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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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建设
管理的施行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施行意见》已经五届离石区委常委会第65次大会、九届离石区政府第61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彩钢房验收标准,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规定,结合商州区耕地占用和农房建设实际,拟定本施行意见。
一、严格规划和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管控。农村住房建设应该符合村落规划,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做到集约节省用地。
(二)严格用地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借助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占用农用地建设的,由村组申请、乡镇申报,区自然资源大队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用地转用送审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私自占用耕地盖房。
(三)规范建设标准。
1.聚集提高和特色保护类村落新建农宅。单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7平方米(0.4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市民点亩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0.6亩,其中宅基地0.4亩,公路、公建等用地0.2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房子不得超过二层,限高9米,倡导建设实用够用的一层农宅。
2.城郊融合类村落新建农宅。单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市民点亩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33平方米(0.5亩,其中宅基地0.3亩,公路、公建等用地0.2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房子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限高9米。
在供热、供热、排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才能达标解决的情况下,集中市民点可批准修筑多层房屋(4至9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限高27米,每户配套不多于1个车位。
3.农村住房维更改造。现有老旧农宅整体拆除重新建造的,根据现行新政规定执行,鼓励步入规划的集中市民点建设。在原有合法宅基地上维更改造二层及以下农村住房的,由乡镇根据现行相关建设规定审查备案,房子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须要结构安全性鉴别的,安全鉴别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不得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属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住宅。
(四)加强重大项目征迁安置点用地费用保障。因重大项目征拆须要建设的集中安置点,由使用农地的单位和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安置点“三通一平”、用地指标、土地补偿及地面附属物等相关费用,由所属乡镇根据现行新政规定组织建设,确保被回迁群众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其他村组自建的集中安置点用地费用由村组按照村规民约在区自然资源派出所备案后自行解决。
二、加强风貌和安全质量管理
(五)突出风貌管控。农房建筑疗效图应列入规划许可附件彩钢房验收标准,作为风貌管控根据。居民可选用工信部门提供设计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庆阳市商州区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图集》要求进行设计。严禁使用亮红色和亮黄色树脂瓦,禁止建设彩钢房。
(六)严格安全质量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7度抗震设防要求,做到主要结构安全、上下有山墙、四角有构造柱,窗墙比合理。乡镇要引导居民签署规范的施工协议,明晰施工安全和房子质量责任,鼓励施工人员代办意外伤害保险。乡镇要组织举办农村住房施工现场检测,及时发觉、制止和整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规范审批流程
(七)规范单户农宅审批流程
1.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盖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居民小组收到农民申请后,递交居民小组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进深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日,未设居民小组的,由村委会代行申领。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村委会负责对农民递交的申请、《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户籍证明、相邻权力人意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订立意见后报送乡镇统一受理。
4.乡镇收到农民住房建设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核。初审通过后,“一到场”进行联合审查,区农业农村局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区自然资源大队审查是否符合村落规划、用地性质等,区住建局审查方案风貌要求。涉及林草、水务、交通、生态环境、文旅、电力等行业的,由相关部门对所涉及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挽联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多于5日,接受群众监督。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创立的,由乡镇签订审批意见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区自然资源大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二到场”进行联合审查,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农宅面积、区自然资源大队实地丈量、确定盖房位置,区住建局审查施工方案、施工资质等。审查不过的于3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6.农民盖房完工后,乡镇组织初验“三到场”,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农民是否根据批准面积盖房,区自然资源大队核查是否依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区住建局核查房屋质量安全、建筑风貌,联合开具《农村宅基地和盖房(规划许可)初验意见表》(附件7),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颁证。
7.每年新增单户农宅,指标计划推行从严管理,落实总数控制,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分季度汇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八)规范市民点审批流程
集中市民点审批参照单户农宅审批流程。由乡镇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西峰区农村村民点审批表》(附件6),组织区自然资源大队、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选址。通过后将村民点建设方案递交区自然资源大队和区住建局审查,拟盖房对象花清册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汇报区政府,重点项目动迁安置户由区国征办初审认定后汇报区政府,通过后由乡镇组织申报,区发改局初审或备案,区自然资源大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住建局代办工程建设手续。
四、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施行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管理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自然资源大队构建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举办相应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变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一户一宅”、安置对象的资格初审认定。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测。推进完善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
区自然资源大队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以及宅基地用地需求保障、居民点选址、规划许可、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质量、建筑风貌、施工方案、施工资质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征办负责重点项目征迁安置户初审认定和失地农户补偿方案审查,统计、审查乡镇安置计划,指导乡镇做好安置点建设和完工后房子分配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大队负责集中市民点废水排放处理等工作。
乡镇负责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安全质量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对本区域内违规违法农宅建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并列入动态督察和网格化日常监管,对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立刻给以阻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责令拆除。
财政、发改、林草、水务、交通、文旅、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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