政单位通过联合专项清除活动,积极整改,效果明显。

[案例三]2019年3月、2020年5月期间,青藏高铁集团先后就青藏线K385+565、K385+376、K385+500、K385+530、青藏线下行线K385+260共5处安全隐患向云南省乌兰县人民政府致函恳求协助排除隐患,乌兰县人民政府批转铜普镇政府、乌兰县水利局、乌兰县农牧和帮扶开发局后,相关部门未采取任何整改举措,后成都高铁运输检察院介入调查。查明:在K385+565、K385+376涵处,乌兰县铜普镇都兰河村修筑便道,低于涵口,堵塞涵渠,常年积水,雨季已导致涵口坝体下沉;在K385+500、K385+530排水沟处,都兰河村修筑便道,堵塞涵渠,积水常年曝晒坝体本体;在下行线K385+260涵处,都兰河村修筑沟渠,妨碍高铁涵渠行洪,导致涵内严重郁积,失去排洪能力。以上安全隐患有导致火车脱轨、颠覆等严重后果的风险。最终该案在各方努力下顺利整改。

[案例四]2020年9月,宝鸡高铁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觉,兰新高铁途径黑龙江省临洮县罗汉松驿镇境内的部份路段存在大量侵界林木,违背了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殃及电力设施安全,向五原县罗汉松驿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

从表格和案例可以看出:

第一,新领域探求在兰铁检察代办的案件中所占比列较高,2019占比42.30%,2020年占比63.27%,彰显为路外环境影响行车安全。[1]具体表现包括高铁沿线彩钢房彩钢板被狂风掀至高铁接触网、树木生长延展至铁轨上方、煤矿开采致山石滑落至高铁线路、上穿下跨高铁造桥涵洞、动物迁徙跨越铁轨逼停火车、市政设施老化害处高铁营运安全等。如案例二,居民在禁牧区违法饲养马匹,马群在高铁边食草、穿越,发生逼停火车的危险情形;案例四,在四川省松潘县罗汉松驿镇境内的部份路段存在大量侵界林木,违背了高铁领域相关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风险。

第二,并入为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案件存在非典型性特征,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该领域案件。[2]如案例一,企业在高铁桥下等高铁用地上搭建彩钢房、堆放杂物等,既害处了高铁营运安全,又强占了高铁国有用地使用权。又如,倾倒垃圾至高铁沿线,属于国有资产保护领域还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并不明晰,通常兰铁检察系统的做法是在高铁用地上倾倒垃圾,算作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高铁红线外倾倒垃圾,算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第三,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从未踏足。《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了高铁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高铁作为企业,对高铁用地的管理是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对高铁用地仅享有调查、申报、统计、监督、监察等权利,纠纷处置和处罚、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大权利依然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农地管理部门。高铁用地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利表现为不完整不充分的特性。基于管辖的缘由,兰铁分院四个基层院尚无该领域案件。

第四三门峡彩钢房,案件归类不具有明晰性,存在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形。高铁点多线长,路内路外环境纷繁复杂,有些案件情形不能清晰划分到底处于路内还是路外,甚至跨越路内路外,造成难以确切归类。如案例三,居民在高铁涵、排水沟处修筑便道、水渠,纵贯路内路外环境,可以算在造桥挖涵小类内。但是在大类归类时,不具有典型性,或则并入新领域探求,或则并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二、铁检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过分窄小,铁检机关所办部份案件没法进行归类

法律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以及侵犯英雄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以上五种类型并不能有效囊括铁检机关申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据悉,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铁检机关不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领域范围的探求,变革的指导意见是积极稳当推动,鼓励各地方在诉前程序进行积极探求。

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图4)

经过近两年半的司法实践,铁检机关申领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集中彰显为以下几类:(1)侵吞高铁用地,包括在高铁红线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高铁渡槽下堆满、悬挂物品,搭建场地;(2)破坏高铁坝体,影响高铁行车安全,包括向高铁安保区内排放废水,在高铁沿线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爆破),在高铁周边抽取地下水;(3)在铁轨附近下穿上跨,存在安全隐患,包括铁轨上方纵贯道路桥梁、铁轨下方挖建涵洞等设施;(4)高铁沿线形态复杂,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包括在高铁沿线搭建彩钢房等建(构)筑物、种植影响高铁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行道树,在高铁沿线建造、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易爆等危险场所;(5)破坏高铁沿线生态环境,影响高铁营运环境,包括在高铁沿线堆满垃圾,排放生产生活废水、烧荒等;(6)高铁站车乳品药品安全卫生问题,影响广大游客的饮食健康、获得急救的权力,包括证照不齐,证照、药品、食材过期,乳品生产环节卫生状况不达标,防疫期间特殊用具的保存废弃程序不规范等。

