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迎宾馆周边片区更新改造实施房屋征收通告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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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关于对新县迎宾馆周边片区
更新改建施行房子征收的通告
(第1号)
为推动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质,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构建区域中等城市定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等法律法规,因城市更新建设须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夏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县迎宾馆周边片区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子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功河西岸欧阳路以南约194户:北至欧阳路规划红线、西至解放路、南至调节渠、东至沿江东路。
二、:南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施行单位:南县道桥镇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施行方案(附后)
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楼房,不得实施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子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降低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和房子征收施行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楼房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子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评估工作。
八、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力。在规定时限内不搬迁的,南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南县迎宾馆周边片区
更新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施行方案
为推动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味简易彩钢房搭建和价格,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构建地区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结合南县迎宾馆周边片区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南县迎宾馆周边片区更新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大功河西岸欧阳路以南约194户:北至欧阳路规划红线、西至解放路、南至调节渠、东至沿江大道。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施行单位
(一)房子征收主体:丰县人民政府
(二)房子征收施行单位:丰县道桥镇街道办事处
(三)创立南县迎宾馆周边片区更新改建项目领导小组(以下合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道桥镇街道办,负责新政拟定与宣传、协调相关部门举办工作。
四、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分辨农地和房子的不同性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子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新政
产权调换购买房源:滑台新村。
五、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
由提供在我县备案信誉较好的3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并把备选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业绩面向被征收群众进行公示
(二)评估机构的选取
征收评估工作开始前,道桥镇街道办事处、住建局领取征询意见表征询群众意见,被征收群众可在这3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中选择1家。道桥镇街道办汇总群众选择情况,确定1家选择率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承当征收评估工作。
选取的评估机构与道桥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房子征收评估委托协议。评估公司选取后,评估工作开始前,由对参与评估的公司提出要求,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举办工作
(三)评估工作
由属地政府、测绘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勘察丈量组。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给以配合,并提供合法房子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资料等各类护照,逾期不配合或则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征收对象及相关划分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子、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房子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农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集体农地上房子搬迁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
(二)被征收房子的认定
1.在确定为征收区域后,由道桥镇街道办事处、住建局进行调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产权人、产权人单位、家庭成员状况、房产证号、土地证号、不动产号、房屋位于位置、门钢号、房屋结构、性质、用途、附属物、违章建筑面积等。
2.被征收房子权属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农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集体农地、房屋面积确认,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核发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为准。
3.不能开具以上护照、文件、文书的,国有农地上房子由农地合法使用权人提供房子合法性和产权性归属的证明材料;集体农地上房子由所在村委、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材料旁证交片区指挥部查证认定;原为单位所有房子,现为私人占用,但未申领房产农地产权变更的,一律认定单位为产权人;无相关护照、手续或护照记载内容与实际现况不符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局初审确认。
4、被征收房子的面积分为主房面积、配房面积和其它单体建筑物面积。
5.凡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规突击搭建以及在原有房子基础上接建的建筑物、下挖的地下室不予补偿。
6.被征收房子的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护照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7.评估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对现场房子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照相、录像、编号、勘测、丈量、登记,构建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8.登记结果应在房子征收范围外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参与调查工作人员共同抵达征收现场,入户对照原房子调查资料进行查证简易彩钢房搭建和价格,并签字认可。
9.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察丈量人员在查阅打印房子农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象、外围勘察丈量后,由勘察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勘察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以书面文字方式送达被征收人。
外围检测受到阻挠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10.被征收房子存在租赁的,租赁协议中止,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负责解决中止租赁协议的善后工作,租赁协议形成诉讼或未解决纠纷的,不影响先行拆除。
11.补偿、补助及奖励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遗赠补偿资金,存留应安置面积指标,道桥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属村委会申请公证处对房子内物品登记保存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待产权划分清楚后再补偿安置。
12.逾期不订立补偿安置合同的,由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子(含农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不享受奖励待遇。
13.由、县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组成检查小组对补偿安置结果进行检查,检查比列不高于征收总户数的10%-20%。
七、安置办法
(一)住宅楼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选取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施行单位将补偿款拨到被征收人指定帐户。
