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村自建厂房一处擅自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法院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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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张三在江苏x村自建厂房一处,其中包括10间砖房及院落一座,总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李四因从事加工需生产场地,加之此前两人系结盟兄弟,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张三把厂房出租给李四使用。
2017年1月,经全体村民同意,该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村委会拟将上述房屋及院落一并予以拆迁。村委会当面通知双方尽快搬迁。5月21日,张三发现李四私自在院内搭建彩钢结构建筑物,于是进行制止,但李四不听。5月23日,张三就李四的行为向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镇综合执法中队经现场核查,向李四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李四在3日内自行拆除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接受复查。但李四一直未拆除。张三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跟李四的合同。
那么拆除彩钢房协议,在李四擅自违章搭建的情况下,张三能解除合同吗?
法院调查发现,李四在租赁期间,在所租赁的其中一间房屋的一面承重墙上开凿了一扇门,还在院落内搭建了工棚和锅炉房,并用彩钢板将整个院落上方进行了封闭。法院认为:在签订涉诉厂房及院落租赁协议时,双方均明知该标的物是作为机加工的生产车间而使用,李四对于租赁物按照其合同目的适度的改造、搭建,在双方当事人预见及应允范围之内。且李四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租赁协议届满后,均可按照原样予以恢复。所以张三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三解除合同的要求。
律师建议: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伟锋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且未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拆除彩钢房协议,在实践中,要满足上述规定仍受到各种限制。虽然承租人擅自搭建了违章建筑,但对于承租人按照其合同目的适度的改造、搭建,没有影响到整体的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本案中仅涉及一面承重墙),法院往往会本着维护合同效力的原则,予以允许,不会支持出租人的解除权。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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