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总则与附则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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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总称,主要由连结成网的输配电线路、变电厂、换流站、配电厂(所)和其他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网建设遵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
电网保护坚持防治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推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信部门是。发展变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财政、,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妨碍电网建设、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阻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该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在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嘉奖奖励。
第二章电网规划
第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电网发展规划作为电力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该坚持合理借助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电网发展规划划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时,涉及电网建设的,应该征询和电网企业的意见。
第十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变电厂、换流站、配电厂(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过道、电力线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地下电力线缆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条编制尚城区、旧市区改建及工业、产业园区规划,应该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建设列入其控制性详尽规划。
新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应该根据电网发展规划,按照供电设施建设须要,预留公用供电设施用地或则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过道和电力线缆通道。
城市站房类配电设施应该设置防水排涝设施和应急保安用电插口,确保供用电安全。新建的变配电厂(所)、备用发电机用房应该设置在地上且低于当地防汛用地标高,已建在地下的应该在改造、扩建或则技术整修时迁移至地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私自占用已列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过道、电力线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并不得私自改变其用途。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须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过道和电力线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该征询电网企业意见,提供新的电网设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进行科学评估论证,依法代办规划调整手续。
第三章电网建设
第十三条电网建设应该符合电网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新政,不得重复建设。
电网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四条电网建设应该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电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形式建设地下管道的,供电设施应该列入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应该根据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件施行。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电网建设企业或则单位应该依法施行电网建设项目,遵循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杂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难以避让的,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变电厂、换流站、配电厂(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输配电线路过道、杆塔基础和电力线缆通道建设不施行征地;塔架基础使用的农地,建设单位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关权力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九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塔架基础使用的农地,根据以下规定估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根据其基础外露部份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产生的四边形估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根据每坑二平方米估算;
(三)用以保护塔架基础的桥墩或则挡土墙,以该塔架基础的桥墩或则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估算。
第二十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该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容许的情况下,采取降低塔架高度等举措,降低对农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采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须要采伐林木的,依法代办采伐审批手续,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关权力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性规范进行规划建设,并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架空输配电线路不得跨越存储可燃、易爆物品库房的区域以及民航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新建的50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须要跨越市民住宅或则殃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举措,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须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修或则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该按照实际损失给与相应补偿;确实难以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该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
新建超过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市民住宅和殃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难以避免须要跨越的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应该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高铁、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该依法代办相关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则改建中阻碍电力设施时,或则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则改建中阻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举措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合同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新建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应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对须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原有的动物须要采伐或则建筑物、构筑物须要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代办相关手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与相关权力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种殃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动物;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殃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发电工程项目应该与电网配套工程同步列入规划、合理安排核准和建设时序,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早已列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电网架空线路过道、电力线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批准阻碍电网建设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
在规划或则审批可能影响电网设施营运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该征询及电网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从事下述害处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吞电网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农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网设施建设的检测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公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则通信网路等;
(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害处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电网保护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强化对电网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构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电网设施进行督察、维护、维修;
(四)落实防护举措,筹建并维护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电网设施保护标志;
(五)对重点输配电线路推行分段管护、定期督察;
(六)及时抢险故障、处理车祸。
第三十条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筹建标志。
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气象、和电网企业构建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治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列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
密集输电通道的划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早已被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人或则使用人不得私自降低高度。赶超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则周边延展出的物体厚度应该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网线路设施之间通常不得交叉跨越、搭挂。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在征得先建方同意并采取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标准的举措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从事下述害处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进变电厂内搅乱生产和工作秩序,联通、损害标志物;
(二)殃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线(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高铁、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闸内,步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烧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殃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害处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从事下述害处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导线射箭或则投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边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三)私自在导线上接用家电设备;
(四)私自攀越塔架或则在塔架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扬声器等;
(五)借助塔架、拉线作起重牵引支墩;
(六)在塔架、拉线上拴马匹、悬挂物体、攀附农水稻;
(七)在塔架、拉线基础及塔架接地网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则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物理物品;
(八)在塔架内(不含塔架与塔架之间)或则塔架与拉线之间修建公路;
(九)拆卸塔架或则拉线上的器材,联通、损坏永久性标志或则标志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害处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超过四米高度的汽车或则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举措,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该遵循下述规定:
(一)不得堆满小麦、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或则焚烧垃圾等;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殃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养殖可能殃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动物;
(五)不得钓鱼、燃放烟花炮竹或则制做、存放、悬挂汽球等易悬浮的物体;
(六)不得施行其他可能害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在电力线缆线路保护区内,应该遵循下述规定:
(一)不得在电力线缆保护区内堆满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物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则养殖可能殃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动物;
(二)不得在江河线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三)不得施行其他可能害处电力线缆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10千伏以上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的废铁竞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暖棚、彩钢房以及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等轻质物体的所有权人或则管理人应该采取及时清除或则加固防护等举措,避免殃及电网设施安全。
第三十九条在电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有可能殃及电网安全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根据规定申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须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举措,确保电网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网企业的书面同意,报经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该确保电网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栽种的或则自然生长的可能殃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动物,电网企业应该依法给以修剪或则采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因外力诱因促使行道树倾倒、倾斜,殃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电网设施所有人或则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应急抢险举措,事后应该及时告知行道树所有权人。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及时公开电网建设与保护信息,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应该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及输配电线路沿线单位构建群众护线组织,或则按照须要委托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群众护线组织,落实保护电网设施举措。
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配合住建部门创立群众护线组织,强化护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该会同工信、应急、气象部门以及电网企业构建电力线路过道起火应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电网企业应该结合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信、应急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该对妨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取缔。
第四十五条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竞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竞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该构建竞购表册,如实登记转让人及竞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觉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财物或则有财物嫌疑的物品时,应该及晨报告公安机关。竞购表册的保存期不得多于二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竞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缆线、电缆、金具、塔材等电力物资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应该在下述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塔架;
(二)人员及汽车(机械)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输配电线路塔架;
(三)汽车、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塔架;
(四)输配电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则栏杆;
(五)变电厂、换流站、配电厂(所)、电缆终端栏杆;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线缆沟盖板;
(七)其他确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四十七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漏检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网企业依法对电网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险故障和处理车祸。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