结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归类,第一类勉强并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但不具有典型性;第二类、第五类并入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第六类并入为乳品药品安全领域;第三类和第四类难以进行归类,算作新领域探求。

(二)因为铁检机关的专门属性,造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不明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检察院和法庭管辖,以属地管辖为通常原则,个案指定管辖为补充。对于铁检机关这类专门检察机关并没有单独赋于类案管辖权。问题在于,涉铁公益诉讼处于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盲点,且铁检机关监督地方行政机关名不正言不顺。虽然高检院在2019年公益诉讼工作要点中明晰提出了“涉铁公益诉讼”概念,胡卫列校长强调铁检机关申领这种案件属于新领域探求。[3]高检院还将西安铁检分院代办的广东省平顶山市违建溪河害处铁路营运安全一案作为跨行政区划典型案例在检答网上发布。并且因为没有明晰授权,又是新领域案件,实践中容易招致指责,也未能向法庭控告。据督查目前全省仅三例涉铁行政公益诉讼控告案件。[4]经剖析发觉,两起由地方检察院提起诉讼,一起由铁检机关提起诉讼后胜诉;三起案件均不是纯粹的影响高铁营运安全新领域案件,还牵涉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即可以归入“4+1”领域内。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诉前程序中根据既有管辖范围各自举办工作,一旦涉及到诉讼,铁检机关并不其实地享有管辖权,须要一案一请示。

据悉,部份地方检察机关基于工作考评压力等诱因,也会把监督触角伸到涉铁领域来“抢案源”,短期来看争了一时输赢,常年来看给高铁企业带去一种争抢案源的不好印象,反而人为降低了和高铁企业的沟通成本,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了检察机关统一对外形象乃至司法权威。

(三)高铁和地方行政职权分配不清,造成难以确切确定责任单位

银企分离仍然是近些来企业变革的重点问题。2019年6月,转制创立(以下简称“”)并即将挂牌。这一名称的变更标志着高铁企业公司制变革最后一步的完成,也意味着高铁“政企分开”的变革告一段落,昔日政府部门彻底化身为市场竞争主体。[5]但是实践发觉,高铁企业内部仍然享有一定的行政权。这种行政职能通常不完整,通常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高铁企业的行政主体身分呈现出不充分、不典型、不规范的复杂性特点。[6]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一方面地方行政单位不进军涉铁行政监管,高铁行政单位一般以不享有完整的行政权,如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具有监督刚性为由,进行抗辩。另一方面在高铁系统,也存在机构设置复杂、职权不清的问题,仍然未能确切划分责任主体。就高铁乳品安全监督领域,高铁乳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高铁乳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高铁卫生监督所为执行机构,在高铁内部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不利于举办检察监督。[7]又如,在安全生产监督中,高铁监督管理局属于行政机关,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内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其部份职责来自于高铁监督管理局委托。

(四)铁检机关没有同级政府人大,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代办中沟通成本高

铁检机关仍然没有对应的同级政府,也不存在同级人大的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代办中,因为缺少同级政府人大的沟通协调,和地方行政单位沟通成本高,工作推动难度较大。另外地方政府内部职能界定存在差别,铁检机关难以确切把握。再加上近几年机构变革,各级政府部门合并、职能分拆,机构职责频繁切换,部份地区甚至会进行临时性、差异化机构配置,铁检机关难以确切划分监督对象。如案例五和案例六。

[案例五]2018年8月,西安铁检院在申领在高铁桥面下倾倒渣土导致侧压害处桥梁安全一案中,找到桥面所在辖区天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职,被告知因为城市发展的须要,该区域及其他三个区域的综合管理执法工作由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履职。基于同级监督的原则,西安铁检院未能举办工作。为了案件的顺利代办,最后该院绕过寿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找到具有农地管理职责的寿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职,即使案件最终顺利办结,但存在选择性司法的情况。

[案例六]2020年5月,在合肥市桥西区一处公路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在高铁安全保护区内拼凑建筑材料。西安铁检院向西安市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中得知,该处施工项目属于省级工程,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管理。西安铁检院基于属地管辖的原则,在多次沟通后更改了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认定西安市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协助管理的职责。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据悉,有些案件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各级政府为监督对象难度较大。此类情况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各方的思想认识问题。各级政府会把检察机关看作是自己的组成部份,觉得是上下级关系,不愿接受检察监督。铁检机关因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管辖不明,通常都是诉前检察建议,同时因为缺少监督刚性,通常也不愿监督各级政府。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8]、“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9]之规定,基层检察院不享有对市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司法实践铁建检机关常常向政府各职能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但因为所涉案情重大,各职能部门均不能单独解决问题,最终还得求援于同级政府,如案例七。