2.为鼓励被征收房子当事人早日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根据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给与奖励:在规定的第一阶段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奖金300元/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二阶段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奖金100元/平方米;超过第二阶段的不再给与奖金补贴。
(二)住宅楼房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农地产权和房子产权都归属个人的)
1.根据被征收房子成新率进行产权调换。成新率是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子的结构、新旧程度和维护保养等情况按照评估规范估算确定,安置面积调换比列最高1:1,即被征收房子成新率为100%,则产权调换比列为1:1;被征收房子成新率为99%产权调换比列为1:0.99;以这种推确定安置面积。主房成新率不足70%的,调换比列均根据1:0.7估算安置面积。配房估算成新率后按成新率比列记入安置面积。
2.根据被搬迁四合院容积率进行产权调换办法。被搬迁房子四合院容积率大于等于0.4的,根据测绘机构检测的四合院院墙以内的农地面积根据1:0.4的比列估算安置面积,四合院农地不再给与补偿,房子根据重置价给与货币补偿。
3.房子产权调换应平摊等量农地面积,平摊后剩余农地面积根据每平方米750元的价钱给与货币补偿;平摊农地面积不脚部分根据每平方米750元的价钱补足。
4.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跃层面积根据“就近上靠”原则进行选房,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高于安置房结算日上个月市区商品房销售单价让利十个百分点选购。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新村商品房市场价选购。
5.为鼓励被征收房子当事人早日搬迁,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子合法建筑面积给与奖励面积及奖金。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的第一阶段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被征收房子成新率高于100%根据100%估算安置面积,需根据建筑成本价20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安置面积部份新旧价差;奖金300元/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二阶段时间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收楼的,被征收房子根据实际成新率估算安置面积,不再奖励安置面积;奖金100元/平方米。超过第二阶段的不再给与奖金补贴。
(三)非住宅楼房及农地的补偿
1.商业用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搬迁房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一致载明用途为准,进行市场化评估给与货币补偿。
2.企事业单位的农地根据农地性质分别补偿,国有出让农地根据评估价给与补偿;国有划拨农地及集体企业的集体用地根据每斤15亿元价给与补偿;企事业单位农地上的房子建筑物依照重置价评估给与货币补偿;按照城区总体规划,须要重建的由政府另选宗地进行安置。
3.对特殊结构的楼房、构筑物,经县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认定初审后,由协商选取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推行货币化补偿
4.停产歇业补贴:被认定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钱给与0.5%/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3个月。
(四)其他补偿
1.室外装潢家装根据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
2.简易房(棚)、彩钢房、石棉平房、单体走廊、地下室根据重置价评估进行补偿。
3.伙路、胡同及四合院院墙以外农地(出让农地除外)根据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4.“住改非”的被征收四合院应位于在市区主、次干道上,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被认定为“住改非”的其营业面积部份在住宅楼房评估价位的基础上降低每平方米500元的停产歇业补贴。
5.凡持有集体农地证的,因历史缘由未转为国有农地证的被搬迁户(院落户),根据证载农地面积收取10元/平方米的费用后进行安置补偿;无农地证的,因历史缘由未申领国有或集体农地证的被搬迁户(院落户),根据测绘机构检测的农地面积收取20元/平方米费用后进行安置补偿。
6.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子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给与补偿:过渡费根据被征收房子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标准给与补偿,过渡费从被征收房子腾空交付初验之日起估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新房的,过渡费从被征收房子腾空交付初验之日起估算,过渡费按6个月先期支付,超过6个月的待安置房收楼时据实结算,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估算。
7.被征收市民家庭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8.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行道树、井等)等标准参照《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最新标准补偿。
(五)护照的缴获与注销及代办
1.农地使用权人、被征收市民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书的同时,农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由有关部门给以注销;被征收房子、土地代办抵押或他项权力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他项权人及时主张权力,否则,由被征收当事人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2.市民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的代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施行的“财税〔2012]82号”有关规定免除税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结算和选房
1.在签署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腾空收楼后支付应享受的奖金和搬迁费、过渡费。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算通知送达15日内仍不交清房子价差的,视为手动舍弃,责任自负,不再安置。
2.选购安置房的次序,以订立合同、腾空收楼两次顺序号相乘为准。数值小的优先选购安置房;数值相同时,订立合同顺序号小的优先。
九、不享受实物安置的范围
(一)认定为违规建筑的不予补偿
1.根据2010年航拍图为准,新建、改建的无审批手续的一律认定为违规建筑。
2.占据村组集体农地违法建设,认定为违规建筑的。
3.借危房改建之机,未经属地政府批准,擅自违法在宅子新建或则在原房上加盖二层及以上建筑的一律定为违规建筑。
4.其他依法、依规认定为违规建筑的情形。
(二)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楼房和改变房子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法律保障
(一)被征收人移交房子时,必须保持房子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由属地政府委托拆除公司统一拆除,严禁擅自拆卸,私自拆除出现安全车祸的,自行承当法律责任。
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舍弃房子内的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贴,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属地政府可以委托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二)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或则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原则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执行。
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拆除。
十一、依法强制
为确保征收工作如期完成,对逾期不订立补偿安置合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
十二、附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滑统筹指挥,道口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施行。
(二)补偿安置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责令拆除决定、危房拆除通知书、排除妨害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送达。
(四)委托别人代为代办的征收手续的,应该代办授权委托(五)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征收时限未期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征收时限期满后,指挥部应该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引起安全车祸。
(六)本方案由道口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根据“一事一议”经城市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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