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双方互负债务,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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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恳求。一方在对方履行欠款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
相关案例
2018年11月21日,马某与秦某签署《合同书》一份,约定秦某将坐落某乡厂房院内的彩钢房承包给马某建设,同时约定承包费用为每平方米135元,面积以实际初验为准。协议签署后,马某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后马某要求秦某支付工程款,秦某表示须要先行初验,秦某初验发觉,马某所建造的钢房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马某多次索取后无果彩钢房合同,将秦某诉至法庭,要求秦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是要求秦某根据约定承担毁约责任。法庭依法审理后,觉得马某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秦某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毁约。
法院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欠款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由此可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履行内容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恳求。
上述案例中,马某与秦某在协议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单方面毁约,赔付对方毁约金100000元”但马某参建的钢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马某恳求秦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时,秦某拒绝履行付款的行为不属于毁约彩钢房合同,秦某有权拒绝向马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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