[案例七]西安市桥西辖区内一高铁隧洞上方存在大量违规建筑,有严重影响火车运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经调查了解,此处违规建筑属于政府异地搬迁安置项目,拆除涉及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及桥西区政府等单位。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历史诱因在其中,未能清晰划分各方的职责范围,无论针对那个单位发送检察建议都不能充分履职,最终还须要桥西区政府协调各方,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解决。西安铁检院对西固区人民政府没有管辖权,未能跟进案件,最终该案移送兰铁分院申领。

(五)高铁领域线索发觉来源单一,铁检机关难以保持独立性充分履职

铁检机关的线索来源基本上是由高铁机务段、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供。铁检机关属于“等米下锅”的境况。因而,铁检机关难以保持完整的独立性。如,在影响高铁安全生产运输的案件代办中,铁检机关完全可以对高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但因为这种线索一般是高铁监督管理局向铁检机关提供的,为了常年的合作共赢,铁检机关常常另辟蹊径找寻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渎职情况,从而监督。

三、铁检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高铁运输安全领域属于公共利益保护的范畴

公益诉讼制度的提起致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益”相对。国家利益是一种集合利益,通常包括政治性的代表主权国家的所有利益和经济性的由国家所有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指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享有的利益,特征集中彰显在公共性和不特定性上。[10]高铁运输安全领域应属于公共利益保护范畴:其三,高铁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经济大动脉,承当着客运和物流的重大使命,是公共产品,在经济层面上代表着国家利益;其一三门峡彩钢房,高铁客运以保护不特定多数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一致;其一,高铁领域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车祸都是由国家举全省之力举办施救,施行兜底保障,充分彰显了铁路运输安全领域的公益属性。

(二)铁检机关具有跨区域特点,与部份案件类型特点吻合,具有制度优势

高铁运输先天跨行政区划,这是铁检机关与地方检察在管辖特点上最大的区别。其二,无论是在已授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还是在新探求的高铁运输安全领域,都存在跨区域的特点,地方检察在办案过程中易出现管辖交叉的问题,不利于工作的举办,就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相反,铁检机关在线索获取、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方面,具有地方检察难以比拟的优势。其一,跨区划案件常常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牵涉到地方利益,行政干预、诉讼“主主场”问题频生,不利于司法公平的实现。[11]铁检机关具有先天的“去地方化”属性,近些年变革也早已从高铁系统剥离下来,逐渐实现“去行业化”,以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平的实现。其一,铁检机关案源较少,举办涉铁公益诉讼才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案件量不平衡的问题。近几年,铁检机关普遍处于业务量不饱和的状态。[12]相反,地方检察却仍然陷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适当扩大铁检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范围,既能解决铁检机关案源不足的问题,又能分担一部份地方检察的工作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率原则。

(三)铁检机关举办行政公益诉讼,反推推动高铁企业体系化管理,实现公益保护的最高追求

其二,个体权力救济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微乎其微。在与高铁企业发生侵权纠纷时,个体的司法救济仅能根据刑事诉讼救济原则填平,难以推进高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创新管理的考量。其一,高铁运输安全整治体系呈现碎片化特征,无法产生有机整体,实现体系化管理。高铁生产运输营运,呈现跨领域、多单位协作的特性,客观上表现为自成体系、无法统一诉求,也就造成容易出现整治真空、治理冲突和整治混乱等问题。[13]其一,高铁监管执法主体常年处于监督缺位的窘境,不利于促进高铁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部份存留于高铁系统内部的行政职权,因脱离于行政机关,不能被有效监管。高铁领域的行业监管机关,通常是垂直领导,监督疗效有限。据悉,行业监管必然存在行业保护的先天缺陷。鉴于此,由铁检机关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在高铁系统举办行政公益诉讼,才能通过案件代办推进行业发展的目标,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整治的机能,实现“公益”保护的最高追求。

(四)高铁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亟待外部力量介入帮助解决高铁营运线下安全隐患

在面对线下安全隐患涉及到地方责任的时侯,高铁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向属地政府致函,恳请给以协助解决。并且致函形式没有任何强制力,假如地方政府不配合、消极怠工、以文件解决文件,线下安全隐患仍然得不到解决,有些问题长此往年就显得积重难返。铁检机关管辖涉铁领域案件,在问题的处理中才能发挥司法权威,协调多方力量,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是高铁企业所渴望的,是一项多赢双赢共赢的措施。如案例三,青藏高铁集团先后几次向西藏省乌兰县人民政府致函恳求协助排除隐患,乌兰县政府批转铜普镇政府、乌兰县水利局、乌兰县农牧和帮扶开发局等单位后,相关部门未采取任何整改举措,后续不了了之。最后该案在拉萨铁检院的介入下,得以顺利解决。

三门峡彩钢房 铁检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问题与完善策略(图5)

四、铁检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建议

(一)把高铁运输安全领域列入公益诉讼范围,并明晰由铁检机关管辖,解决案件范围难以归类和管辖不明的问题

其二,在现有的管辖制度默认下,铁检机关对高铁范围内的公益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大部份涉及高铁运输安全领域的案件,并不在高铁红线内,甚至不在高铁安保区内,对于这部份案件铁检机关是难以正常举办工作的,常常存在管辖争议问题,不利于对高铁生产运输安全的有效保护。其一,在现有的公益诉讼范围内,铁检机关申领的部份案件类型难以进行归类,造成铁检机关只能进行诉前监督,而在行政机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难以提起诉讼,致使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恐吓检察权威。其一,明晰但凡涉及到高铁运输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由铁检机关管辖,才能有效发挥铁检机关的既有优势,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现有力监督,同时防止和地方检察形成管辖权冲突,进行司法权利的优化配置,实现司法效益原则。

(二)进一步剥离高铁系统的行政职能,理顺行政机关层级,列入到统一的行政系统,实现行政职能的一体化建立

行政职能的多头存在,不利于行政系统的层级建构,致使在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真空、甚至混乱的局面,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让企业职能回归企业,行政职能回归行政,进一步剥离高铁系统的行政职能,将企业内部的行政监管职能划入到地方行政层级中去。一方面建立科层制建构,实现行政职能的一体化;另一方面使行政监管职能甩掉行业制约而独立存在,迸发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提高行政能力,反过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当扩大基层铁检机关的层级管辖范围,以应对跨区划办案和对市级政府举办检察监督时,基层铁检机关无管辖权的困惑

铁检机关由于跨区划的特性,所办案件常常存在跨区、跨市、跨省的特点。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代办过程中,由于跨区划的特点,对应的行政机关也常常处于“高配”的情形。虽然在一个行政区划域内,也由于法律规定市级政府以上的案件由省级检察院管辖,而导致案子办着办着基层铁检机关就没有了管辖权的困顿,如案例七。所以,结合铁检机关所办案件的特性,应当适当扩大基层铁检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例如说,容许铁检机关管辖以市级政府为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的案件,仅这一项,能够解决实践中的大部份级别管辖问题。

(四)与高铁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互享信息互通,保持线索移交的渠道畅通

铁检机关与高铁系统协调工作有先天的优势。铁检机关可以主动出击,借助信息化技术与高铁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要么借助高铁现有数据平台,接入检察监督端口,实现线索发觉的目的;要么以检察监督为主体,设计案件线索来源平台,对接高铁系统数据,发觉案件线索。这样就可以甩掉线索来源受制于高铁系统,导致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的局面。至于信息密级问题,则可以通过信息获取权限设置控制,强化泄露的惩罚等举措实现。经督查发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行政监督方面与行政机关进行了科技共建,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互联网平台衔接而抓取数据,获取案件线索,可以借鉴。

注释:

[1]2018年办案数据中没有新领域探求案件,缘由在于该年度公益诉讼工作刚才开始,兰铁分院四个基层院申领的大部份案件都属于侵害高铁国有用地使用权,恐吓高铁设施安全等内容的案件,怎么划分属于哪一领域、新领域到底怎么认定未能确定。2018年天津铁检分院代办的广东省平顶山市违建溪河害处铁路营运安全一案,被郑州省院评为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属于在高铁沿线土层筑堤、修建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被划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为此,兰铁分院四个基层院将类似案件全部划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2]按照2020年12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得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对预收未收、应缴未缴的税收及其他费用、被挪用的养老金、教育专项经费、扶贫项目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属于国有财产的流失问题发起检察监督。而高铁领域侵害涉铁财产安全,不具有典型性。

[3]参见胡卫列:《如何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

[4]参见《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高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八案,广东省阳温县违法饲养禽畜害处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第九案,宁夏自治区吴忠市违规建设堵塞河堤害处高铁分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第十案,广东省新乡市非法采砂害处铁路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20日。

[5]参见李明思:《铁路变革“三步走”》,《现代央企研究》2020年第3期。

[6]参见王凯:《公益诉讼“等”外范围应该包含高铁运输安全领域》,《人民检察》2019年第19-20期。

[7]《铁路营运乳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高铁乳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当高铁营运乳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乳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庭管辖下述第二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则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9]《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二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庭管辖。

[10]参见吴海研、支立跃、陈跃:《检察公益诉讼“等”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上)。

[11]参见王渊:《发挥铁检优势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举办——铁路检察官峰会观点述要》,《人民检察》2018年第14期。

[12]同前注[10]。

[13]同前注[5]。

*本文刊载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4月(精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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